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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22 20:5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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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委托航空器代管人作为航空器所有权人的代理机构。对于局方发送给航空器所有权人的与项目有关的通告,指定代管人为接收这些通告的唯一机构,并且同意局方只将这些通告发送给作为产权所有权人代理人的航空器代管人。代管人有义务将该通告转告航空器所有权人。
第91.921条 航空器所有权人使用代管航空器
(a) 航空器所有权人不得使用代管航空器从事以取酬或出租为目的的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之外的商用飞行时,航空器所有权人必须持有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
(b) 航空器所有权人使用代管航空器实施私用飞行时,不得收取本规则第91.1001条(d)款规定之外的费用。
(c) 在部分产权项目中,部分产权所有权人拥有一架代管航空器的最低部分产权份额后,在整个多年有效的项目协议生效期间,所有权人使用代管航空器的小时数之和不得超出该所有权人所拥有的产权份额所对应的小时数。
第91.923条 航空器所有权人的航空器使用控制责任
(a) 如果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局方即认为航空器所有权人对代管航空器具有使用控制权:
(1) 航空器所有权人按照第91.919至第91.925条规定的限制,具有控制代管航空器的权利;
(2) 航空器所有权人已经发出了使用代管航空器载运其指定的乘客或物品的指令;
(3) 代管航空器正在载运前款所述的乘客或物品。
(b) 当代管航空器被用于管理目的,如进行演示飞行、调机飞行、维修飞行或训练飞行,并且在航空器上未载运所有权人指定的乘客或物品时,航空器所有权人不具有运行控制权。
(c) 对代管航空器进行运行控制的航空器所有权人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所有适用规定负责,包括所有与本次飞行有关的飞行和适航规定。航空器所有权人可以委托代管人来完成部分或所有实施航空器运行所需进行的工作,也可以借助代管人的航空专业技能和管理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航空器所有权人和航空器代管人应当共同在遵守规章方面对局方负责。
第91.925条 航空器所有权人对运行控制责任的理解和确认
(a) 在航空器所有权人和航空器代管人之间首次签订项目代管服务协议,或者重新签定或续签了这一协议时,代管人应当向所有权人阐明其在运行控制方面的责任,航空器所有权人应当完全理解其责任范围并签注一份认可其责任的确认书。确认书应当与项目代管服务协议附在一起。航空器所有权人应当在确认书中声明,所有权人在按照本规则的规定使用代管航空器时,认为其对所使用的航空器进行了控制,并且完全清楚其在该项目中的运行控制责任。确认书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的声明:
(1) 航空器所有权人有责任确保遵守运行规范和所有适用规定;
(2) 如果违反规定,航空器所有权人有可能受到局方的处罚;
(3) 如果发生伤害人身或财产的飞行事故,航空器所有权人有可能需要承担重要责任。所有权人的签字表明该所有权人已经阅读、理解并接受确认书中所载的关于其运行控制责任的内容。
(b) 航空器代管人应当确保所有权人及其委任的代表能够查阅确认书。航空器代管人还应当确保局方能够查阅所有代管航空器的确认书。
第91.927条 航空器代管人在确保遵守规章方面的责任
航空器代管人应当提供良好的项目代管服务,以保证所有权人在进行运行控制的运行中遵守本
2007 年 X 月 X 日 -50-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规则中所有适用规定。
第91.929条 检查和监察的实施
(a) 除航路监察外,局方可以在任何时间或地点对航空器代管人进行检查或监察,以确定该代管人是否符合本规则和局方为其颁发的运行规范的有关要求。
(b) 航空器代管人必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在其主运行基地或局方可接受的其他地点保存运行规范,以备局方检查;
(2) 除航路监察外,应当能随时接受局方的检查或监察。如果预先得到局方进行航路监察的通知,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允许局方进行航路监察。
(c) 由航空器代管人指派的负责管理文件的人员必须保证能随时向局方提供这些文件。
(d) 局方可以根据检查或监察的结果,确定航空器代管人是否有资格继续持有其运行规范。航空器代管人如不能应局方的要求向局方提供运行规范或任何规定的记录、文件或报告,将成为局方暂扣、吊销其运行规范或中止其部分运行规范批准的依据。
第91.931条 内部安全报告程序
(a) 航空器代管人应当建立一套内部安全报告程序,在代管人内部培养一种当事人不用过分担心遭受惩罚的安全氛围。
(b) 航空器代管人必须建立一套对航空器可能发生的事故或事故征侯做出反应的程序。
第91.933条 运行手册要求
(a) 航空器代管人应当为其实施运行的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员制定运行手册,并按照实际情况对手册进行及时更新。运行手册应当包括能被局方接受的政策和程序。如果局方认为由于代管人的运行规模较小,没有必要为其飞行、维修或其他地面工作人员制定运行手册或运行手册的某些部分,则可以批准代管人偏离本条要求。
(b) 航空器代管人应当在其主运行基地或局方可接受的其他地点保存一份运行手册。
(c) 按照本条(a)款制定的运行手册中的规定不得违反任何适用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在国外实施运行时涉及的外国法规和代管人的运行规范。
(d) 实施运行的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员应当持有一套运行手册或运行手册中与其工作相关的部分,代管人还应当为负责管理该代管人的局方机构提供一套手册。每位工作人员都必须用代管人新增的或更改的内容及时更新他们的运行手册。
(e) 除本条(f)款规定的情况外,代管人的每架航空器在离开其主运行基地时应当携带运行手册中供相应的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员使用的相关部分。
(f) 如果对航空器的检查或维修是在备有代管人运行手册的指定维修站进行的,则在飞往这些指定维修站时不需要随机携带运行手册。
(g) 必须在作过更改的每个运行手册页面上标明最近一次更改的日期和版次。
第91.935条 代管人运行手册的内容
除经局方批准外,航空器代管人必须按照其实际的运行情况,在运行手册中包括以下内容:
(a) 确保遵守航空器载重和平衡限制的程序;
(b) 代管人的运行规范或运行规范相关部分的摘录,包括经批准的运行区域、批准使用的航空器、机组的组成以及批准的运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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