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当前位置: 主页 > 航空资料 > 空管资料 >

时间:2010-03-22 20:5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1) 对于单台或两台发动机的航空器(旋翼机除外),机场跑道能见度至少1600米。
(2) 对于多台发动机的航空器(旋翼机除外),机场跑道能见度至少800米。
(3) 对于旋翼机,机场跑道能见度为800米。
(g) 除经局方批准外,航空器驾驶员在按仪表飞行规则驾驶航空器进入或离开军用机场时,必须遵守该机场有管辖权的军事当局规定的仪表进行程序和起飞、着陆最低天气标准。
(h) 跑道视程(RVR)和地面能见度的比较值:
(1) 除II类或III类运行外,如果在仪表起飞离场和进近程序中规定了起飞或着陆的最低跑道视程,但在该跑道运行时没有跑道视程的报告,则需按本条(h)(2)项将跑道视程转换成地面能见度,并使用最低能见度标准实施起飞或着陆。
(2) 跑道视程(RVR)和地面能见度对照表
跑道视程
能见度
500米(1600英尺)
400米(1/4英里)
720米(2400英尺)
800米(1/2英里)
1000米(3200英尺)
1000米(5/8英里)
1200米(4000英尺)
1200米(3/4英里)
1400米(4500英尺)
1400米(7/8英里)
1600米(5000英尺)
1600米(1.0英里)
2000米(6000英尺)
2000米(11/4英里)
(i) 当航空器在未公布的航路上飞行或正在被雷达引导,接到空中交通管制进近许可的驾驶员除要遵守第91.177条规定外,必须保持空中交通管制最后指定的高度,直至航空器到达公布的航路或进入仪表进近程序。此后,除非空中交通管制另有通知,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按照航路内或程序中公布的高度下降。航空器一旦达到最后进近阶段或定位点,驾驶员可根据局方对该设施批准的程序完成其仪表进近,或继续接受监视或在精密进近雷达引导下进近直到着陆。
(j) 当航空器被雷达引导到最后进近航道或最后进近定位点,或从等待点定时进近,或程序规定“禁止程序转弯(NO PT)”时,驾驶员不得进行程序转弯,如果在这些情况下需要进行程序转弯,必须得到空中交通管制许可。
(k) 仪表着陆系统的基本地面设施应当包括航向台、下滑台、外指点标、中指点标,对于II类或III类仪表进近程序还应当安装内指点标。NDB或精密进近雷达可以用来代替外指点标或中指点
2007 年 X 月 X 日 -14-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标。标准仪表进近程序中批准使用的DME、VOR、NDB定位点或者监视雷达可用来代替外指点标。对于II类或III类进近中内指点标的适用性和替代方法,由局方批准的进近程序、相应运行的运行规范或局方批准文件确定。
第91.177条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最低高度
航空器按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时,除起飞和着陆需要外,必须遵守下列最低飞行高度的规定:
(a) 在进入机场区域内飞行时,不得低于仪表进近图中规定的最低扇区高度,在按照进离场程序飞行时,不得低于仪表进离场程序中规定的高度。在没有公布仪表进离程序或最低扇区高度的机场,在机场区域范围内,航空器距离障碍物的最高点的高度,平原地区不得小于300米,高原、山区不得小于600米。
(b) 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在距预定航路中心、航线两侧各25000米水平距离范围内,在平原地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400米的高度以下,在高原和山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600米的高度以下飞行。
第91.179条 仪表飞行规则的巡航高度和飞行高度层
(a) 航空器驾驶员在按仪表飞行规则巡航平飞时,必须保持空中交通管制指定的高度或飞行高度层。
(b) 飞行高度层按以下标准划分:
(1) 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飞行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飞行高度由8900至125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飞行高度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2) 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飞行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飞行高度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飞行高度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3) 飞行高度层根据标准大气压条件下假定海平面计算。真航线角从航线起点和转弯点量取。
第91.180条 在RVSM空域内的运行
(a) 除本条(b)款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在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内运行航空器,除非:
(1) 运营人的航空器符合本部规章附录D要求的最低标准;
(2)运营人获得局方或注册国的批准。
(b) 局方可以授权运营人偏离本条(a)款要求。
第91.181条 飞行航道
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在公布的航路上,沿该航路的中心线飞行。
(b) 在任何其他航线上,沿确定该航线的导航设施或定位点之间的连线飞行。但是,本条并不禁止为避开其他航空器或为改变飞行高度需要偏离航线的机动飞行。
第91.183条 仪表飞行规则的无线电通信
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驾驶员必须在指定的频率上保持守听,并且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以下事项:
(a) 通过指定报告点或空中交通管制规定的报告点的时间和高度,但是,航空器处于雷达管制下时,仅需在通过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特别要求的那些报告点时报告;
(b) 遇到没有得到预报的气象条件;
(c) 与飞行安全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2007 年 X 月 X 日 -15-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第91.185条 双向无线电通信失效
(a) 除空中交通管制批准外,在飞行过程中,当双向无线电通信失效时航空器驾驶员必须遵守本条的规则。
(b) 如果无线电通信失效发生在目视飞行规则条件下,或者在失效后遇到目视飞行条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按目视飞行规则继续飞行,并尽快着陆。
(c) 如果无线电失效发生在仪表飞行规则条件下,并且不能按照本条 (b)款实施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根据以下规定继续飞行:
(1)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飞行航线:
(i) 按照最后接到的空中交通管制许可所指定的航线继续飞行。
(ii) 如果航空器正在被雷达引导,从无线电失效点直接飞向雷达引导指令所指定的定位点、航线或航路;
(iii) 在没有指定航线时,按照空中交通管制曾告知在后续指令中可能同意的航线飞行;
(iv) 如果不能按照(c)(1)(iii)所述航线飞行时,则按照飞行计划所申请的航线飞行。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