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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点的距离。
KQ 米(m)或
英尺(ft)
实测起飞噪声路径。从K 站到被飞机位置Q 点之间的距离。
KQc 米(m)或
英尺(ft)
修正起飞噪声路径。从K 站到修正航迹上Qc 点之间的距离。
KR 米(m)或
英尺(ft)
实测的最近起飞距离。从K 站到实测航迹上R 点之间的距
离。
KRc 米(m)或
英尺(ft)
修正的最近起飞距离。从K 站到修正航迹上Rc 点之间的距
离。
LX 米(m)或
英尺(ft)
实测边线噪声路径。从L 站到实测飞机位置X 之间的距离。
LXc 米(m)或
英尺(ft)
修正边线噪声路径。从L 站到修正后的飞机位置Xc 点之间
的距离。
NH 米(m)或
英尺(ft)
飞机进场高度。飞机与进场测量站之间的垂直距离。
NS 米(m)或
英尺(ft)
实测进场噪声路径。从N 站到被测飞机位置S 点之间的距
离。
NSr 米(m)或
英尺(ft)
基准进场噪声路径。从N 站到基准航迹上飞机位置Sr 之间
的距离。
NT 米(m)或
英尺(ft)
实测进场最小距离。从N 站到实测航迹上T 点的距离。
NTr 米(m)或
英尺(ft)
基准进场最小距离。从N 站到基准航迹上Tr 点的距离。该
距离等于119.8 米(393 英尺)。
ON 米(m)或
英尺(ft)
进场测量距离。从跑道人口到跑道中线延长线上的进场测量
站之间的距离。
OP 米(m)或
英尺(ft)
进场飞行航迹(地面投影)距离。即沿跑道中心线的延长线,
从跑道入口处到进场投影航迹上勿需继续记录飞机位置时
的那点的距离。
第A36.9 条 大气的声衰减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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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总则 1/3 倍频程频谱中的各测量值必须符合或被修正到本附件第A36.5 条(c)中所
列的基准日条件下。每项修正都必须计及在沿飞机与传声器之间的传声路径上,大气的
声衰减在试验日条件和基准日条件下的差别。除非气象条件符合本附件第A36.1 条(c)中
的规定,否则试验数据是不能接受的。
(b)气象测量
(1)必须在噪声测量站附近测量本规定要求的风速,温度和相对湿度。气象测量站位
置必须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其应能够代表飞机噪声测量所在区域内地面附近的大
气状况。在某些情况下,固定的气象测量站(诸如机场或其它机构的气象站)也可能符合这
一要求。
(2)必须用事先批准的设备和方法,从噪声测量站上空距地面10 米处到飞机所在高度
的范围内,测量大气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3)必须在每次噪声测量的25 分钟内获取气象测量结果。必须将气象测量数据按每次
噪声测量的实际时间进行插值。
(c)衰减率
对于从50Hz 到10,000Hz 的每个1/3 倍频程,必须根据SAE ARP866A 中的公式
和列表来确定大气声衰减随距离的变化率。该文件的标题为“用于航空器飞越噪声评定
的作为温度和湿度函数的大气吸收标准值”(已按本规定第A36.6 条引用)
(d)大气衰减的修正
(1)在出现下述情况时,按测得数据算出的EPNL 值必须用本附件第A36.1 条1(d)中
规定的方法加以修正:
(i)周围大气的温度和相对湿度条件不符合基准条件(分别为25℃(77℉)和70%)
(ii)测得的起飞和进场航迹不符合基准航迹。
(2) 在3150Hz 的1/3 倍频程内经过PNLTM 的声传播路径后,相对于由噪声测量站
上空距地面10 米处的气象测量值所求得的大气吸声系数而言,如果该吸声系数的变化不
超过±0.5dB/100m(±1.6dB/1000ft),则可以用该10 米上空处的吸声系数和达到PNLTM
时飞机所在高度上的吸声系数的平均值来确定每个1/3 倍频程的大气衰减率。可利用所
求得的该大气衰减率按本附件第A36.1 条1(d)计算PNLTM 的修正值。
(3) 若不符合本节第(d)(2)中规定的条件,必须用下述的大气分层方法来确定对大气
衰减的修正:
(i)必须将传声路径分成高度不大于30 米(100 英尺)的若干段增量,且在噪声试验
时每段的平均温度和相对湿度必须由本节(b)款中所要求的那种气象数据算出。
(ii)在每段高度增量中,对于每个1/3 倍频程,必须按本节(c)款来确定大气衰减率。
(iii) 必须求得每个1/3 倍频程在飞机到传声器的整个传声路径上的平均衰减率。在
计算本附件第A36.1 条1(d)中所要求的修正时必须使用这些平均衰减率。
第A36.11 条 详细的修正程序
(a)概述 若试验条件不符合附件第A36.5 条所规定的噪声合格审定基准条件,则需按
下述修正程序和要求实施。
(1)若基准条件和试验条件间的任何差值造成正值修正,则从测得数据算出的EPNL
必须作相应的正值修正。可能造成正值的条件包括:
(i) 试验条件下的大气吸声大于基准值;
(ii)试验航迹高于基准航迹;或
(iii) 试验重量小于最大审定重量。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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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若基准条件和试验条件间的任何差值造成负值修正,则除由下列的差值情况外,
不得对由测得数据算出的EPNL 作修正:
(i)试验条件下的大气吸声小于基准值,或
(ii)试验航迹低于基准航迹。
(3) 从下述修正程序可能得出的一个或多个修正值,必须以代数和的方式加在所计算
出的EPNL 值上,就像试验完全是在噪声合格审定的基准条件下进行似的。:
(i) 必须确定在基准条件和试验条件下起飞与进场的各飞行纵剖面。程序要求噪声和
航迹的记录中需具有一个同步时间讯号,并从中可描绘出试验的纵剖面,包括在噪声测
量站观测到PNLTM 时飞机的位置。对于起飞,可以从民航总局批准的制造商资料中推
导出修正到基准条件下的飞行剖面;然而对于进场,其基准纵剖面见本节(c)(2)的规定。
(ii)对于基准剖面和试验剖面,都要确定对应于PNLTM 时的飞机位置与传声器之间
的声传播路径,然后必须对PNLTM 频谱中的SPL 值就下列影响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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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