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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06 22:15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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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运行规范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指导下批准。
主任运行监察员签名_____________
3.批准的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修订号:__________________
4.合格证持有人接受本条运行规范。
合格证持有人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 部/135 部运行规范CAAC 格式批准号
CCAR-121/135 OPERATIONS SPECIFICATIONS AC-121-001R1
B0029-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航空公司运行合格证编号:__________
生效日期: 年月日
B0029 国际运行中的特殊燃油储备
在121 部第121.661 条允许偏离的条件下,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使用下述a 款中规定的燃
油供给在中国境外实施国际定期载客或补充运行。除非运行是按照本条的特殊限制和规定实
施的,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少于121 部第121.661 条规定的基本燃油供给实施国际定期载
客或补充运行。
a.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仅在本运行规范B0039 条中注明适用于本条的航路运行区域内至少
携带下述燃油量实施运行。合格证持有人必须根据121 部第121.663 条的要求,保证每架航
空器都携带足够的燃油以完成下述飞行:
(1)飞往被签派或放行的目的地机场;
(2)然后,如果在起飞机场和放行机场之间,有一段时间航空器不能根据本运行规范B0007
条的规定做到每小时一次可靠定位,则再加上飞行这一段时间的10%;
(3)然后,按规定需要备降场的,飞往目的地机场的最远的备降机场并着陆。(如果b 款中
要求有备降机场)
(4)完成上述飞行后,还能以正常巡航燃油消耗率飞行45 分钟。
b.合格证持有人在使用本条批准的燃油量实施运行时,必须满足下述所有条件:
(1)如果预计飞行时间不超过6 小时,应按照121 部第121.639 条中规定的适用于国内运
行的目的地备降机场要求进行签派和放行。如果预计飞行时间超过6 小时,则在签派或放行
单中,至少为目的地机场指定一个备降机场。
(2)不得根据121 部第121.641 条和第121.642 条关于国际定期和仪表飞行补充运行的目
的地备降机场的规定签派或放行该次飞行。
(3)只有相应天气报告、预报或两者的综合情况表明气象条件满足下列要求,才能签派或
放行该次飞行:
(a)在预计到达签派或放行的目的地机场的时刻,这些机场的天气条件不低于经批准的仪
表飞行规则进近和着陆最低天气标准;
(b)在预计到达任何一个必需备降机场的时刻,该机场的天气条件不低于经批准的备降机
场仪表飞行规则进近和着陆最低天气标准。
1.由中国民用航空______________地区管理局颁发。
2.本运行规范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指导下批准。
主任运行监察员签名_____________
3.批准的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修订号:__________________
4.合格证持有人接受本条运行规范。
合格证持有人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 部/135 部运行规范CAAC 格式批准号
CCAR-121/135 OPERATIONS SPECIFICATIONS AC-121-001R1
B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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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 航空公司运行合格证编号:__________
生效日期: 年月日
B0031 航路上有计划的重新签派或重新放行
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在本运行规范B0039 条中注明适用于本条的航路运行区域内实施航路
上“计划的重新签派”或“计划的重新放行”。合格证持有人必须按本条规定实施所有航路
上计划的重新签派或重新放行,而不是实施其它的计划的重新签派或重新放行。
a.批准合格证持有人按照CCAR121.651(c)实施计划的航路上重新签派或重新放行,但在
重新签派或重新放行时刻,必须满足本条运行规范和有关中国民航规章中原始签派和原始放
行对天气、终端区、航路设施以及燃油供给的所有要求。本条运行规范中,航路上的重新签
派或重新放行运行是指在某一预先确定的空中重新签派或重新放行位置点重新起始的飞行,
而并非起始于起飞机场的飞行。
b.合格证持有人只有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才能实施计划的航路上重新签派或重新放行:
(1)对于从起飞机场到原始签派放行单中指定的目的地机场的飞行航路运行,以及从起飞
机场到计划的重新签派或重新放行单中指定的目的地机场的飞行航路,必须分别进行运行分
析(包括备降机场、所需燃油、所飞航路和航路预计时间);
(2)上述b(1)款中规定的运行分析应同时提供给机长和签派员(或补充运行中指定执行运
行控制的人员);
(3)任何计划的重新签派或重新放行位置点必须在原始签派放行单以及必需的运行分析
中加以明确规定;
(4)任何重新签派或重新放行位置点必须位于b(1)款中进行运行分析的两条航路上的一个
共同点上。
(5) 在签派放行单上确定计划的重新签派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时, 必须满足
CCAR121.625(a)的规定向机长提供信息。
(6)在到达任何指定的重新签派放行点前两小时之内,以及在执行重新签派或重新放行之
前,必须根据121 部第121.625 条(b)向机长提供在重新签派或重新放行的目的地机场和备降
机场的天气条件、地面设施、服务方面的补充信息。如果飞往新的目的地所使用的航路与计
划的航路不同,则必须指明新的飞行航路;
(7)在到达签派或放行单中指定的重新签派或放行点时,如果机长没有收到并明确表示接
受重新签派或放行,同意飞往新的目的地机场,合格证持有人只能按原始的签派放行实施运
行。只有机长通过航空通信服务设施发回信息,表明其同意重新签派或放行计划时,才允许
合格证持有人使飞机继续飞往新的目的地机场;
(8)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低于121 部第121.661 条所要求的燃油量(不能偏离)实施计
划的航路上重新签派或重新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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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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