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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22 20:5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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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任何在境外运行但其下一降落地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
第91.60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的运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运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在公海上空,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二《空中规则》的规定;
(b) 在其他国家境内,遵守所在国有关航空器飞行的有效法规;
(c) 除本规则第91.205(b)、第91.207和第91.913外,当本规则规定与航空器运行所在国相应法规或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附件二规定不抵触时,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d) 在最低导航性能规范(MNPS)空域内运行时,遵守第91.607的规定;
(e) 在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空域内运行时,遵守第91.609的规定。 2007 年 X 月 X 日 -34-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第91.607条 在最低导航性能规范空域内的运行
(a) 除本条(b)款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最低导航性能规范(MNPS)空域内运行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航空器具有本规则附录C要求的经批准的导航性能;
(2) 局方已批准该运营人进行上述运行。
(b) 局方可按照本规则附录C第2条批准对本条要求的偏离。
第91.609条 在缩小垂直间隔标准空域内的运行
(a) 除本条(b)款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空域内运行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运营人及其航空器符合本规则附录D的要求;
(2) 局方批准该运营人进行上述运行。
(b) 局方可按照本规则附录D第5条批准对本条要求的偏离。
第91.611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殊规定
(a) 除遵守本规则其他适用的条款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外国民用航空器的任何人应当遵守本条规定。
(b) 按照本规则规定实施需要双向无线电通信的目视飞行规则运行时,航空器上应当至少有一名在值勤的飞行机组成员能够用汉语或英语进行双向无线电通信。
(c) 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该航空器装备下列设备:
(i) 可以与空中交通管制进行双向无线电通信的设备;
(ii) 与所使用的地面导航设施相对应的无线电导航设备。
(2) 航空器的驾驶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i)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仪表等级,或者在其外国驾驶员执照中具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批准;
(ii)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航路、等待和进离场程序。
(3) 当该航空器接近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内飞行或飞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时,航空器上至少有一名在值勤的机组成员能够用汉语或英语进行双向无线电通信。
(d) 在按照本条(c)(1)(ii)款需要VOR导航设备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上应当装备能够接收并指示距离信息的DME设备。当DME发生故障时,该航空器的机长应当立即通知空中交通管制,并可继续飞行至能够进行该项设备的修理或更换的下一计划着陆机场。本款不适用于实施下列运行的未装DME设备的外国民用航空器,但在每次起飞前应当通知空中交通管制:
(1) 飞往或飞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修理或改装地点的调机飞行。
(2) 飞往新国籍登记国的调机飞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新航空器实施的下列飞行:
(i) 航空器的试飞;
(ii) 外国飞行机组成员操作该航空器的训练;
(iii) 出口交货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调机飞行。
(4) 为了演示或试验整机或部件而运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航空器的调机、演示和试验飞行。
第91.613条 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殊飞行批准
(a) 如果按照本条要求获得了特殊飞行批准,外国民用航空器可以不具备第91.401所需的适航证而运行。特殊飞行批准的申请应当提交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b) 局方可以在颁发外国民用航空器特殊飞行批准中规定安全飞行所必要的任何条件和限制。 2007 年 X 月 X 日 -35-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H章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
第91. 701条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应当经局方按照本章审定合格并获得局方颁发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方可使用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以取酬或出租为目的的商业航空飞行。
第91.703条 运行种类
(a)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申请人可以向局方申请下列一个或多个种类的运行:
(1) 一般商业飞行;
(2) 农林喷洒作业飞行;
(3) 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4) 训练飞行;
(5) 空中游览飞行。
(b) 在局方为合格证申请人颁发合格证之前,申请人应当能向局方证明其具有按照本规则中适用于该申请人的规定实施运行的能力。申请人申请本条(a)款所述的一个或多个运行种类,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确定其需遵守的规定:
(1) 对于一般商业飞行和空中游览飞行,应当遵守本章和本规则A、B、C、D、E、F、G、L、P和Q章中的相应条款要求;
(2) 对于农林喷洒作业飞行,除遵守本款(1)项所列章中的相应条款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本规则M章的规定;
(3) 对于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除遵守本款(1)项所列章中的相应条款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本规则N章的规定;
(4) 对于训练飞行,其飞行运行的实施需遵守本款(1)项所列章中的相应条款的要求,训练活动的组织和训练标准的掌握需遵守CCAR-61部和CCAR-141部及有关规章的相应要求。
第91.705条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权利
(a) 按照本章审定合格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可以按照局方颁发的运行规范中批准的运行种类、范围、标准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本规则中适用于该运营人的条款的要求,以及其他适用法规实施运行。
(b) 使用大型飞机、涡轮多发飞机或大型旋翼机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无需按照本规则J章进行审定即可行使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权利。
第91.707条 运行合格证的申请和颁发
(a)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按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包含局方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所有内容。
(b) 申请书应当在不迟于计划运行日期之前45天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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