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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22 20:5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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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第91.405条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仪表和设备
(a) 航空器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应当至少安装下列仪表和设备:
(1) 一个磁罗盘;
(2) 一个指示时、分、秒的准确的计时表;
(3) 两个带转鼓计数器或者同等指示方法的灵敏气压高度表(对于固定翼飞机实施的航空作业运行,可仅安装一个);
(4) 一个可以防止因凝结或结冰而发生故障的空速指示系统;
(5) 一个转弯侧滑仪;
(6) 一个姿态指示器(人工地平仪),但对于旋翼机应当安装三个姿态指示器(其中一个可用转弯仪代替);
(7) 一个航向指示器(方向陀螺);
(8) 一个指示陀螺仪表的供电是否充足的设备;
(9) 一个在驾驶舱内指示大气温度的设备;
(10) 一个爬升和下降速度指示器。
(b)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旋翼机或者不参照一个或几个飞行仪表便不能保持其所需姿态的旋翼机,除应当安装本条(a)规定的设备外,还应当安装一个稳定系统(对于经型号审定确认,由于设计特点,没有稳定系统也具有足够稳定性的旋翼机除外)。
(c) 对于涡轮动力固定翼飞机,还应当装有防撞灯光系统,但该系统失效后,可继续飞行到能够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地点。
第91.407条 在夜间和云上运行的仪表和设备
(a) 在夜间(日落到日出期间)和云上运行的所有航空器除安装仪表飞行规则飞行规定的仪表和设备外,还应当装备:
(1) 防撞灯和航行灯;
(2) 两个着陆灯(仅装有一个着陆灯但有两个单独供电的灯丝,可认为符合规定),但对于固定翼飞机实施的航空作业运行,可仅安装一个着陆灯;
(3) 供飞行组使用的、安全运行所必需的仪表和设备的照明;
(4) 客舱灯光;
(5) 在每一个机组成员座位处配置一个电筒。
(b) 航空器在夜间、云上运行或者局方另外规定的其他期间,应当按规定开启或者显示灯光。
第91.409条 马赫表
所有以马赫数来表示其速度限制的固定翼飞机,还应当装备一个马赫表(当马赫数仅用于空中交通服务时,可用空速表导出马赫数)。
第91.411条 无线电通信设备
(a) 除本条(b)规定的情况外,航空器应当装有适当的无线电通信设备,以便能够:
(1) 出于机场管制目的而进行的双向通信;
(2) 在飞行中随时接收气象资料;
(3) 在飞行中的任何时间,至少和一个地面通信站以及局方规定的其他航空电台和频率进行双向通信。
(b) 对于实施航空作业运行的固定翼飞机,应当按下述规定安装无线电通信设备:
(1) 按仪表飞行规则或在夜间运行的固定翼飞机应当装有能在局方规定的频率上同地面通信站进行双向通信的无线电设备;
(2) 除经特别批准外,按目视飞行规则运行、但受管制飞行的固定翼飞机应当装有能在飞行中的任何时间、在局方规定的频率上同规定的地面通信站进行双向通信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3) 除经特别批准外,在水面上空和局方规定的特定空域飞行的固定翼飞机必须装有能在飞行中
2007 年 X 月 X 日 -24-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的任何时间、在局方规定的频率上同规定的地面通信站进行双向通信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c) 为确保在飞行中任何时间至少可与一个地面站建立双向通信联系,航空器应当至少装有:
(1) 两台发射机;
(2) 两个麦克风;
(3) 两副耳机或一副耳机和一个扬声器;
(4) 两台独立的接收机(如果其任何部分的功能都不依赖于另一台接收机,则认为其是独立的)。
(d) 本条(c)(2)要求安装的麦克风应当为吊杆式或喉式,并且在过渡高度层或者过渡高度下飞行时,在驾驶舱值勤的所有飞行组成员都必须通过麦克风通话。
(e) 本条(c)中要求的双套无线电通信不超过一套设备发生故障或不能工作时,航空器仍可从不能修理或更换零部件的地点飞到能够修理或更换零部件的地点,但不可载运旅客。
(f) 当在航路上需要甚高频和高频两种通信设备,并且航空器上有两台甚高频发射机和两台甚高频接收机时,则只要求一台高频发射机和一台高频接收机。
(g) 上述所要求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必须能在121.5兆赫航空应急频率上进行通信。
第91.413条 导航设备
(a) 所有航空器应当装有必要的电子导航设备,以便使航空器在飞行中任何阶段能够:
(1) 按照其飞行计划飞行;
(2) 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的要求飞行(经局方同意,可在目视飞行规则下通过目视参考地标来完成导航的飞行除外)。
(b) 为确保在飞行的任何阶段能够符合本条(a)的要求,航空器至少应当装备两台独立的电子导航装置(如果一台导航设备的任何部分功能都不依赖于另一台导航设备,则认为其是独立的),但是一台可以同时接收无线电通信和导航信号的接收机,可以用来代替一台独立的无线电通信接收机和一台独立的导航信号接收机。
(c) 本条(b)要求的双套导航设备不超过一套设备发生故障或不能工作,航空器仍可从不能修理或更换零部件的地点飞到能够修理或更换零部件的地点,但不允许载运旅客。
(d) 当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规定的特殊空域(如要求导航性能、缩小垂直间隔等)飞行时,还应当安装保证航空器按规定飞行的设备。
(e) 对于拟在仪表气象条件下着陆的飞行,航空器必须安装能够接收引导信号的无线电设备,引导航空器至可以进行目视着陆的某一点。该设备必须能够在每一拟在仪表气象条件下着陆的机场和任何指定的备降机场提供这种引导。
第91.415条 应急和救生设备
(a) 所有航空器应当装备有与允许载客量相应的、足够的并易于取用的急救包。
(b) 所有航空器应当至少按下述要求配备其喷射时不会使机内空气产生危险性污染的手提灭火瓶:
(1) 驾驶舱内或驾驶舱附近应当装备至少一个手提灭火器,并应放置在飞行机组成员易于取用的位置;
(2) 每一个与驾驶舱隔开而飞行组又不能很快进入的客舱,但对于容纳多于30名乘客的客舱内,应当在便于取用的适当地点配备至少两个手提灭火器;
(3) 手提灭火器应当存放在易于取用的位置,如果存放位置不是明显可见,则应当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4) 手提灭火器应当恰当地固定,以免妨碍飞机的安全运行或对机组成员和乘客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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