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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仅限于设计特性所要求的不可能符合基准试验条件的范围。
[第J36.103 条 备用]
第J36.105 条 飞越试验条件
(a)本节规定飞行试验条件和按本附件进行飞越噪声试验所允许的随机偏差。
(b)一组试验必须由至少六次相对方向等数量飞越飞行地面噪声站的飞行组成:
(1)水平飞行和巡航飞行;
(2)距噪声测量站上方150±15 米(492 英尺±50 英尺)的高度,并且
(3)在测量站正上方±10°的范围内。
(c)飞越噪声试验必须如下进行:
(1) 以本附件第J36.3 条(c)规定的基准空速飞行,在该速度做必要调整以产生与相关
的基准试验条件相同的向前的翼叶叶尖马赫数。
(i) 向前的翼叶叶尖马赫数(MAT)定义为翼叶叶尖旋转速度(VR)与直升机真空速(VT)
的算术和除以25℃(77℉)时的音速(c)(1135.6 英尺/秒或 346.13 米/秒),即MAT = (VR
+ VT)/c;并且
(ii)空速不应偏离调整过的基准空速的±5 千米/小时(±3 节),或经中国民用航空总
局批准的等效的偏离基准的向前的翼叶叶尖马赫数。在整个飞越测量段应保持该调整过
的基准空速。
(2)旋翼速度稳定在最大正常操作功率转速RPM (±1%)内;并且
(3)当所测直升机的噪声级在最大A 声级10 分贝(LAMAX)以内的时间内,功率必须是
稳定的。
(d)对本规定要求的合格审定,每一飞越试飞的重量必须在直升机的最大起飞重量+5
%至-10%以内。
(e)尽管有本条(b)(2)的规定,如果在试验区域的环境噪声按本附件第J36.109 条规定
的要求与在本附件第J36.109 条规定的噪声测量站测得的直升机的最大A 声级噪声在15
分贝以内,则可以使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较低高度飞越,并且用中国民用航空总
局批准的方法将结果调整到基准测量点。
[第J36.107 条 备用]
第J36.109 条 在地面接收到的直升机噪声的测量
(a)总则
(1)按本附件规定的为噪声合格审定目的的直升机噪声测量必须得自中国民用航空总
局批准的声学设备和测量方法。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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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节(b)明确和规定了本附件要求的噪声评定测量规范。在本节的 (c)和(d)中规定
了要求的声学设备规范。(e)和(f)规定了本附件所要求的校准和测量程序。
(b)噪声单位定义 (1)声暴露级的值(SEL,或记为LAE)被定义为在给定的时间或事件
的“A”计权声压(PA)的平方的时间积分,以分贝为声单位,它以20 微帕的标准基准
声压的平方以一秒的基准时间为基准。
(2)该单位由下式定义:
LAE=10log
( )
dt
t t
t
AP
P
T
2 2
0 1 0
1 ∫ ⎟
⎟
⎠
⎞
⎜ ⎜
⎝
⎛
dB
式中T0 为一秒的基准积分时间,(t2-t1)为积分时间间隔。
(3)本条(b)(2)的积分方程可写为如下:
LAE=10log ( )L dt t
t
t A
T ∫
2
1
0.1
0
10 1 dB
式中LA(t)是时间变量的A 计权声压级。
(4)在使用时,积分时间(t2-t1)不应小于的时间间隔为,LA(t)最先达到其最大值(LAMAX)
的10 分贝以内并持续到低于其最大值的10 分贝。
(5)SEL 可由下式近似表示:
LAE=LAMAX+△A
式中△A 是时间容差,由下式给出:
△A=10log10(T)
其中T=(t2-t1)/2, LAMAX 定义以标准的基准声压(P0)的平方为基准的A 计权声压(慢态特
性)的最大值,以分贝为单位。
(c)测量系统 声学测量系统必须由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与下列等效的设备组
成:
(1)传声器系统及其频响特性和与本节(d)中规定的测量和分析系统的精度相兼容。
(2)三角架或类似的传声器安装装置对所测的声能量的干扰应减至最小。
(3)记录和重放设备,其频响和动态范围特性应与本节(d)中要求的响应与精度相一
致。
(4)校准器为使用已知声压级的正弦波的声学校准器,如使用磁带记录系统,则为已
知声压级的粉红噪声声学校准器。当使用粉红噪声(本节(e)(1)定义的)时,信号必须用均
方根值(rms)的方式描述。
(d)感测、记录和重放设备
(1)测量直升机飞越噪声可以直接用积分声级计,或A 计权声级时间历程记在设为
“慢”态响应的图形声级记录仪上,从它可确定SEL 值。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可
以用磁带记录机记录噪声信号为以后分析用。
(i)每次飞越试验的SEL 值可以直接由积分式声级计得到,声级计满足国际电工委员
会标准出版物第804 号,标题是“积分平均式声级计”(已按本规定的第36.6 条引用),
对1 型仪器设为“慢”态响应。
(ii)直升机的声学信号,与本条(e)规定的校准信号,本条(f)规定的背景噪声信号一起
记录到磁带记录仪上,以后按本条(d)(1)(i)规定的积分声级计分析。磁带记录仪的记录/
重放系统(包括音带)必须满足本规定H36.109 条(c)(3)的要求。磁带记录仪必须满足IEC
出版物第561 号 “航空器合格审定用的电-声测量仪表”,本规定第36.6 条引用。
(iii)整个系统的特性必须与IEC 出版物第651 号“声级计”推荐相一致(已按本规定
第36.6 条引用),该文件给出了关于传声器、放大器、和指示仪表特性的规范。
(iv) 对于在45 赫至11500 赫A 计权曲线,整个系统的响应相对于敏感的等幅前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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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波应该在IEC 出版物第651 号“声级计”1 型仪器的表IV 和表V 规定的误差限制内,
该文件已按本规定第36.6 条引用。
(v)每一次直升机飞越噪声测量传声器必须用风罩。必须将防风罩造成的衰减作为频
率的函数按本条(e)要求的声学校准对测得的数据进行修正,每一修正都必须提供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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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