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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道RVR 报告可用时,RVR 报告应当用于那个跑道的全部起飞运行。基于RVR 报告运行的
所有起飞都应使用本条和H0013 条规定沿跑道位置所报告的RVR 值。
a. 当起飞条件低于标准起飞最低标准并且按照本条b 的规定运行时,批准合格证持有人
使用如下规定的小于标准起飞最低标准起飞:
(1) 只要具有下面的至少一个目视设备,能见度、跑到能见度值(RVV)1/4 法定英里或
接地区RVR 1200 英尺。如果RVR 可用,接地区RVR 作为主控RVR。假如没有接地区RVR
报告,中段RVR 可替代接地区RVR。
(a) 可用的高强度跑道灯(HIRL)。
(b) 可用的跑道中线灯(CL)。
(c) 跑道中线标记。
(d) 在没有上面的目视设备情况下,只要跑道的其他标记或跑道灯能为驾驶员提供足够
的目视参考以便连续确定起飞表面和在整个起飞滑跑过程中保持方向控制,仍然可以使用能
见度或跑到能见度值(RVV)1/4 法定英里。
(2) 只要具有下面全部的目视设备和RVR 报告可用,接地区RVR 600 英尺(起飞滑跑开
始),中段RVR 600 英尺和滑跑段RVR 600 英尺。假如没有接地区RVR,中间段的RVR 报
告可替代接地区RVR 报告。
(a) 可用的跑道中线灯(CL)。
(b) 跑道中线标记(RCLM)。
(c) 可用的接地区和着陆滑跑段RVR 报告系统为使用的跑道提供服务,且两个都是处于
主控状态,或者三个RVR 报告系统为使用的跑道提供服务,每个都是处于主控状态。然而,
假如三个RVR 报告系统中的一个失效,只要剩余两个RVR 值等于或大于本款列出的适用起
飞最低标准就批准起飞。
b. 合格证持有人应在符合下列限制情况下,使用本条a 款规定的小于标准起飞最低标准
进行运行:
(1) 每架航空其必须由包括至少两名驾驶员的飞行机组操纵。不批准使用自动驾驶仪代
替副驾驶。
(2) 每个驾驶员操纵位置处必须安装有显示下列可靠指示的可用仪表:
(a) 由陀螺仪显示的航空器俯仰和倾斜信息。
(b) 由陀螺仪显示的航空器航向信息。
(c) 垂直速度。
(d) 空速。
(e) 高度。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 部/135 部运行规范CAAC 格式批准号
CCAR-121/135 OPERATIONS SPECIFICATIONS AC-121-001R1
H0031-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航空公司运行合格证编号:__________
生效日期: 年月日
(3) 本条b(2)(a)和b(2)(b)所要求的每个驾驶员操纵位置的仪表设备必须由独立电源供电。
(4) 每个机长按照本条批准,在特定的航空器厂家和型号的航空器上具备机长经历至少
100 小时,且满意地完成了合格证持有人批准的训练大纲,包括如何确保符合本款b(6)性能
限制的方法。
(5) 合格证持有人允许在起飞过程中操纵航空器(使用a 款批准的最低标准)的副驾驶必
须至少在特定厂家和型号航空器上具有100 小时飞行时间并且满意地完成合格证持有人批准
的训练大纲中这种最低标准情况下的操作训练。
(6)当RVR 小于接地区RVR 1200 英尺和着陆滑跑段RVR1000 英尺起飞时,使用的每架
直升机的起飞重量不得大于在起飞段的任何一点发动机失效情况下能满足下面(a)或(b)项要
求。
(a) 转回并且安全地停在起飞区。
(b) 继续起飞并且沿起飞轨迹飞越障碍物的垂直距离达35 英尺,或者在机场边界内水平
高度达200 英尺或在通过机场边界限之后水平高度达300 英尺。在本条运行规范中,起飞轨
迹即从原地起飞点延伸到起飞表面之上1500 英尺的那一点或者从起飞构型过渡到航线飞行
构型的那一点,两者之间取高值。
1.由中国民用航空______________地区管理局颁发。
2.本运行规范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指导下批准。
主任运行监察员签名_____________
3.批准的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修订号:__________________
4.合格证持有人接受本条运行规范。
合格证持有人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 部/135 部运行规范CAAC 格式批准号
CCAR-121/135 OPERATIONS SPECIFICATIONS AC-121-001R1
H0033-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航空公司运行合格证编号:__________
生效日期: 年月日
H0033 所有机场的直线I 类精密仪表进近程序
a. 除本条规定以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应使用低于任何适用的公布仪表进近程序中的I 类
IFR 着陆最低标准。本条规定的IFR 着陆最低标准是任何机场批准使用的最低标准(不包括
机载雷达进近)。只要在最终进近航段中使用的进近速度小于91 海里,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使
用下列进行直线精确仪表进近:
(1) 公布有A 类最低下降高度(MDA)或者决断高(DH)。
(2) 发布的A 类能见度/最低RVR 的一半或者本条规定的能见度/RVR 最低标准,两者之
间取大值。
b 直线I 类精密仪表进近程序。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低于下表规定的直线精密仪表进
近程序的IFR 着陆最低标准。当适用于特定跑道接地区RVR 报告可用时,该跑道的全部进近
和着陆都要根据该RVR 报告进行。(见注释2)。
精密进近全仪表着陆系统(ILS)(见注释1),MLS 或PAR
直升机飞行速度167 公
里/小时(90 海里)或更
小
直升机飞行速度大于167
公里/小时(90 海里)
进近灯状态HAT(单
位为英
尺)
能见度以
SM 为单位
TDZ RVR
以英尺为
单位
能见度以
SM 为单位
TDZ RVR
以英尺为
单位
没有灯或
ODAIS 或
MAIS 或
SSALS
200 3/4 3500 3/4 4000
MALSR 或
SSALR 或
ALSF-1 或
ALSF-2
200 1/4 1600 1/2 2400
具有TDZ
和CL 的
MALSR 或
具有TDZ
和CL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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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部_135部运行规范(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