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飞行计划(信息)处理系统的故障处置
1当飞行计划(信息)处理系统的故障时,塔台副班管制员应当:
1.
1立即报告航务管理中心值班领导,并通知通信保障部门检修;
1.
2将飞行计划(信息)处理系统的故障情况通知飞行服务报告室。
1.
3人工填写飞行进程单;2当飞行计划(信息)处理系统恢复工作后管制员应当:
2.
1根据情况,逐步恢复正常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2.
2塔台副班管制员将校核飞行计划;
2.
3塔台副班管制员通报航务管理中心值班领导飞行计划(信息)处理系统恢复的情况,在《塔台不正常情况登记本》(详见附件一)上做好特殊情况处置记录。
序号 内容 结果
1 飞行计划 (信息 )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报告航务管理中心值班领导。
2 通知通信保障部门
3 通知飞行情报服务报告室塔台设备故障情况,
4 人工填写飞行进程单
5 应当视情实施合理的空中交通流量管理
6 飞行计划 (信息 )处理系统恢复正常后,应当:校核飞行计划;将恢复情况通报有关管制单位;取消因故障而实施的空中交通流量管理
7 做好不正常情况和处置记录
2.5应急设备的使用
1通信保障部门应当提供空中交通管理服务所需的设备、设施,配置应急和备用设备。2管制单位应当制定启用应急设备的工作程序。3管制单位应当定期核查应急设备的完好性,发现应急设备无法正常工作时,应当及时
通报通信保障部门。4值班管制员应当按照通信保障部门提供的应急设备使用手册或操作规程操作应急和
备用设备。5值班管制员应当接受必要的设备使用培训。6在主用设备故障时,值班管制员应当迅速启用备份或应急设备,确保提供正常的空中
交通管制服务。7需要启用应急或备用设备时,值班管制员应当及时通知通信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协助。
第三章航空器特情处置
3.1航空器空中失火
1当航空器空中失火时,塔台主班管制员应当:
1.1立即向机组或青岛区域管制室、烟台塔台管制室了解航空器着火部位、影响程度和机组采取的措施;
1.
2调配塔台管制范围内其它有关航空器避让;
1.
3暂停放飞航空器;
1.
4向失火航空器提供一切飞行便利和着陆优先权;
1.
5避免因管制原因造成失火航空器进近状态不正常和复飞;
1.
6无法排除火情,机长决定飞往就近机场着陆或者选择就近机场迫降时,及时提供
飞行情报服务。
2当航空器空中失火时,塔台副班管制员应当:
2.
1立即报告航务管理中心值班领导;
2.
2密切监控其它航空器的飞行情况,与塔台主班管制员协调配合,避免因处置特情而失去对其它航空器的正常管制;
2.
3必要时,使用备用频率实施对其他航空器的管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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