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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22 20:5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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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事故报告程序;
(d) 确保机长了解航空器已经完成要求的适航检查、符合相关维修要求并得到重返运行批准的程序;
(e) 报告和记录机长在飞行前、飞行中和飞行后发现的机械不正常情况的程序;
(f) 机长确认上次飞行中发现的机械不正常情况或缺陷是否修复或推迟修复的程序;
(g) 机长在航空器需要的非计划地点进行维修、预防性维修和获取服务时需要遵守的程序; 2007 年 X 月 X 日 -51-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h) 仪表或设备不工作时的运行程序,以及特定类型的运行所需的设备在航路上发生故障或失效时,判断是否放行或继续飞行的程序;
(i) 航空器加油、清除燃油污染、防火(包括静电防护),以及加油期间管理和保护乘客所需遵守的程序;
(j) 机长按第91.1019条的要求对乘客进行安全讲解时需遵守的程序;
(k) 确保遵守应急程序的程序,包括在紧急情况下每个机组必需成员的职责分工和应急撤离时的职责分工;
(l) 如适用,经批准的航空器检查大纲;
(m) 紧急情况下将需要他人协助的乘客撤离至出口所需遵守的程序;
(n) 考虑起飞、着陆和航路等条件因素进行性能计划的程序;
(o) 如果代管人使用本规则91.947(c)款规定的缩短的跑道使用长度,则应当包含经批准的目的地机场分析,该机场分析应当包含建立超过本规则91.947(b)款允许范围的目的地机场跑道余度的程序。该程序必须依据航空器制造商为相应的跑道条件公布的航空器性能数据,并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
(1) 驾驶员的资格和经历;
(2) 由航空器制造商提供的包括正常、非正常和紧急程序的性能数据;
(3) 机场设施和地形;
(4) 跑道状况(包括污染状况);
(5) 机场或地区气象报告;
(6) 需要时,适当增加的跑道余度。
(p) 以局方能够接受的方式建立的保存和查询维修记录的合适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系统),该系统可以提供下列信息:
(1) 对所进行的维修工作的描述(或当局方认可时,完成工作的日期);
(2) 如果维修是由运营人单位以外的人员实施的,需包括维修人员的姓名;
(3) 批准该维修工作的人员的姓名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q) 飞行定位和排班程序;
(r) 由代管人发出的或局方要求的有关运行的其他程序和政策指令。
第91.937条 记录保存
(a) 航空器代管人必须在其主运行基地或局方批准的其他地方保存以下资料,并处于能随时接受局方检查的状态:
(1) 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规范;
(2) 一份最新的清单,列出局方按照本章审定后批准其在运行中使用的航空器、每架航空器经装备可以实施的运行(如MNPS、RNP5/10、RVSM等)以及每架航空器的所有权人;
(3) 航空器代管人为运行中所使用的每位驾驶员单独建立的记录,该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i) 驾驶员的姓名;
(ii) 驾驶员持有的执照(类别和编号)和等级;
(iii) 详尽的驾驶员航空经历,包括各种训练、考试和检查的实施时间和结果,以用于判断驾驶员在本规则运行中驾驶航空器的资格;
(iv) 驾驶员当前的职责和被委派执行该职责的日期;
(v) 驾驶员持有的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限和级别。
(b) 对于使用本规则91.901(b)款所述航空器的航空器代管人,还需保存下列资料:
(1) 对于运行中所使用的每位驾驶员的个人记录,除本条(a)(3)项所列各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i) 按照本章要求进行资格检查与熟练检查的日期和结果,以及在这些检查和考试中所飞的航空器的型号;
(ii) 对驾驶员飞行时间的详细记录,以判断该驾驶员是否遵守本章有关飞行时间限制的规定;
(iii) 批准该驾驶员在该机型上担任机组成员的由飞行检查员签字的证明;
(iv) 任何由于健康原因或丧失职业资格而解除驾驶员职责的行为;
(v) 按照本章要求,针对驾驶员所执行的运行的类型所进行的初始、转机型、升级训练和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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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复训的完成日期。
(2) 对于运行中所使用的乘务员的个人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i) 乘务员的姓名;
(ii) 乘务员训练的日期和结果。
(c) 航空器代管人必须将本条(a)(2)项要求的记录保存至少6个月,必须将本条(a)(3)项和(b)款要求的记录保存至少12个月。如果使用的飞行人员不再参与该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本条(a)(3)项和(b)款要求的记录从该飞行人员退出运行之日起保存至少12个月。
(d) 在航空器起飞前,航空器代管人应当制定装载舱单,并对其准确性负责。机长在收到并核实装载舱单后方可起飞。舱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乘客人数;
(2) 装载后航空器的总重;
(3) 该次飞行的最大允许起飞重量;
(4) 重心限制;
(5) 装载后的航空器重心,但如果航空器根据装载表或其他经局方批准的方法进行装载,能够确保装载后的航空器重心不会超出批准的限制,则不需要计算真正的重心。在这种情况下,需在舱单上注明,根据装载表或其他经批准的方法,该航空器的重心在限制之内;
(6) 航空器的登记号;
(7) 本次飞行的始发地和目的地;
(8) 机组成员的姓名及其机组职位。
(e) 航空器的机长应当将一份完整的舱单随飞机携带至目的地。代管人应当在其主运行基地或另一局方同意的地点保留舱单至少30个日历日。
(f) 航空器代管人应当为每次飞行提供一份书面文件,在文件中声明该次飞行由哪一方进行运行控制。机长应当将上述文件随飞机携带至目的地。航空器代管人应当在其主运行基地或另一局方同意的地点保留该文件至少30个日历日。
(g) 本条要求的记录必须以书面或其他局方可接受的方式保存。
(h) 经局方按照CCAR-121部或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审定合格的的航空器代管人,可以使用符合CCAR-121部或其他相应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所要求的记录来满足用于本条和第91.995条的要求。
第91.939条 本章后续条款的适用性
本规则第91.941条至第91.997条仅适用于使用本规则91.901(b)款所述航空器的航空器代管人。
第91.941条 航空器排班和飞行定位要求
(a) 航空器代管人应当建立并使用航空器排班和放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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