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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22 20:5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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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运行时,应当遵守本规则G章的规定。
(c) 超轻型飞行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飞行应当遵守本规则O章的规定,但无需遵守其他章的规定。
(d) 乘坐按本规则运行的民用航空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相应条款的规定。
(e) 本规则中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A《术语解释》中规定。
第91.5条 民用航空器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a) 民用航空器的机长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行直接负责,并具有最终决定权。
(1) 飞机上的机长:机长在舱门关闭后必须对机上所有机组成员、旅客和货物的安全负责。机长还必须在从飞机为起飞目的准备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最终停止移动和作为主要推进部件的发动机停车时止的时间内,对飞机的运行和安全负责,并具有最终决定权。
(2) 旋翼机上的机长:从发动机起动时起,直至旋翼机结束飞行最终停止移动并且发动机关闭,旋翼叶片停止转动时为止机长必须对旋翼机的运行和安全及机上所有机组成员、乘客和货物的安全负责。
(b) 在飞行中遇有紧急情况时
(1) 机长必须保证在飞行中遇有紧急情况时,指示所有机上人员采取适合当时情况的应急措施。
(2) 在飞行中遇到需要立即处置的紧急情况时,机长可以在保证航空器和人员安全所需要的范围内偏离本规则的任何规定。
(c) 依据本条(b)款做出偏离行为的机长,在局方要求时,应当向局方递交书面报告。
(d) 如果在危及航空器或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违反当地规章或程序的措施,机长必须毫不迟疑地通知有关地方当局。如果事故征候发生地所在国提出要求,机长必须向该国有关当局提交关于违章情况的报告;同时,机长也必须向登记国提交这一报告的副本。此类报告必须尽早提交,通常应在十天以内。
(e) 机长必须负责以可用的最迅速的方法将导致人员严重受伤或死亡、航空器或财产的重大损坏的任何航空器事故通知最近的有关当局。
第91.7条 航空器的驾驶员
(a) 航空器的驾驶员应当根据其所驾驶的航空器等级、在航空器上担任的职位以及运行的性质和分类,符合CCAR-61部中规定的关于其执照和等级、训练、考试、检查、航空经历等方面的相应要求,并符合本规则和相应运行规章的要求。
(b) 在以取酬或出租为目的的商业飞行中担任航空器驾驶员的人员,应当至少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的航空器等级和运行许可。
(c) 为他人提供民用航空器驾驶服务并以此种服务获取报酬的驾驶员,应当至少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的航空器等级和运行许可。 2007 年 X 月 X 日 -1-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第91.8条 飞行机组的一般规定
(a) 飞行机组的组成和人数不得少于飞行手册或其他与适航证有关的文件所规定的标准。
(b) 机长必须保证每个飞行机组成员持有登记国颁发或认可的、具有适当等级并且现行有效的执照,并且机长必须对飞行机组成员保持其胜任能力表示满意。
(c) 机长必须负责确保:
(1) 如果飞行机组任何成员因受伤、患病、疲劳、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其职责时,不得开始飞行;
(2) 当飞行机组成员由于疲劳、患病、缺氧等原因造成的功能性损害导致执行任务的能力显著降低时,不得越过最近的合适机场继续飞行。
第91.9条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
(a) 任何人不得运行未处于适航状态的民用航空器。
(b) 航空器的机长负责确认航空器是否处于可实施安全飞行的状态。当航空器的机械、电子或结构出现不适航状态时,机长应当中断该次飞行。
第91.11条 民用航空器飞行手册、标记和标牌要求
(a) 除本条(d)款规定的情况外,运行民用航空器的人员不得违反经批准的飞机或旋翼机飞行手册、标记和标牌中规定的使用限制,或登记国审定当局规定的使用限制。
(b)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飞机或旋翼机应当具有经局方批准的现行有效的飞机或旋翼机飞行手册,或CCAR-121部121.137(b)款中规定的手册。这些手册应当使用机组能够正确理解的语言文字。
(c)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满足CCAR-45部规定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和标识要求方可运行。
(d) 按照CCAR-29部审定为运输类旋翼机的旋翼机,在建造于水面的旋翼机机场起降时,可以在短时间内超出飞行手册中为该旋翼机确定的高度-速度包线进行起降所必需的飞行,但是,该飞行应当在能够安全完成水上迫降的水面上空进行,并且该旋翼机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 为水陆两栖型;
(2) 装有浮筒;
(3) 装有其他可以保证旋翼机在开阔水面上安全完成迫降的应急漂浮装置。
第91.13条 禁止妨碍和干扰机组成员
在航空器运行期间,任何人不得殴打、威胁、恐吓或妨碍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机组成员。
第91.15条 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
任何人员在操作航空器时不得粗心大意和盲目蛮干,以免危及他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
第91.17条 空投物体
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不得允许从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投放任何可能对人员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物体。但是如果已经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能够避免对人员或财产造成危害,本条不禁止此种投放。
第91.19条 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a) 处于下列身体状况的人员不得担任或试图担任民用航空器的机组成员:
(1) 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8小时以内;
(2) 处于酒精作用之下; 2007 年 X 月 X 日 -2-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3) 使用了影响人体官能的药品,可能对安全产生危害;
(4) 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以重量为计量单位,达到或超过0.04%。
(b) 除紧急情况外,民用航空器的驾驶员不得允许在航空器上载运呈现醉态或者由其举止或身体状态可判明处于药物控制之下的人员(受到看护的病人除外)。
(c) 机组人员应当在局方要求时,接受局方人员或局方委托的人员检查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百分比的测试。当局方认为某人有可能违反本条(a)(1)、(a)(2)或(a)(4)项的规定时,此人应当根据局方的要求,将其担任或试图担任机组成员之后4小时内所做的血液酒精含量百分比测试结果提供给局方。
(d) 如果局方认为某人有可能违反本条(a)(3)项的规定,此人应当根据局方的要求,将其担任或试图担任机组成员之后4小时内所做的每次体内药物测试的结果提供给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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