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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22 20:5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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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时、何地和在何种情况下禁止吸烟。该简介应当包含如下申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要求乘客遵守信号灯和标牌给出的禁止吸烟信号,禁止在厕所内吸烟,并听从机组成员的相关指令;
(2) 何时、何地和在何种情况下应当系紧安全带和肩带(如配备)。该简介应当包括如下申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要求乘客遵守信号灯给出的系紧安全带的信号,并听从机组成员的相关指令;
(3) 乘客登机门和应急出口的位置和打开的方法;
(4) 救生设备的位置;
(5) 本规则对跨水飞行要求的漂浮装置的使用和迫降程序;
(6) 飞机上氧气设备的正常和应急使用方法。
(b) 本条(a)款所要求的口头简介应当由机长或其他机组成员进行,但如机长确定乘客熟悉简介内容,则可以不做简介。可用印制的卡片供乘客使用,以补充口头简介。卡片内容包括:
(1) 应急出口的图示和使用方法;
(2) 使用应急设备的其他必要说明。
(c) 本条(b)款要求的卡片应当放置在乘客方便使用的位置,并且只能包括使用该卡片的飞机型号的有关资料。
第91.1023条 手提行李
对于旅客座位数19座(不含)以上的飞机,乘客的行李只能放置在下列位置:
(a) 合适的行李舱或货舱内,或者按照本规则第91.1025条规定存放;
(b) 乘客的座椅下方,但应当保证飞机受到碰撞时,在CCAR-25部25.561(b)(3)款规定的极限惯性力或侧向力作用下,所放行李不会向前滑动或横向移动。
第91.1025条 装载货物
(a) 机长应当确保在飞机上的每件货物以下列方式之一装载:
(1) 装载在飞机内经批准的货架、货箱或货舱内;
(2) 以局方批准的方式固定在飞机内;
(3) 以满足下列全部要求的方式装载在客舱内:
(i) 用安全带或其他有足够强度的系留装置予以固定,在正常可预见的飞行与地面条件下不会产生移动。
(ii) 对货物进行包装或遮盖,以避免伤害乘客。
(iii) 货物重量不超过座椅或地板结构的载荷限制。
(iv) 货物不能放在妨碍通达或使用应急出口和正常出口的位置,或者妨碍使用驾驶舱和客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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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间过道的位置。
(v) 货物不能放置在就座乘客的正上方。
(b) 如果装载货物的货舱在设计上要求飞行机组成员在飞行中发生火灾时进入货舱灭火,则货物的 装载应当保证机组成员能够使用手提式灭火器将灭火剂喷射到货舱所有部位。
第91.1027条 结冰条件下的运行
(a) 在下列情况下,驾驶员不得驾驶飞机起飞:
(1) 霜、雪或冰粘附在螺旋桨、风档或动力装置上,或者粘附在空速、高度、升降率或飞行姿态仪表系统的机外部件上;
(2) 霜、雪或冰粘附在机翼、安定面或操纵面上。
(b) 除了具有符合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审定要求或其他有关规定的防冰装置的飞机外,任何驾驶员不得:
(1) 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入已知或预报的中度结冰区域;
(2) 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入已知的轻度或中度结冰区域,除非该飞机具有工作良好的除冰或防冰设备,能够保护螺旋桨、风档、机翼、安定面或操纵面以及空速、高度、升降率或飞行姿态仪表系统的机外部件。
(c) 除了具有符合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审定要求或其他有关规定的防冰装置的飞机外,任何驾驶员不得驾驶飞机进入已知或预报的严重结冰区域。
(d) 如果机长所依靠的现行天气报告和简介资料表明,预报禁止飞行的结冰条件因天气条件的变化在飞行期间将不存在,则本条(b)和(c)款基于预报条件的限制不再适用。
第91.1029条 飞行机械员的要求
(a) 对于型号合格审定要求配备飞行机械员的飞机,如果飞机上没有持有现行飞行机械员执照的飞行机组成员,则不能运行该飞机。
(b) 飞机上担任飞行机械员的人员应当在前6个日历月内,在该型别飞机上至少担任飞行机械员飞行了50小时,或者局方在该型别飞机上对其进行了检查,并且认为其熟悉且掌握了所有现行重要信息和操作程序。
第91.1031条 对副驾驶的要求
(a) 除本条(b)款规定外,下列飞机实施运行时应当配备副驾驶:
(1) 型号合格审定要求两名驾驶员的所有飞机。
(2) 所有大型飞机,但是,如果飞机型号合格审定要求一名驾驶员,并且通过了以一名驾驶员实施运行的合格审定,则可不配备副驾驶运行该飞机。
(3) 所有通勤类飞机,但是,如果飞机的旅客座位布局(除驾驶员座位外)为9座(含)以下,且型号合格审定要求一名驾驶员,则可不配备副驾驶员运行该飞机。
(b) 如果飞机设计成只有一个驾驶员位置并且取得了型号合格证,则局方可批准不符合本条(a)款要求的此类飞机实施运行。该批准应当包括局方认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任何条件。
(c) 担任本条要求的副驾驶的人员应当具备CCAR-61部中规定的副驾驶资格。
第91.1033条 对乘务员的要求
(a) 按本章规则运行的飞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乘务员:
(1) 对于机上乘客数量为20至50名的飞机,配备一名乘务员。
(2) 对于机上乘客数量为51至100名的飞机,配备两名乘务员。
(3) 对于机上乘客数量超过100名的飞机,在配备两名乘务员的基础上按每增加50名乘客数量增加一名乘务员的方法配备,不足50的余数部分按50计算。
(b) 担任本条(a)款要求的乘务员,应当向机长演示其熟悉在紧急情况下或者应急撤离时需要履行的职责,并且能够使用机上应急设备。 2007 年 X 月 X 日 -66-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第91.1035条 飞机地面移动、起飞、着陆期间食品、饮料及旅客服务设施的固定
(a) 当处于下列情形之一时,运营人不得使飞机在地面移动、起飞和着陆:
(1) 乘客座位上放有飞机运营人提供的食品、饮料或餐具时;。
(2) 在每个乘客的食品和饮料盘及每个椅背餐桌均被固定在其收藏位置之前;
(3) 在每个乘客服务车被固定在其收藏位置之前;
(4) 在每个可伸展至过道的电影屏幕被收上之前。
(b) 每个乘客均应当遵守乘务员按本条规定提出的要求。
第91.1037条 运营人的记录保存
(a) 对于运行大型和涡轮多发飞机的运营人,除应当遵守本规则第91.721条或第91.819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其主运行基地或其他经局方批准的地点存放本条规定的记录,并能随时提供给局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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