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4如发生特情的航空器涉及多个管制单位(或岗位)时,各管制单位(岗位)之间应当及时进行必要的协调;
7.
5为确保特情得到顺利处置,管制员可以要求其他航空器减少通话或指令其他航空器转换到其他频率进行通信。 8对飞行冲突进行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
8.
1本管制范围收到机组报告飞行冲突时,管制员应采取的措施:
8.
1.1立即采取避让措施,通过调整高度为冲突航空器配备安全间隔,并向冲突航空器通报有关的空中交通情报;
a)立即指挥航空器采取紧急避让措施。
b)同时指挥航空器下降或上升到指定的高度层;
c)当即将构成飞行冲突的航空器不在同一管制波道或管制区域时,管制员应当;
1)立即指挥本管制波道或管制区域里的航空器采取避让措施;
2
)同时将飞行冲突情况和本方已采取的避让措施通报有关管制室,并要求对方立即采取避让措施。
3)如当时空域天气条件良好,可提醒机组注意空中目视观察;
8.
1.2冲突航空器满足安全间隔或相关冲突飞行活动不存在后,尽早通知航空器,并指挥其返回原航路或高度;
8.
1.3一旦冲突造成其它情况,则针对不同情况的性质,根据有关程序及措施开展工作;
8.
1.4继续对其提供管制服务;
8.
1.5作好整个事件处理过程的记录,并及时上报。
8.
2当机组报告机载防撞系统 RA告警并采取避让动作的报告时,管制员应当采取的措施:
8.
2.1指示机组按 RA指令操作,管制员不再对 RA告警的航空器进行间隔调配;
8.
2.2主动提供有关的空中活动通报;
8.
2.3不得改变该航空器的飞行高度或航向;
8.
2.4当相关飞行活动不存在时,尽早通知航空器;
2009-01-01
1-3
8.
2.5收到航空器驾驶员可恢复现行管制指令或许可后,恢复提供管制服务;
8.
2.6一旦冲突造成其它情况,则针对不同情况的性质,根据有关程序及措施开展工作;
8.
2.7做好整个事件处理过程的记录,并及时上报。
8.
3当冲突航空器为不明航空器时,管制员应当采取的措施:
8.
3.1首先向管制范围内的其它航空器通报不明航空器活动动态。管制员应当指挥航空器驾驶员采取避让行动;
8.
3.2有关飞行活动不存在时,应当尽早通知航空器;
8.
3.3联系军航管制室、青岛区调、烟台塔台,取得相关情报,并通报冲突情况;
8.
3.4做好整个事件处理过程的记录,并及时上报军航管制室和当日中心值班领导。
8.
4程序管制情况下发现小于或即将小于间隔时,管制员应当采取的措施:
8.
4.1管制员发现飞行冲突时,立即采取避让措施,主要通过高度为冲突航空器配备安全间隔,并向冲突航空器通报有关的空中交通情报;
8.
4.2冲突航空器满足安全间隔(要求具备足够的垂直间隔)时,指挥航空器返回航路或者飞向指定导航台;
8.
4.3继续对其提供管制服务;
8.
4.4做好整个事件处理过程的记录,并及时上报。
8.
5与军航训练飞机发生或即将发生飞行冲突时,管制员应当采取的措施:
8.
5.1首先向管制下的航空器通报军航飞机活动动态。应当指挥航空器驾驶员采取避让措施;
8.
5.2相关飞行活动不存在时,应当尽早通知航空器;
8.
5.3如果可以,取得相关信息,并通报冲突信息;
8.
5.4联系有关军航,通报冲突情况,明确调配方案;
8.
5.5做好整个事件处理过程的记录,并及时通报军航及当日中心值班领导。 9特情处置的基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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