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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22 20:5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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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1109条 喷洒限制
实施喷洒作业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喷洒的物体对地面的人员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第91.1111条 安全带和肩带的使用
按本章进行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的驾驶员应当系好安全带和肩带,但当肩带的使用影响该员履行作业飞行的职责时可不受上述限制。
第91.1113条 偏离机场起落航线的飞行
对于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的航空器,机长在取得管制塔台同意后,可以偏离该机场正常起落航线进行起飞和着陆,但是应当避让该机场正常飞行的航空器。
第91.1115条 在非人口稠密区的作业飞行
在非人口稠密区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时,当航空器机长确认作业飞行不会对地面人员和财产造成危害时,可以驾驶航空器进行低于离地高度150米,或接近人员、船只、车辆和建筑物少于150米的飞行。
第91.1117条 在人口稠密区的作业飞行
(a) 只有满足下列条件时,航空器机长方可驾驶航空器以农林喷洒作业所需的飞行高度在人口稠密区上空进行农林喷洒作业飞行:
(1) 对地面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采取了足够的保护措施;
(2) 符合本条(b)款的要求。
(b) 在人口稠密区上空进行农林喷洒作业飞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当取得作业飞行区域的政府部门的书面批准;
(2) 通过有效的方式,如报纸、电视或电台等,向公众发出作业飞行通知;
(3) 应当向对作业区域有管辖权的地方飞行标准部门递交完整的作业飞行计划并获得批准。该计划应当包括障碍物对飞行的影响、航空器紧急降落能力和与空中交通管制的协调等方面内容;
(4) 单发航空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i) 除旋翼机外,任何人不得在人口稠密区上空做载重起飞和拉升转弯;
(ii) 除实际喷洒作业(包括进入和离开作业区)需要外,在人口稠密区上空不得低于第91.119(b)款规定的飞行高度飞行;
(iii) 在人口稠密区上空作业飞行(包括进入和离开作业区)时应当保持适当的航迹和高度,使航空器在应急着陆时不会危及地面人员和财产安全。
(5) 多发航空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i) 在人口稠密地区驾驶多发飞机起飞时应当符合下述条件,在该条件下,当飞机以所有发动机工作在正常起飞功率起飞时,从起飞开始到某一时刻的任何一点,都能使飞机在跑道的有效长度之内完全停止,如加速―停止距离数据所证明。上述某一时刻是指飞机到达105%的一台关键发动机停车最小操纵速度,或者115%的起飞形态无动力失速速度,两者中较大者这一时刻。为满足上
2007 年 X 月 X 日 -69-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述要求,起飞数据可以基于静风条件,并且在跑道上坡坡度小于1%(含)时,可以不作修正。此处跑道坡度是指跑道两端标高的差值除以跑道总长度所得的值。当跑道上坡坡度超过1%时,跑道的有效长度应当按每1%的上坡坡度减少20%计算。
(ii) 在人口稠密地区驾驶多发飞机起飞时的重量不得大于下述重量,在该重量下,当一台关键发动机失效时,在高于作业地区最高地面或最高障碍物之上至少300米(1000英尺),或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1500米(5000英尺),两者中取大值,还能以至少0.254米/秒(50英尺/分)的上升率上升。在进行上述计算时,可以假定失效发动机的螺旋桨处于最小阻力位置,襟翼和起落架处在最有利位置,失效之外的其他发动机以可用的最大连续功率工作。
(iii) 除进行实际喷洒作业(包括拉升转弯、进入和离开作业区)的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操作多发航空器在人口稠密地区上空以低于第91.119(b)款规定的高度飞行。
第91.1119条 对在人口稠密区上空作业飞行的驾驶员和航空器的要求
(a) 在人口稠密区上空实施作业飞行的驾驶员和航空器应当满足本条的要求。
(b) 航空器的机长应当至少具备以下飞行经历:
(1) 在该型号航空器上作为机长已至少飞行25小时,其中至少10小时飞行时间是在前12个日历月内获得的;
(2) 已有100小时作为机长实施喷洒作业的飞行经历。
(c) 除旋翼机之外的航空器,应当装备可以在45秒内将最大装载量的农用物质至少释放一半的设备。如果航空器装备了料箱或漏斗的整体释放装置,还应当安装防止驾驶员或其他机组成员无意将料箱或漏斗释放的预防装置。
第91.1121条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记录保存
实施农林喷洒作业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应当在其主运行基地保存关于下列内容的记录:
(a) 服务对象的名称和地址;
(b) 服务日期;
(c) 每次作业飞行所喷洒物质的量和名称;
(d) 每位执行农林喷洒作业飞行任务的驾驶员的姓名、地址和执照编号,及其按本规则第91.1103(a)款的要求通过知识和技术检查的日期。
N章 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第91.1201条 适用范围
(a) 本章规定了对实施机外载荷运行的旋翼机的特殊适航审定要求和对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运行要求。使用旋翼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机外载荷作业飞行,除应遵守本规则其他章中的适用条款外,还应当遵守本章的规定。
(b) 进行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和航空器代管人,应当按照本规则H章、J章或K章的要求,在其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中得到局方允许其进行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运行种类批准。此外,还应当根据第91.1217、第91.1221、第91.1223条要求,在其运行规范中取得局方对旋翼机/载荷组合级别的批准。进行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运行的的其他运营人应当获得局方的批准。
(c) 本章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 旋翼机制造厂家研制机外载荷构件时;
(2) 制造厂家依照本章要求、CCAR-27部或CCAR-29部的相关规定对所使用的设备进行符合性演示;
(3) 依照本章要求实施运行的单位和个人为满足本章要求进行的符合性演示;
(4) 为准备符合性演示所进行的飞行训练。 2007 年 X 月 X 日 -70-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第91.1203条 旋翼机
实施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旋翼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 满足CCAR-27部或CCAR-29部要求并通过型号合格审定(可不安装机外载荷装载设备);
(b) 符合本章第91.1217、第91.1221、第91.1223条适用的对旋翼机/载荷组合要求的规定;
(c) 持有有效的适航证。
第91.1205条 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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