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当前位置: 主页 > 航空资料 > 空管资料 >

时间:2010-03-22 20:5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iii)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应能保留运行过程中至少最后30分钟所记录的信息;
(iv) 除经局方批准外,所有2003年1月1日后首次颁发适航证、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5700千克的飞机或超过3180千克的旋翼机,所安装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应能保留运行过程中至少最后2小时所记录的信息。
(3) 除经局方批准外,对于采用数据链通信并且要求安装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的飞机或旋翼机,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i) 2005年1月1日后首次颁发适航证的飞机或旋翼机,应在飞行记录器上记录所有发送和接收的数据链通信;最小的记录持续时间必须与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的记录持续时间相同,并且必须与所记录的驾驶舱语音相互关联;
(ii) 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的飞机或旋翼机应在飞行记录器上记录所有发送和接收的数据链通信;最小的记录持续时间必须与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的记录持续时间相同,并且必须与所记录的驾驶舱语音相互关联;
(iii) 所记录的参数具有足够的信息以提取数据链通信的内容,在可行时,还应当记录通信信息在驾驶舱显示的时间和机组编制信息的时间;
(iv) 数据链通信包括自动相关监控(ADS)、管制员和驾驶员数据链通信(CPDLC)、数据链飞行信息服务(D-FIS)和飞行运行控制(AOC)通讯等。
(4) 在符合所有记录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安装两套组合式飞行记录器(飞行数据记录器/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的方式,来分别替代独立的飞行数据记录器和独立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5) 飞行记录器的构造、位置和安装必须为飞行记录器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使得可以保存、恢复和下载所记录的信息。飞行记录器必须符合局方规定的适坠性要求。
(6) 飞行记录器的壳体应满足下述要求:
(i) 外表为鲜橙色或亮黄色;
(ii) 在外部表面固定有反射材料,以确定记录器的位置;
(iii) 其上牢固地安装有自动激发的水下定位装置。
(7) 飞行记录器应当在航空器的全部运行过程中保持连续工作。
(b) 运营人必须定期对飞行记录器进行可用性操作检查,并评估来自飞行记录器系统的记录信息,以确保飞行记录器的可靠性和持续可用性。
(c) 经局方批准,运营人可以实施下述运行:
(1) 飞行数据记录器或驾驶舱话音记录器不工作时,调机飞行到可以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地点;
(2) 如果在起飞后飞行数据记录器或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变得不能工作,按原计划继续飞行到目的地;
(3) 为测试飞行数据记录器或驾驶舱话音记录器,或安装在飞机上的任何通讯或电子设备,关闭飞行数据记录器或驾驶舱话音记录器所进行的适航性试飞;
(4) 将新获得的航空器从获得地调机飞行到可进行飞行数据记录器和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安装工作的地点; 2007 年 X 月 X 日 -29-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5) 飞行数据记录器或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失效和拆下修理的航空器可以进行不超过15天的非商用取酬飞行,但在航空器维修记录中记录有失效的日期,并在驾驶员的视野内放置一块标牌表明飞行数据记录器或驾驶舱话音记录器是不能工作的。
(d) 一旦发生事故或需要立即报告局方的事件,运营人应当保存飞行记录器的原始信息至少60天,如果局方另有要求,还应当保存更长的时间。从记录中所获得的信息将用来帮助确定事故或事件的发生原因。
第91.435条 应急定位发射机
(a) 除本条(e)和(f)款规定外,运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2008 年7 月1 日后,任何批准载客19 人以上的所有飞机必须至少装备一台自动应急定位发射机或两台任何类型的应急定位发射机;批准载客19 人或以下的所有飞机必须至少装备一台任何类型的应急定位发射机。
(2) 2007年1 月1 日后首次颁发适航证、批准载客19 人以上的所有飞机必须至少装备两台应急定位发射机,其中一台须为自动的;批准载客19 人或以下的所有飞机必须至少装备一台自动应急定位发射机。
(3) 2008 年7 月1 日后,任何旋翼机必须装备至少一台自动应急定位发射机;在水面上空飞行时,还必须至少为一个救生筏装备一台救生型应急定位发射机。
(4) 2007 年1 月1 日后首次颁发适航证的任何旋翼机必须装备至少一台自动应急定位发射机;在水面上空飞行时,还必须至少为一个救生筏装备一台救生型应急定位发射机。
(b) 本条(a)款要求的每个应急定位发射机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1) 应当以一旦坠机撞地时使发射机受损的概率减小到最小的方式安装在飞机上,固定式和可展式自动发射机必须安装在飞机尽可能靠后的部位;
(2) 除经局方批准外,所有安装的应急定位发射机的工作频率必须符合下述要求:
(i) 所有实施国际运行的航空器上安装的自动触发工作的应急定位发射机必须能够同时工作在121.5MHZ和406MHZ频率上;
(ii) 2010年1月1日后,所有航空器上安装的应急定位发射机必须能够同时工作在121.5MHZ和406MHZ频率上;
(iii) 2007年1月1日后首次颁发适航证的航空器上安装的应急定位发射机必须能够同时工作在121.5MHZ和406MHZ频率上;
(iv) 2007年1月1日前已经安装使用的只能工作在121.5MHZ频率上的应急定位发射机可以继续使用到2010年1月1日,但安装了此类应急定位发射机的航空器只能在国内实施运行。
(c) 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对本条(a)款要求的应急定位发射机中所用的电池予以更换(或充电,如果该电池可充电):
(1) 当发射机的累计使用时间已超过1小时;
(2) 当发射机电池已达到制造商规定的使用寿命的50%时(或对于可充电电池,则为其充满电后的有效使用时间的50%时)。
电池新的更换(或充电)到期日期,应当清晰可见地标记在发射机的外表并记载在该航空器维修记录中。本条(c)(2)款不适用于在贮存期内基本不受影响的电池(如水激活电池)。
(d) 本条(a)款要求的应急定位发射机应当在上一次检查后的12个日历月内对下述内容进行再次检查:
(1) 安装情况;
(2) 电池的腐蚀情况;
(3) 控制和碰撞传感器的操作;
(4) 天线是否有足够发射信号的能力。
(e) 不符合本条(a)款的飞机,可以进行下列运行,但调机飞行的飞机上不得载运除必需的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
(1) 将新获得的飞机从接收地点调机飞行到安装应急定位发射机的地点;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