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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3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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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航总局令第125号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
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2001年8月31日发布,2004年6月28日第一次修订)
CCAR-67FS-R1 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25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2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
CCAR-67FS-R1 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
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决定对2001年8月3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01号令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作如下修改:
一、 第67.5条(b)款修改为: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持体检合格证行使执照权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 第67.11条修改为: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所需的费用。”
三、 第67.19条(d)款修改为:
“(d)局方在收到申请人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之日20天内完成对体检鉴定结论的审核:
(1)认为体检鉴定结论正确的,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者签发体检合格证,并在签发体检合格证之日起10天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体检合格证;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者在体检表上签署认可意见,并在签署之日起10天内送交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
四、 第67.27条修改为: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前进行体检鉴定、更新体检合格证,又需行使执照权利的,应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30天前向颁发体检合格证的局方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对从事商用航空运输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当地航空医师或执业医师进行局方指定项目的检查并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90天;对于从事非商业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180天。”
CCAR-67FS-R1 3
五、 G分部“罚则”修改为“法律责任”,增加一条作为第67.501条:
“局方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关于办理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体检合格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办理体检合格证、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 第67.507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则67.7、67.19的规定,在申请体检合格证时隐瞒病史、病情或者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的,局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并给予警告;对已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局方收回其体检合格证,并在一年内不接受其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8月3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01号令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04年8月12日起实施。
CCAR-67FS-R1 4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
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目 录
A 分部 总则 ……………………………………… (6)
B 分部 体检合格证 ……………………………… (7)
C 分部 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14)
D 分部 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19)
E 分部 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24)
F 分部 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29)
G 分部 法律责任 …………………………………(34)
H 分部 附则 ………………………………………(35)
附录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
……………………………………………… (40)
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的说明 ………………………… (36)
CCAR-67FS-R1 5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
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A分部 总 则
67.1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 〔机构与职责〕
(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持体检合格证行使执照权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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