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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站接受到的飞越测量期间基准空速调整的影响,VR 是本附件第J36.3 条(c)规定的基准
空速,VRA 是本附件第J36.105 条(c)规定的调整基准空速。
(d)除本附件第J36.105 条(c)规定的基准空速调整要计入噪声源的变化外,在飞越期
间不必对噪声源做修正。
(e)不必对基准地速和实际地速的差别做修正。
(f)不必对偏离基准条件的大气衰减做修正。
(g) 按本附件第J36.105 条规定对SEL 的调整试验和基准飞行程序的差别必须小于
2.0dB(A),除非更大的调整值得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批准。
(h)所有使用的数据和按本条进行的计算必须形成文件,并按本附件第J36.111 条规定
的报告要求提供。
D 部分 根据第36.805 条的噪声限制
第J36.301 条 噪声的测量、评定和计算
必须根据本附件的B 部分和C 部分进行噪声级的测量,评定和计算,以表明符合本
附件的本规定分。
[第J36.303 条 备用]
第J36.305 条 噪声限制
为满足本附件,计算得的直升机在本附件第J36.101 条规定的测量点上噪声级必须不
超过如下值(不同重量间的数值用内推法):
(a)对初级类、一般类、运输类、和具有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不超过2730 公斤(6000
磅)并按本附件进行噪声试验的直升机,在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下,第二阶段噪声限制相
对于800 公斤(1764 磅)是82 分贝(SEL),每增加一倍重量增加3.01 分贝。该限制可以
由下述方程表示:
LAE(limit)=82+3.01[log10(MTOW/800)/log10(2)]dB;
按本附件审定要求,MTOW 是最大起飞重量,以公斤为单位。
(b)本附件要求的程序应按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出版物第804 号标题为“积分平均式
声级计”(1985 年第一版)进行。
关于《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的说明
航空器噪声是机场及其周边地区噪声的主要声源,控制航空器噪声是控制机场噪声
的源头和主要手段之一。在人们对环境保护要求日益迫切的情况下,国际民航组织和各
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对航空器噪声的控制。国际民航组织制定了航空器噪声审定的建议标
准-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6(第Ⅰ卷)《环境保护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把航空器按噪声
水平分成第一、二、三章标准的飞机(即本规定中的第一、二、三阶段飞机)。目前,一
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对第二章标准的飞机实施退出机制,并且对不符合第三章标准的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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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飞入这些地区加以运行限制。为了使我国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满足国际通行的噪
声标准,促进我国民族航空工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与国际间的交往,并且避免发
达国家和地区淘汰的不符合三阶段标准的飞机流入我国而受到运行限制,造成更大的经
济损失和环境压力,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制定并发布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航空器型号
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以下简称CCAR-36)。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充分研究了国际民
航公约附件16(第Ⅰ卷)、美国联邦航空条例第36 部(FAR36)和欧洲联合适航标准第36
部,全面调查了国内航空器运行的噪声状态,对在我国实行该规章进行了可行性分析,
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制定该规章。现将规章制定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依据和背景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对全国
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航空器噪声源自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治理航空器飞
行造成的噪声污染必须规范航空器的设计制造,这属于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的内
容。航空器飞行必然产生噪声,但其噪声水平应当有一个科学的限度。该限度应当定位
于对噪声的可接受程度与当代航空器设计制造能够达到的水平之间。对此国外已有相当
充分的研究。借鉴其他航空发达国家与国际民航组织的研究结果是科学可行并能够与国
际规定接轨的方式。本规定的噪声标准应当看作是航空器是否能够进行合法飞行活动的
噪声限制准则。
二、参考文件
本规定的主要参考文件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第Ⅰ卷)《环境保护国际标准
和建议措施》和美国联邦航空等条例第36 部《噪声标准:航空器适航和型号合格审定》
(至修正案36-2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 对所有缔约国给出的建议标准,是我们编
制本规定的重要参考文件。考虑到美国噪声标准与国际民航组织的要求基本一致,包含
了对现有机型的具体处理经验,提供了现有机型噪声状态的数据库,实用性较强,因此,
本规定借鉴《美国联邦航空条例第36 部》的主要内容和格式。
三、关于超音速飞机
现在世界上实际投入运行的商业超音速飞机只有协和式飞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
件16 和美国联邦航空条例第36 部也只对协和式飞机噪声测试程序做了规定,没有规定
通用的超音速飞机噪声标准,而且协和式飞机也已不再生产和销售,所以本规定中有关
超音速飞机噪声标准的内容暂时空缺,需要时再予以补充。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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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量单位
本规定中的计量单位采用国际单位制。考虑到国外航空器噪声测量基本采用英制单
位,所以将英制单位保留在括号中供参考。
五、某些条款的说明
(一) 关于第36.1 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
1.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航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对各类
机型的型号证件和适航证件规定了合格审定的环境要求。但该环境要求属于原则规定,
本规定对环境要求中的噪声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
2.我国部分已取得适航批准的国产航空器未进行噪声验证,且在短时间内也无法确
定其噪声符合性。为处理以上问题,本规定第36.1 条(a)(1)、(2)和(4)规定“除民航总
局另有规定外”的内容,为今后处理以上问题留有另作规定的余地。
3.美国FAR36.1(d)和(e)分别对美国运输类大型飞机、涡轮喷气式飞机、螺旋桨通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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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