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时间:2010-06-11 16:56来源:CAAC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5)机场塔台或其他用来获取试验现场气象情况测量数据的设施,必须按本附件A 第
A36.9 条(b)(1)款的规定经过批准。
(6) 飞越噪声与时间关系的记录表明当噪声测量处在PNLTM的10 分贝降范围期间,
在下述区域内不得存在显著影响飞机声场的障碍物:
(i)起飞、进场或边线测量站的测量点(传声器正下方地面上的点)上方的一个轴线与地
面垂直半锥角为80°的锥形空域。
(ii)边线噪声测量站的传声器与航空器之间的连线上方。
(7)必须用至少两个噪声测量站,对称地位于试验飞行轨迹两侧,来确定对于本附件
C 的第C36.3 条所要求的位置和声级的最大边线噪声。对于涡轮喷气航空器若经中国民
用航空总局批准,其在起飞推力下的最大边线噪声可以假设发生在沿跑道中线延长线上
航空器达到离地面305 米(1000 英尺)高度处的一点(或其它经批准的等效点)。对于第
一阶段飞机或第二阶段的四发飞机,高度可假设为439 米(1440 英尺)。飞机的高度在它
通过传声器站时,必须是在目标高度的+150 到-0 米(+500 到-0 英尺)之内。对于非
涡轮发动机航空器,最大边线噪声高度必须由试验来确定。
(c)气象限制 试验必须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1)无雨或无其它降水;
(2)航空器与噪声测量站处高于地面10 米点之间的那部分传声路径周围的气温在2
℃~35℃(36℉~95℉)之间(含)。
(3)在航空器与噪声测量站处高于地面10 米点之间传声路径周围的相对湿度和周围
温度,使中心频率为8 千赫的1/3 倍频程的声衰减不大于12 分贝/100 米,且相对湿度在
20~95%范围内(含)。然而,如果采用精度在±0.5℃以内的装置来测量获得相对湿度的露
点和干点温度,则中频率为8 千赫的1/3 倍频程的声衰减不得超过14 分贝/100 米。
(4) 地面10 米处平均风速不超过22 千米/小时(12 节),而对于飞机的侧风风速不超
过13 千米/小时(7 节)。平均风速必须用在10 分贝降间隔上的30 秒平均周期来确定。
在地面以上10 米处,10 分贝降间隔内的最大风速不超过28 千米/小时(15 节)并且侧
风不超过19 千米/小时(10 节)。
(5)在每个噪声测量站记录噪声时,不应出现显著影响飞机噪声级的变化无常的风(包
括湍流)。
(d)航空器试验程序
(1)航空器的试验程序和噪声测量必须用经过批准的方法进行和处理,使得噪声评定
标度按本规定附件B 的规定是有效感觉噪声级(EPNL),单位为EPN dB (有效感觉噪声分
贝)。
(2)航空器相对于跑道中线延长线的高度和横向位置,必须用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
准的、不依赖原有飞行仪表的方法来确定,如雷达跟踪,经纬仪三角定位、激光轨迹法、
卫星差分定位(DGPS)技术或光学定标技术。
(3)航空器沿着航迹的位置,必须用同步信号按经批准的采样率与在噪声测量站录得
的噪声相联系。在录得的信号处于PNLTM 之下10 分贝以内这一整段时间内,必须记录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第 11 页 共 75 页
航空器相对于跑道的位置。测量和采样设备必须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4)每项起飞试验必须满足本附件C 第C36.7 条规定的条件。
(5)如果起飞系列试验不是在噪声合格审定要求的最大起飞重量下进行,则下述补充
要求适用:
(i)必须在等于或大于最大合格审定重量下至少进行一次起飞试验。
(ii)每次试验时的航空器重量都必须在该最大起飞重量的+5%或-10%之内。
(6)每项进场试验必须使航空器以3.0°±0.5°的进场角进行稳定下滑,且必须满足
本规定附件C 第C36.9 条的要求。
(7)如果进场系列试验不是在合格审定要求的最大着陆重量下进行,则下述补充要求
适用:
(i)必须在等于或大于最大着陆重量下至少进行一次进场试验。
(ii)每次试验时航空器的重量都必须大于最大着陆重量的90%。
(8)必须用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设备,按经批准的采样率,记录其足够多的飞
机性能数据,以便作出本附件第A36.5 条所要求的修正。
第A36.3 条 地面接收到的飞机噪声测量
(a)概述
(1)本节规定的各项测量,为确定在各个具体的噪声测量站处飞机所产生的1/3 倍频
程噪声随时间的变化数据。
(2)必须用经批准的声学设备和测量方法来获得航空器噪声合格审定所需的声压级数
据。
(3)本节的(b)、(c)和(d)款对所要求的设备规定了技术要求。(e)和(f)款规定了每一合格
审定试验系列所要求的校准和测量程序。
(b)测量系统 声学测量系统必须由经批准的与下述等效的设备组成:
(1)传声器系统,其频率响应及方向性符合本节(c)款规定的测量和分析系统精度。
(2)传声器三角架或类似支架使测声干扰减至最小。
(3)录放设备,其特性、频率响应和动态范围符合本节(c)款的响应和精度的要求。
(4) 校准器,其采用已知声压级的正弦波或粉红噪声进行校准。使用粉红噪声(见本
节(e)(1)款的定义)时,信号必须以均方根(rms)值表示。
(5)分析设备,其响应和精度满足或高于本节(d)款的要求。
(6)用来改变航空器噪声的传感、记录、重放或分析的量程的衰减器,必须能按等分
贝间距工作,任意两次调整之间的误差不超过0.2 分贝。
(c)传感、记录和重放设备
(1)必须记录飞机声音的全部信息(包括其随时间变化的信息)。可以用磁带记录仪。
(2)传声器必须是压敏电容式的,或经批准的等效型,如具有入射角修正器的自由场
型传声器。
(i) 经足够的予热时间之后(至少经过了仪表制造商所规定的予热时间后),该系统
输出对于恒定声输入的变化,在任何的一小时间隔内不大于0.3dB,在五小时内不大于
0.5dB。
(ii)传声器和前置放大器系统灵敏度变化在入射余角为±30°(即距膜片法线60°~
120°)情况下,不得超过下列值:
频率(赫) 灵敏度变化(分贝)
45~1,120 1.0
1,120~2,240 1.5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