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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22 20:5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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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829条 取酬驾驶员的资格要求和飞行时间限制
(a) 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服务、从运营人处获取报酬的驾驶员必须满足下列资格要求:
(1) 至少持有按照CCAR-61部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
(2) 根据其所参加的运行的性质,满足本规则其他章和CCAR-61部中规定的其他相应要求;
(b) 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服务、从运营人处获取报酬的驾驶员必须满足下列飞行时间限制要求:
(1) 任何7个连续日历日内不得超过40小时;
(2) 每个日历月内的飞行时间不超过120小时;
(3) 每个日历年内的飞行时间不超过1400小时。
K章 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运行规则
第91.901条 适用范围
(a) 本章规定了对航空器代管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运行管理的规则。航空器代管人必须经局方按照本章审定合格并获得局方颁发的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方可使用由其代管的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私用飞行。
(b) 本章第91.941至第91.997条所列的运行标准只适用于使用下列航空器进行私用载客飞行的航空器代管人:
(1) 最大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上的大型飞机;
(2) 涡轮多发飞机;
(3) 最大起飞全重2730千克以上的大型旋翼机。
(c) 本章为使用航空器代管人所提供的航空服务的航空器所有权人规定了权利和义务。
第91.903条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及其解释
在本章中使用的术语解释如下:
(a) 航空器代管人,是指为航空器所有权人代管航空器,按照与所有权人之间签定的多年有效的项目协议为所有权人提供航空器的运行管理服务,经局方审定取得局方颁发的运行规范的法人单位。
(b) 部分产权项目,是航空器代管人管理航空器的一种组织方式,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代管航空器由一个或一个以上部分产权所有权人拥有,并且至少有一架航空器由不止一个所有权人拥有;
(2) 每个所有权人在一架或一架以上代管航空器上拥有至少一个最低部分产权份额;
(3) 所有代管服务仅由一个航空器代管人提供;
(4) 在所有部分产权所有权人之间签有相互干租交换航空器的协议;
(5) 签定了多年有效的部分产权项目协议,包括部分财产所有权、部分产权项目的代管服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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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代管航空器干租交换协议等方面的内容。
(c) 完全产权项目,是航空器代管人管理航空器的一种组织方式,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代管航空器的所有权人对航空器拥有完全产权;
(2) 所有代管服务仅由一个航空器代管人提供;
(3) 签定了多年有效的完全产权项目协议,包括财产所有权、完全产权项目的代管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d) 航空器干租交换协议,是在部分产权项目中包含的一种用于解决航空器调配问题的协议。按照该协议,参加部分产权项目的每个部分产权所有权人,在需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使用其他所有权人的航空器。
(e) 最低部分产权份额,是指按下列要求确定的产权份额:
(1) 对于项目所属的固定翼亚音速飞机,等于或大于飞机价值的十六分之一;
(2) 对于项目所属的旋翼机,等于或大于旋翼机价值的三十二分之一。
(f) 航空器所有权人,是指拥有代管航空器的完全产权或代管航空器至少一个最低部分产权份额,并签署了相应项目协议的个人或法人。
(g) 代管航空器,是指参加完全产权或部分产权项目并在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中列出的航空器。在完全产权项目中,所有权人对航空器拥有全部产权;在部分产权项目中,应当有部分产权所有权人对其拥有至少一个最低部分产权份额,并将之包括在该项目的航空器干租交换协议中。
(h) 代管服务,是指航空器代管人按照本章中的适用要求向所有权人提供的管理及航空专业服务,该种服务工作至少包括航空器运行安全指导材料的建立和修订工作,以及针对以下各项所提供的服务:
(1) 代管航空器及机组人员的排班;
(2) 代管航空器的维修;
(3) 为所有权人或代管人所使用的机组人员提供训练;
(4) 建立和保持记录;
(5) 制定和使用运行手册和维修手册。
第91.905条 运行种类
(a) 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申请人可以向局方申请下列一个或多个种类的运行:
(1) 一般私用飞行;
(2) 农林喷洒作业飞行;
(3) 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b) 在局方为运行规范申请人颁发运行规范之前,申请人应当能向局方证明其具有按照本规则中适用于该申请人的规定实施运行的能力。申请人申请本条(a)款所述的一个或多个运行种类,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确定其需遵守的规定:
(1) 对于一般私用飞行,应当遵守本章和本规则A、B、C、D、E、F、G、L、P和Q章中的相应条款要求;
(2) 对于农林喷洒作业飞行,除遵守本款(1)项所列章中的相应条款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本规则M章的规定;
(3) 对于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除遵守本款(1)项所列章中的相应条款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本规则N章的规定;
第91.907条 航空器代管人的权利
(a) 按照本章审定合格的航空器代管人可以按照局方颁发的运行规范中批准的运行种类、范围、标准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本规则中适用于该代管人的条款的要求,以及其他适用法规的要求实施运行。
(b) 使用本规则第91.901(b)款所述的航空器、按照本章审定合格并取得局方颁发的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的航空器代管人,无需按本规则J章进行审定即可按照其运行规范中批准的运行种类行使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权利。 2007 年 X 月 X 日 -47-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第91.909条 运行规范的申请和颁发
(a) 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代管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
(2) 代管人的设施地址,包括代管人主运行基地以及主维修基地(如设有)的地址;
(3) 代管人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客户提供的代管服务的种类和项目;
(4) 代管人所具备的相关航空管理经历和资格,表明其有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客户提供航空器的代管服务;
(5) 代管人内部与所列种类的代管服务相关的主要人员的名单,以及这些人员的航空经历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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