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当前位置: 主页 > 航空资料 > 空管资料 >

时间:2010-03-22 20:5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1) 必须能为客舱中的乘员提供不少于10分钟的氧气;
(2) 必须装备可自动脱落的氧气设备,氧气分配装置的总数必须超过乘客和客舱乘务组座位数的10%;
(3) 必须装备在任何危险的失压情况下向驾驶员提供明确警告的装置。
(d) 当增压的飞机在10500米(35000英尺)以上的高度飞行时,操纵飞机的一名驾驶员应当戴上(扣紧并封严)、启用氧气面罩,该面罩应当能一直供氧或当飞机座舱气压高度超过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4000米(13000英尺)时自动供氧,但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12500米(41000英尺)或其以下高度,如果有两位驾驶员操纵飞机,并且每位驾驶员都有在5秒钟内即能用单手从待用位置戴上面部的能供氧和正确固定并密封的快戴型氧气面罩,则所有驾驶员不必戴上并使用氧气面罩。
第91.425条 在结冰条件下运行的设备
在已知存在结冰或预期要遇到结冰的情况下运行的所有航空器必须装备防冰和/或除冰装置。
第91.427条 ATC应答机和高度报告设备
(a) 所有在管制空域运行的航空器应当安装符合下述要求的ATC应答机:
(1) 能按照规定对空中交通管制的询问进行编码回答;
(2) 能以30米(100英尺)的增量间隔向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发送气压高度信息的询问。
(b) 除经局方批准外,在下述区域运行的航空器安装的ATC应答机除符合本条(a)的要求外,还
2007 年 X 月 X 日 -27-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应当能够对空中交通管制和其他航空器进行对点编码回答和自动发送气压高度信息:
(1) 在第91.131和91.133条规定的一般国际运输机场和特别繁忙运输机场区域运行;
(2) 穿越、占用局方公布的中、高空航路、航线运行。
(c) 在下述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使用与ATC应答机相联的任何自动气压高度报告设备:
(1) 当空中交通管制指令不得使用该设备时;
(2) 除非所安装的设备已经过检测和校准,能在高度表基于1013.2百帕气压高度基准的从海平面到航空器最大运行高度的范围内,相应于通常用于保持飞行高度的指示或校准高度表数据±38米(125英尺)内(基于95%可靠性)发送高度数据;
(3) 除非高度表和该设备中的模数转换器分别符合TSO-C10b和TSO-C88中的标准。
第91.429条 涡轮喷气飞机的高度警告系统或装置
(a) 除本条(d)款中规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涡轮喷气飞机应当装有经批准的处于工作状态并满足本条(b)款要求的高度警告系统或装置。
(b) 本条(a)款要求的每个高度警告系统或装置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1) 警告驾驶员:
(i) 无论上升还是下降,一旦接近预选高度,以一连串有足够时间的音响和视觉两种信号报警,以便在该预选高度上转入平飞;或
(ii) 无论上升还是下降,一旦接近预选高度,用一连串有足够时间的视觉信号报警以便在该预选高度上转入平飞,在平飞后一旦偏离预选高度时则用音响信号报警。
(2) 从海平面到飞机批准的最大运行高度均可提供要求的信号;
(3) 采用与飞机运行高度相匹配的增量来预选高度;
(4) 无需专用设备就可测试确定告警信号是否正常工作;和
(5) 如果该系统或装置根据大气压力工作,允许必要的大气压力调定。但在离地高度900米(3000英尺)以下使用时,该系统或装置只需提供视觉信号或音响信号中的任一种以符合本条的要求。如果采用无线电高度表来确定决断高或最低下降高(度)并且相应的程序已经获得局方批准,则可根据适用情况,使用无线电高度表来提供信号。
(c) 本条适用的运营人应当制订并指定使用高度警告系统或装置的程序,并且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应当遵守该程序。
(d) 本条(a)款不适用于进行型号取证验证飞行的飞机,也不适用于以下用途的运行:
(1) 为安装高度警告系统或装置而进行的调机飞行。
(2) 如果警告系统或装置在飞机起飞后不能工作,则继续按原定计划飞行;但是不得飞离能够修复或更换该系统或装置的地点。
(3) 带有不能工作的高度警告系统或装置的飞机从不能修复或更换的地点调机飞行到能进行修复或更换的地点。
(4) 进行适航性飞行试验。
(5) 为在外国进行国籍登记,将飞机调机飞行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地点。
(6) 进行该飞机的销售表演。
(7) 为在外国进行国籍登记将飞机转场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地点以前,训练外国飞行机组的运行。
第91.431条 气象雷达
在夜间或仪表气象条件下,在沿航路上预计存在可探测到的雷雨或其他潜在危险天气情况的区域中运行时,所有载客的航空器应当安装气象雷达或其他重要天气探测设备。
第91.433条 飞行记录器
(a)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飞机或旋翼机应满足下述有关飞行记录器的要求:
(1) 飞行数据记录器的要求:
(i) 不得安装、使用金属箔划痕飞行数据记录器和胶片飞行数据记录器; 2007 年 X 月 X 日 -28-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ii) 除经局方批准外,不得安装、使用采用调频技术的模拟飞行数据记录器;
(iii) 所有 1989年1月1日后首次颁发适航证、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27000千克的飞机或超过7000千克的旋翼机,应安装满足附录E规范的I型飞行数据记录器(飞机)或附录F规范的IV型飞行数据记录器(旋翼机);除经局方批准外,1989年1月1日后所有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5700千克,但不超过27000千克的飞机或超过3180千克,但不超过7000千克的旋翼机,应安装满足附录E规范的II型飞行数据记录器(飞机)或附录F规范的V型飞行数据记录器(旋翼机);
(iv) 除经局方批准外,所有2005年1月1日后首次颁发适航证、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5700千克的飞机或超过3180千克的旋翼机,应安装满足附录E规范的IA型飞行数据记录器(飞机)或附录F规范的IVA型飞行数据记录器(旋翼机);
(v) 除经局方批准外,所有类型的飞行数据记录器应能保留运行过程中至少最后25小时(飞机)或10小时(旋翼机)所记录的信息。
(2)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的要求:
(i) 除经局方批准外,所有1987年1月1日后首次颁发适航证、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5700千克的飞机或超过3180千克的旋翼机,应安装型号合格审定要求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ii) 对于安装了经批准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但没有安装飞行数据记录器的旋翼机,应至少在驾驶舱话音记录器一个通道上记录主旋翼转速;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