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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22 20:5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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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按照下列高度或高度层中最高者飞行:
(i) 无线电失效前最后一次空中交通管制许可中所指定的高度或飞行高度层;
(ii) 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最低高度或高度层;
(iii) 空中交通管制曾告知在后续指令中可能同意的高度或高度层。
(3) 离开空中交通管制许可界限
(i) 当空中交通管制许可界限是起始进近定位点的情况下,航空器驾驶员如果已收到空中交通管制给出的发布下一许可的时刻,应当在接近此时刻时开始下降或下降和进近;如果未曾收到发布下一许可的时刻,则尽可能按照提交的飞行计划所计算出的预计到达时刻或(与空中交通管制一起)修正的航路预计到达时刻下降或下降和进近。
(ii) 在许可界限不是起始进近定位点的情况下,航空器驾驶员如果已收到过空中交通管制给出的预计发布下一许可的时刻,应当在此时刻离开许可界限;如果未曾收到过发布下一许可的时刻,应当在到达该许可界限上空时继续飞向起始进近定位点,并尽可能按照提交的飞行计划所计算出的预计达到时刻或(与空中交通管制一起)修正的航路预计到达时刻开始下降或下降和进近。
第91.187条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时的故障报告
(a)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发生导航、进近或通信设备故障时,机长应当尽快向空中交通管制报告。
(b) 按本条(a)款要求提交的报告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航空器识别标志;
(2) 故障的设备;
(3) 驾驶员按仪表飞行规则驾驶航空器能力受到削弱的程度;
(4) 需要得到空中交通管制帮助的内容和范围。
第91.189条 II类和III类运行的规则
(a) 驾驶民用航空器实施II类或III类运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飞行机组必须由一名机长和一名副驾驶组成,这些驾驶员必须持有CCAR-61部中规定的相应等级和II类或III类运行许可;
(2) 飞行机组成员应当对所用航空器与程序具有足够的知识和熟练的技术;
(3) 操纵驾驶员前方仪表板上具有所用飞行控制引导系统的相应仪表。
(b) 除经局方批准外,实施II类或III类运行时,所需的每一地面设备和相关的机载设备必须工作正常。
(c) 在本条中,当所用的进近程序规定并要求使用决断高度/决断高(DA/DH)时,批准的决断高是指下列高度中的最高值:
(1) 进近程序规定的决断高度/决断高(DA/DH);
(2) 给机长规定的决断高度/决断高(DA/DH); 2007 年 X 月 X 日 -16-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3) 根据航空器设备所规定的决断高度/决断高(DA/DH)。
(d) 航空器驾驶员在规定使用的决断高度/决断高(DA/DH)的II类或III类进近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在批准的决断高度/决断高(DA/DH)以下继续进近:
(1) 该航空器处于能够以正常下降率的机动飞行位置上,可以将飞机正常着陆在预定着陆的跑道接地区内。
(2) 至少建立了下列一种着陆跑道目视参照物,并清晰可见:
(i) 进近灯光系统。除非红色跑道末端灯或红色跑道边灯是清晰可见和可辨认的,否则不得下降到离接地区标高以上30米(100英尺)以下。
(ii) 跑道入口。
(iii) 跑道入口标志。
(iv) 跑道入口灯。
(v) 接地区域或接地区域标志。
(vi) 接地区域灯。
(e) 除经局方批准外,航空器驾驶员在接地前任何时候如果不能建立本条(d)款要求的目视参考,必须立即执行相应的复飞程序。
(f) 实施无决断高的III类运行时,航空器驾驶员只有在符合局方批准文件中规定的条件时,方可着陆。
(g) 本条(a)款到(f)款不适用于CCAR-121部和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颁发的运行合格证持有人所实施的运行。按本章运行的任何民用航空器驾驶员不得做根据CCAR-121部和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颁发的合格证的持有人所实施的II类或III类运行,除非该运行是按照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进行的。
第91.191条 II类或III类运行手册
(a) 除了本条(c)款规定的外,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进行II类或III类运行时,应当:
(1) 航空器上必须载有经批准的对该航空器现行有效的II类运行手册;
(2) 依据手册的程序、指令和限制实施运行;
(3) 对手册中所列的II类或III类运行所必需的航空器仪表和设备,已经按照该手册中的维修大纲进行过维修和检查。
(b) 运营人必须将一套经批准的现行有效的手册保存在主运行基地,在局方运行监察员要求时可供检查。
(c) 本条不适用于依据CCAR-121部和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实施的运行。
第91.193条 某些II类运行的批准
对于按CCAR-97部定义属于A类飞机的小型飞机,当局方确认该航空器运营人按照批准文件中规定的条款能够安全实施II类运行时,可以批准其偏离第91.189、第91.191和第91.413条(e)款的规定实施II类运行。航空器按此种批准运行时,不允许为取酬而载运旅客或财产。
第91.195条 航空器燃油加注的一般规定
(a)飞机不应在乘客登机、离机或在机上时加油,除非机长或其他有资格的人员在场并随时能以可行的最实用和快捷的方法引导乘客撤离飞机。
(b) 不得在乘客登机、离机和在机上时或旋翼正在旋转时为直升机加油,除非机长或有资格的人员在场,随时可以启动和组织人员以最实用和快捷的方法撤离直升机。
(c) 如果在乘客登机、离机或在机上时加油,则应使用飞机(直升机)的内话系统或其他适当的方法,保持监督加油的地面机组人员与机长或本条(a)款所要求的其他合格人员之间的双向通信。
2007 年 X 月 X 日 -17-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章 特殊的飞行运行
第91.201条 特技飞行
(a) 除经局方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在下列情况下驾驶航空器进行特技飞行:
(1) 在任何城市、集镇或居住地的人口稠密区上空;
(2) 在露天的人员集会地点上空;
(3) 在任何局方指定的区域内;
(4) 在任何航路中心线两侧10千米范围之内;
(5) 距地面450米以下;
(6) 飞行能见度低于5千米时。
(b) 在本条中,特技飞行是指驾驶员有意作出的正常飞行所不需要的机动动作,这些动作中包含有航空器姿态的急剧变化,非正常的姿态或非正常的加速度。
第91.203条 飞行试验区域
航空器试验飞行应当在空中交通不繁忙的开阔水面或人口稀少区域上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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