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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06 22:15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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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使用比标准起飞最低标准更低的标准。
b.在可获得特殊跑道的跑道视程(RVR)报告时,该跑道的所有起飞运行使用RVR 值。基
于RVR 的所有起飞运行都必须使用本条规定的跑道位置上得到的RVR 报告值。
c.当起飞最低标准等于或低于适用的标准起飞最低标准时,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使用低于
标准起飞最低标准的下述标准:
(1) 接地区RVR 500 米(开始起飞滑跑)或能见度/跑道目视值(RVV)400 米(¼英里),
下列目视辅助设备至少一个可用:
(a) 高强度跑道灯(HIRL)工作正常
(b) 跑道中心线灯(CL)工作正常
(c) 跑道中心线标志(RCLM)可用
(d) 当上述目视辅助设备都不可用时,只要其它跑道标志或跑道灯光为驾驶员提供充足的
目视参考,可继续识别起飞道面并在起飞滑跑中保持方向控制,则仍可使用能见度或RVV 400
米(¼英里)。
(e) 当使用RVR 报告系统时
(i) 接地区RVR 报告在可用时均为主控RVR。
(ii) 如果接地区RVR 报告不可用时,中部RVR 报告可替代接地区RVR 报告。
(2) 接地区RVR 350 米(开始起飞滑跑)或能见度/跑道目视值(RVV)300 米(1000 英
尺),下列目视辅助设备和RVR 设备必须全部可用:
(a) 跑道中心线灯(CL)工作正常
(b) RVR 报告系统。所用跑道有两个工作的RVR 报告系统且这两个系统均为主控。
(i) 接地区和跑道末端RVR 报告对所有运行均为主控。
(ii) 中部RVR报告可在接地区RVR不可用时替代接地区RVR报告或者在跑道末端RVR
报告不可用时替代跑道末端RVR 报告。
(iii) 在安装了四个RVR 报告系统(即,接地区、中部、跑道末端和远端传感器)时,远
端传感器不是要求的设备,它可为驾驶员提供咨询信息或者可在跑道末端传感器RVR 报告不
可用时替代它。
(3) 接地区RVR 175 米(600 英尺)(开始起飞滑跑)或能见度/跑道目视值(RVV)175
米(600 英尺),下列目视辅助设备和RVR 设备必须全部可用:
(a) 跑道中心线灯(CL)工作正常
(b) 跑道中心线标志(RCLM)可用
(c) RVR 报告系统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 部/135 部运行规范CAAC 格式批准号
CCAR-121/135 OPERATIONS SPECIFICATIONS AC-121-001R1
C0057-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航空公司运行合格证编号:__________
生效日期: 年月日
(i) 在所用跑道上仅安装两个RVR 报告系统的情况下,要求有接地区RVR 和跑道末端
RVR 且它们均为主控。
(ii) 在所用跑道上安装三个RVR 报告系统的情况下:
(A) 接地区和跑道末端RVR 报告对所有运行均为主控。
(B) 只要剩余的两个RVR 传感器报告的值等于或高于本款适用最低值,则任何发射机的
故障不会影响运行。
(iii) 在安装四个RVR 报告系统(即,接地区、中部、跑道末端和远端传感器)的情况下:
(A) 接地区、中部和跑道末端RVR 报告对于所有运行均为主控。
(B) 远端传感器不是要求的设备,它可为驾驶员提供咨询信息或者可在跑道末端传感器
RVR 报告不可用时替代它。
d. 合格证持有人使用本条给出的低于标准起飞最低标准的标准实施所有运行时应符合
下列限制:
(1) 每架飞机必须由至少两名驾驶员组成的机组操作。不允许使用自动驾驶仪代替必需的
副驾驶。
(2) 每名驾驶员的面板必须有设备可靠地显示下列指示:
(a) 飞机俯仰和坡度信息,来自陀螺仪
(b) 飞机航向,来自陀螺仪
(c) 垂直速度
(d) 空速
(e) 高度
(3) 每名驾驶员的面板上d(2)(a)和d(2)(b)要求的设备必须有独立的设备电源。
(4) 机长必须在本批准下所用特定厂家和型号的飞机上担任机长至少100 飞行小时,并且
必须圆满完成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训练大纲使用本条批准的最低标准,包括用以确保符合
d(6)款中性能限制的方法。
(5) 合格证持有人批准在起飞中(使用本条批准的最低标准)进行飞行操纵的副驾驶必须
在特定厂家和型号的飞机上担任驾驶员至少100 飞行小时,并且必须圆满完成合格证持有人
经批准的训练大纲使用这些最低标准。
(6)对于RVR 小于接地区RVR 300 米(1000 英尺)和跑道末端RVR 300 米(1000 英尺)
时的起飞,所用的飞机必须在允许飞机取得等效于CCAR135.367(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
CCAR135.379(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或CCAR135.399(通勤类飞机)规定的起飞性能的
起飞重量下运行。
e. 起飞引导系统。如果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使用基于起飞引导系统(如,平视引导系统)
的起飞最低标准,应明确表1 中所列飞机的最低标准。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这些起飞最低
标准实施其它起飞,如果未批准e 款,在表1 中各栏填入不适用。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 部/135 部运行规范CAAC 格式批准号
CCAR-121/135 OPERATIONS SPECIFICATIONS AC-121-001R1
C0057-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航空公司运行合格证编号:__________
生效日期: 年月日
(1) 特殊规定和限制
(a) 高强度跑道灯(HIRL)工作正常
(b) 跑道中心线灯(CL)工作正常
(c) 跑道中心线标志(RCLM)可用
(d) 示位台的前航道指引必须可用且使用(如果适用于所用引导系统)
(e) 起飞跑道上的侧风分量小于飞机飞行手册上的侧风限制或15 节中的较小值。
(f) RVR 报告系统
(i) 在所用跑道上仅安装两个RVR 报告系统的情况下,要求有接地区RVR 和跑道末端
RVR 且它们均为主控。
(ii) 在所用跑道上安装三个RVR 报告系统的情况下:
(A) 接地区和跑道末端RVR 报告对所有运行均为主控。
(B) 只要剩余的两个RVR 传感器报告的值等于或高于本款适用最低值,则任何发射机的
故障不会影响运行。
(iii)在安装四个RVR 报告系统(即,接地区、中部、跑道末端和远端传感器)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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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部_135部运行规范(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