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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22 20:5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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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963条 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要求
(a) 对于有关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要求的条款,使用下列术语解释:
(1) 扩编飞行机组,是指配备三名驾驶员的机组。
(2) 日历日,是指按世界协调时或当地时间划分的一个时间段,从当日零点到次日零点之间的24小时。
(3) 值勤期,是指机组成员在接受代管人安排的飞行任务后,从报到时刻开始,到解除任务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
(4) 运行延误,是指由于出现恶劣的气象条件、飞机设备故障、空中交通管制不畅等代管人或飞行机组无法控制且预先没有得知的客观原因而导致的延误。
(5) 多时区飞行,在北纬60度和南纬60度之间,连续向东或向西跨越不少于5个时区的飞行。
(6) 休息期,是指从机组成员到达休息地点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休息地点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该段时间内,航空器代管人不得为该员安排任何工作和给予任何干扰。代管人将机组成员运送到执行飞行任务的机场,或将其从解除任务的机场运送回驻地,这些路途上所耗费的时间不应当被认为是休息期的组成部分。
(b) 参加代管航空器飞行的飞行机组成员应当符合本规则第91.963和第91.965条对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c) 在飞行任务预计结束时间之前24小时内,应当为飞行机组成员提供至少10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
(d) 由于运行延误需延长值勤时间或飞行时间时,应当得到代管人的批准并得到飞行机组的同意,且不得超出本规则第91.965条规定的最高限制。
(e) 当待命执行飞行任务的飞行机组成员认为执行该次飞行将违反本规则的飞行、值勤和休息要求时,飞行机组成员可以拒绝执行该次飞行任务。 2007 年 X 月 X 日 -57-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第91.965条 飞行机组的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要求
(a) 航空器代管人为飞行机组成员安排飞行时,应当保证飞行机组成员的总飞行时间(含所有飞行时间,如训练、调机飞行等)满足下列要求:
(1) 任何7个连续日历日内不得超过40小时;
(2) 任一日历月内不得超过120小时;
(3) 任一日历年内不得超过1400小时。
(b) 对于含一名或两名驾驶员的飞行机组,其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安排应当满足下列表格中的要求:
正常排班
运行延误后
飞行前休息时间
不少于10小时
不少于10小时
值勤时间
不超过14小时
可超过14小时 不超过16小时
飞行时间
不超过10小时
可超过10小时 不超过12小时
飞行后休息时间
不少于10小时
不少于12小时
多时区飞行后的休息时间
不少于14小时
不少于18小时
(c) 对于含三名驾驶员的扩编飞行机组,其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安排应当满足下列表格中的要求:
正常排班
运行延误后
飞行前休息时间
不少于10小时
不少于10小时
值勤时间
不超过18小时
可超过18小时
不超过20小时
飞行时间
不超过14小时
不超过16小时
飞行后休息时间
不少于14小时
不少于18小时
多时区飞行后的休息时间
不少于18小时
不少于24小时
第91.967条 驾驶员的理论检查和熟练检查要求
(a) 参加代管航空器运行的驾驶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通过局方监察员、局方委任代表或代管人内部经局方批准的飞行检查员实施的关于下列内容的理论检查(笔试或口试):
(1) 本规则、CCAR-61部和其他适用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内容;
(2) 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规范和运行手册;
(3) 驾驶员所飞机型的动力装置、主要部件和系统、主要附件、性能和操作限制、标准和紧急操作程序以及经批准的操作手册或等效资料中的内容;
(4) 针对驾驶员所飞机型,保证驾驶员遵守起飞、着陆和巡航过程中的重量和平衡限制的方法;
(5) 与运行的实际情况和驾驶员被批准的权利相适应的导航方法和导航设备的使用,包括在适用时,对仪表进近设施和程序的熟悉;
(6) 空中交通管制程序,包括在适用时,对仪表飞行规则程序的熟悉;
(7) 一般气象学知识,包括关于锋面系统、结冰、雾、雷暴和风切变的知识,以及在适用于代管人的运行时,关于高空天气的知识;
(8) 关于下列各项的程序:
(i) 识别和避让恶劣天气;
(ii) 进入恶劣天气时的脱离方法,包括脱离低空风切变的方法(对旋翼机驾驶员不作要求);
(iii) 靠近雷暴或穿越雷暴区(包括最佳穿越高度),颠簸(包括晴空颠簸),结冰,冰雹和其他危险天气环境; 2007 年 X 月 X 日 -58-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9) 在适用时,新的设备、程序和技术。
(b) 在前12个日历月内,代管航空器的驾驶员应当在其所飞级别或型别(如有型别)的航空器上通过由局方监察员、局方委任代表或代管人内部经局方批准的飞行检查员实施的熟练检查,以确定驾驶员是否具备驾驶该型别或级别航空器的实际能力。熟练检查的内容包括初始颁发相应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所需进行的实践考试中要求的动作和程序。
(c) 实施理论检查或熟练检查的人员必须能够确信,接受检查的驾驶员已熟练掌握相应的知识、程序和动作,没有遗留任何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缺陷。
(d) 实施检查的局方监察员、局方委任代表或代管人内部经局方批准的飞行检查员负责为通过检查的驾驶员作出能力证明,并将之记录在航空器代管人的驾驶员个人记录中。
(e) 经局方批准后,全部或部分熟练检查项目可以在飞行模拟机或其他相应的飞行训练器中完成。对于有飞行模拟机的航空器,航空器代管人应当确保驾驶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在飞行模拟机上完成的训练课程。
第91.969条 客舱乘务员的检查要求
参加代管航空器运行的客舱乘务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通过由航空器代管人组织的检查,表明其在下述方面具备足够的知识和能力:
(a) 机长的权力;
(b) 处理乘客事务,包括处理神经错乱的或其行为可能危及安全的乘客时需遵守的程序;
(c) 在航空器迫降和紧急撤离时,如需帮助那些需要他人帮助方可快速撤至出口的人员,机组成员的责任和分工;
(d) 对乘客所作的安全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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