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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6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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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相对湿度为20%~95%(含)。
(4)在地面之上10 米高处测得的风速为不超过19 千米/小时(10 节)并且侧风分量为
不超过9 千米/小时(5 节)。测量风速必须是使用在10 分贝降的时间内连续的30 秒平均
的方法。
(5)不应有无规则的风条件(包括紊流)。即在每个噪声测量站测量时能明显影响直升
机噪声级的风条件。
(6)风速、温度和相对湿度根据本附件的测量必须是在噪声测量站周围地面之上10
米高的位置上测量,大气条件的测量位置必须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认可为能代表飞机噪
声测量所在区域地面附近的气象条件。在某些情况下,固定的气象站(诸如在机场和其它
设施存在的)能满足这样的要求。
(7)温度和相对湿度的测量必须在每次噪声试验测量的25 分钟内测得。大气数据必须
用内插法,对应每次噪声测量的各个真实时间。
(d)航空器试验程序
(1)航空器试验程序和噪声测量,必须以能产生本规定附件B 中所规定的、单位为
EPNdB 的、称作有效感觉噪声级的噪声评定量度的方法来进行和处理。
(2)必须使用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且与正常的飞行仪表无关的方法确定飞机的
高度和相对于基准飞行地面轨迹中心线(穿过噪声测量点)的横向位置,例如,雷达跟踪,
经纬仪三角定位,激光寻迹或照相比例定位技术。
(3)飞机沿航迹的位置必须以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采样率用同步信号与在噪声
测量站上测到的噪声对应起来。在较PNLTM 下降10 分贝以内的整个时间内必须记录飞
机相对于跑道的位置。测量和采样设备必须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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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H36.103 条 起飞试验条件
(a)除本附件的第H36.101 条和第H36.205 条(b)中适用的要求以外,本节的内容适用
于所有根据本附件表明符合36 部所进行的起飞噪声试验。
(b)一组试验必须由至少六次如下的飞越地面轨迹噪声测量站(在三个测量站上同时
测量)的飞行组成:
(1)在每次试验飞行水平阶段,必须使飞机在起飞后达到空速为Vy±9 千米/小时(5
节)或批准的最小爬升速度±9 千米/小时(5 节)取两者中较大的值,并在试验飞行的
其余阶段保持这一速度。
(2)每次试验飞行的水平阶段必须是在距飞行地面轨迹噪声测量站地面之上20 米(65
英尺)的高度上进行。
(3)在达到距噪声测量站500 米(1640 英尺)的点时,直升机必须稳定在:
(i)为确立在海平面25℃的环境条件下的起飞距离所应用的扭矩(对于按适航条例需
要确定起飞性能的直升机);或
(ii)对所有其它直升机,是对应于在海平面高度温度为25℃时所能得到最小安装功率
的扭矩。
(4)在起飞基准程序过程中直升机必须稳定在:
(i)为确立在海平面25℃的环境下的起飞距离所使用的速度±9 千米/小时(5 节)(对
于按适航条例需要确定起飞性能的直升机);或
(ii)对所有其他直升机,是在海平面环境温度25℃时的最佳爬升速度Vy±9 千米/小
时(5 节),或批准的起飞后最小爬升速度,取其中的较大的。
(5)在较PNLTM 下降10 分贝以内的整个时间内,直升机的旋翼速度必须稳定在正常
运行的RPM(±1%)上。
(6)直升机必须在飞行地面轨迹噪声测量站正上方±10°的范围内通过。
第H36.105 条 飞越试验条件
(a)除第H36.101 条和第H36.205 条(c)中适用的要求以外,本节的内容适用于所有根
据本附件表明符合36 部而进行的飞越噪声试验。
(b)一组试验必须由至少六次飞越飞行地面轨迹噪声站(每个方向三次)(三个噪声测量
站上同时测量)的如下飞行组成:
(1)水平飞行;
(2)距地面轨迹噪声测量站150±9 米(492 英尺±30 英尺)的高度,并且
(3)在测量站正上方±5°的范围内。
(c)飞越噪声试验必须如下进行:
(1)在飞越中进行测量的整个部分必须保持速度为0.9VH 或0.45VH+120 千米/小时
(0.45VH+65 节),取其中较小的;
(2)旋翼转速稳定在正常的旋翼运行RPM(±1%);并且
(3)当所测直升机的噪声级在PNLTM下降10 分贝以内的时间内,功率必须是稳定的。
(d)空速偏离基准空速不得超过±9 千米/小时(5 节)。
第H36.107 条 进场试验条件
(a)除了本附件的第H36.101 条和第H36.205 条(d)的要求以外,本节内容适用于所有
根据本附件表明符合36 部而进行的进场试验。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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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一组试验必须由至少六次飞过飞行地面轨迹噪声测量站(三个噪声测量站上同时
测量)的如下飞行组成:
(1)在6°±0.5°的进场斜率上;
(2)距飞行地面轨迹噪声测量站地面120±9 米(394±30 英尺)的高度;
(3)在测量站正上方±10°的范围内;
(4)以稳定的等于审定合格的最佳爬升率速度Vy 或经批准的最低进场速度进行,取
其中较大的,在进场和越过飞行航迹基准点直到正常接地的时间内功率保持不变;并且
(5)旋翼转速稳定在最大正常旋翼运转转速RPM(±1%)
(c)空速偏离基准空速不得超过±9 千米/小时(±5 节)
第H36.109 条 在地面接收到的直升机噪声的测量
(a)总则
(1)在本节中规定的测量给出了在规定的噪声测量站确定在试验过程中航空器产生的
三分之一倍频带噪声所需要的作为时间函数的数据。
(2)为进行航空器的噪声合格审定,声压级数据必须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声学
设备和测量方法来获得。
(3)在本节的(b)、(c)和(d)中规定了要求的设备规范。(e)和(f)规定了每组合格审定试验
要求的校准和测量程序。
(b)测量系统 声学测量系统必须由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与下列等效的设备组
成:
(1)传声器系统及其频响特性和指向性与本节(c)中规定的测量和分析系统的精度相
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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