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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22 20:5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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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航空器代管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立一套确定运行中航空器位置的系统:
(1) 该系统至少能够为代管人提供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计划所要求的信息;
(2) 如果航空器失踪或未能按预达时间到达目的地,能及时通知局方或相关搜寻救援机构;
(3) 如果在无法保持通信联络的偏远地区实施飞行,该系统能向代管人提供重新建立无线电或电话通信联络的地点、日期和预计时间。
(c) 有关飞行定位资料应当存放在代管人的主运行基地或代管人指定的其他地方,直至飞行结束。
第91.943条 必需的运行信息
(a) 对于所有航空器代管人的飞行,代管人必须为驾驶员提供下列资料。这些资料必须保持最新有效的状态,以恰当、适用的形式编制,并且放置在驾驶员可以从其驾驶座位上易于取用的地方:
(1) 驾驶舱检查单;
(2) 对于多发航空器或带可收放起落架的航空器,按适用情况包含本条(c)款要求的程序的驾驶舱应急检查单; 2007 年 X 月 X 日 -53-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3) 至少一套相关的航空图表;
(4) 对于仪表飞行规则运行,至少一份适用的航路、终端区以及进近航图。
(b) 本条(a)(1)项要求的驾驶舱检查单中应当按照以下各个阶段列出检查项目:
(1) 开车前;
(2) 起飞前;
(3) 起飞后;
(4) 着陆前;
(5) 着陆后;
(6) 关车。
(c) 本条(a)(2)项要求的驾驶舱应急检查单应当按适用情况包含以下方面的程序:
(1) 对燃油、液压、电气和机械系统的应急操作;
(2) 仪表和控制系统的应急操作;
(3) 发动机失效程序;
(4) 其他保证安全所需的应急程序。
第91.945条 对乘客的安全简介
(a) 除本条(f)款规定的情况外,在载运乘客的代管航空器起飞之前,机长应确保航空器上所有乘客得到下列内容的口头简介:
(1) 何时、何地和在何种情况下禁止吸烟。该简介应当包含如下申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要求乘客遵守信号灯和标牌给出的禁止吸烟信号,禁止在厕所内吸烟,并听从机组成员的相关指令;
(2) 何时、何地和何种情况下应当系紧安全带和肩带(如配备)。该简介应当包括如下申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要求乘客遵守信号灯给出的系紧安全带的信号,并听从机组成员的相关指令;
(3) 在起飞和降落前调直椅背;
(4) 乘客登机门和紧急出口的位置和打开方法;
(5) 救生设备的位置;
(6) 本规则第91.1009条对跨水飞行要求的漂浮装置的使用和迫降程序;
(7) 航空器上氧气设备的正常和应急使用方法;
(8) 手提灭火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b) 除本条(f)款规定的情况外,在载运乘客的代管航空器起飞之前,机长应确保每一位需要别人帮助才能迅速到达出口的人员和该人员的护理人员都被清楚地告知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撤离航空器的程序。
(c) 本条(a)和(b)款要求的口头简介应当由机长或其他机组成员作出。
(d) 本条(a)款要求的口头简介可以用经批准的录音播放装置播放,但必须使每位乘客在正常噪音水平环境下能清晰地听到。
(e) 航空器代管人应当将本条(a)款要求的口头简介的内容印制在卡片上,这些卡片必须放置在航空器上方便每位乘客取用阅读的地方。卡片的制作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适用于所使用的航空器;
(2) 包括紧急出口的示意图和使用方法;
(3) 包括紧急设备的使用方法。
(f) 对于在该架航空器的上一航程中已接受此简介的乘客,可以不再进行本条(a)和(b)款要求的口头简介。
第91.947条 大型运输类涡轮飞机的着陆限制
(a) 在大型运输类涡轮飞机起飞前,应当在考虑到至目的地机场或备降机场的飞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飞机到达时的重量不超过该飞机飞行手册中针对该目的地机场或备降机场的标高以及着陆时预计的环境温度所确定的着陆重量。
(b) 除本条(c)款规定外,大型运输类涡轮飞机起飞前,应当在考虑到飞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该飞机到达目的地时的重量,根据飞机飞行手册中针对该目的地机场的标高和预计着陆时刻当地风的情况所规定的着陆距离,允许其在预定的目的地机场的着陆跑道上,由超障面与该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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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道交点上方15米(50英尺)处算起,在跑道有效长度的85%以内作全停着陆。为确定在目的地机场的允许着陆重量,作以下假定:
(1) 飞机在静止大气中在最理想的跑道上以最理想的方向着陆;
(2) 考虑到可能的风速、风向和该飞机的地面操纵特性,以及考虑到诸如着陆助航设备和地形等其他条件,飞机在最适宜的跑道上着陆。
(c) 可以允许飞机低于按照本条(b)款规定的跑道余度确定的起飞重量起飞,但这样的运行必须在代管人运行手册内的目的地机场分析中得到许可,并选取一个符合本条(d)款标准的备降机场。
(d) 对于为大型运输类涡沦飞机选择的备降机场,飞机在该机场的着陆跑道着陆时,按照本条(b)款的假设,由超障面与跑道交点上方15米(50英尺)处算起,应当能够在跑道有效长度的85%以内作全停着陆。
(e) 在有关的气象报告和预报表明目的地机场跑道在预计着陆时刻可能处于湿滑状态时,该目的地机场的有效跑道长度应当至少为本条(b)款所要求的跑道长度的115%,否则该飞机不得起飞。如果在湿滑跑道上的实际着陆技术证明,对特定型号的飞机,已经批准了某一较短但决不小于本条(b)款要求的着陆距离,并且已经载入飞机飞行手册,则可以按照手册的要求执行。
第91.949条 仪表飞行规则的起飞、进近和着陆最低标准
(a) 在代管航空器上实施飞行的驾驶员必须确认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在所飞机场实施仪表进近程序:
(1) 该机场具有由局方批准的气象服务机构管理的气象报告设施,或者由局方批准的其他气象信息源;
(2) 由前款所述的气象报告设施发布的最新天气报告中,包括了目的地机场当前的当地高度表设定值。如果不能提供当地高度表设定值,驾驶员可以使用进近图上标明的可替代使用的高度表设定值。
(b) 制作飞行计划时,如果目的地机场没有本条(a)(1)项所述的气象报告设施,驾驶员必须指定一个设有符合本条(a)(1)项标准的气象报告设施的机场作为备降机场。
(c) 对于涡轮动力的航空器,如果航空器的机长在该型别航空器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不足100小时,则其MDA(或DH)和能见度最低标准应当是在局方公布的或代管人运行规范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之上增加30米和800米。但对于用作备降机场的机场,该标准不超过该机场规定的云底高度和能见度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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