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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22 20:5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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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819条 运营人的记录保存
(a) 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必须在其主运行基地或局方批准的其他地方保存以下资料,并处于能随时接受局方检查的状态:
(1) 运营人的运行规范;
(2) 一份最新的清单,列出局方按照本章审定后批准其在运行中使用的航空器、每架航空器经装备可以实施的运行(如MNPS、RNP5/10、RVSM等);
(3) 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为运行中所使用的每位驾驶员单独建立的记录,该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i) 驾驶员的姓名;
(ii) 驾驶员持有的执照(类别和编号)和等级;
(iii) 详尽的驾驶员航空经历,包括各种训练、考试和检查的实施时间和结果,以用于判断驾驶员在本规则运行中驾驶航空器的资格;
(iv) 驾驶员当前的职责和被委派执行该职责的日期;
(v) 驾驶员持有的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限和级别;
(vi) 驾驶员飞行时间的详细记录,以用于判断其是否遵守本规则第91.829条规定的飞行时间限制。
(vii) 由于健康原因或丧失资格被解除驾驶员职责的行为。
(b) 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应当将本条(a)(2)和(3)项要求的记录持续保存。如果使用的驾驶员不再参与该运营人的运行,本条(a)(3)项要求的记录从该驾驶员退出运行之日起保存至少12个月。
(c) 对于运行大型飞机和涡轮多发飞机的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还应当按照本规则L章第91.1037条的要求进行记录保存。
(d) 本条要求的记录必须以书面或其他局方可接受的方式进行保存。
第91.821条 检查和监察的实施
(a) 除航路监察外,局方可以在任何时间或地点对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进行检查或监察,以确定该运营人是否符合本规则和局方为其颁发的运行规范的有关要求。
(b) 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007 年 X 月 X 日 -44-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1) 在其主运行基地或局方可接受的其他地点保存运行规范,以备局方检查;
(2) 除航路监察外,应当能随时接受局方的检查或监察。如果预先得到局方进行航路监察的通知,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允许局方进行航路监察。
(c) 负责保管运营人记录的人员必须为局方提供这些记录。
(d) 局方可以根据检查或监察的结果,确定运营人是否有资格继续持有其运行规范。运营人如不能按照局方的要求向局方提供运行规范或任何规定的记录、文件或报告,将成为局方暂扣、吊销其运行规范或中止其部分运行规范批准的根据。
第91.823条 运营人的内部安全报告程序
(a) 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应当建立一套内部安全报告程序,在运营人内部培养一种当事人不用过分担心遭受惩罚的安全氛围。
(b) 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必须建立一套对航空器可能发生的事故或事故征侯做出反应的程序。
第91.825条 运行手册要求
(a) 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应当为其实施运行的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员制定运行手册,并按照实际情况对手册进行及时更新。运行手册应当包括能被局方接受的政策和程序。如果局方认为由于运营人的运行规模较小,没有必要为其飞行、维修或其他地面工作人员制定运行手册或运行手册的某些部分,则可以批准运营人偏离本条要求。
(b) 运营人应当在其主运行基地或局方可接受的其他地点保存一份运行手册。
(c) 按照本条(a)款制定的运行手册中的规定不得违反任何适用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在国外实施运行时涉及的外国法规和运营人的运行规范。
(d) 实施运行的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员应当持有一套运行手册或运行手册中与其工作相关的部分,运营人还应当为负责管理该运营人的局方机构提供一套手册。每位工作人员都必须用运营人新增的或更改的内容及时更新他们的运行手册。
(e) 除本条(f)款规定的情况外,运营人的每架航空器在离开其主运行基地时应当携带运行手册中供相应的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员使用的相关部分。
(f) 如果对航空器的检查或维修是在备有运营人运行手册的指定维修站进行的,则在飞往这些指定维修站时不需要随机携带运行手册。
(g) 必须在作过更改的每个运行手册页面上标明最近一次更改的日期和版次。
第91.827条 运行手册的内容
除经局方批准外,运营人必须按照其实际的运行情况,在运行手册中包括以下内容:
(a) 确保遵守航空器载重和平衡限制的程序;
(b) 运营人的运行规范或运行规范相关部分的摘录,包括经批准的运行区域、批准使用的航空器、机组的组成以及批准的运行种类;
(c) 事故报告程序;
(d) 确保机长了解航空器已经完成要求的适航检查、符合相关维修要求并得到重返运行批准的程序;
(e) 报告和记录机长在飞行前、飞行中和飞行后发现的机械不正常情况的程序;
(f) 机长确认上次飞行中发现的机械不正常情况或缺陷是否修复或推迟修复的程序;
(g) 机长在航空器需要的非计划地点进行维修、预防性维修和获取服务时需要遵守的程序;
(h) 仪表或设备不工作时的运行程序,以及特定类型的运行所需的设备在航路上发生故障或失效时,判断是否放行和继续飞行的程序;
(i) 航空器加油、清除燃油污染、防火(包括静电防护),以及加油期间管理和保护乘客所需遵守的程序;
(j) 机长按第91.1019条的要求对乘客进行安全讲解时需遵守的程序;
(k) 确保遵守应急程序的程序,包括在紧急情况下每个机组必需成员的职责分工和应急撤离时
2007 年 X 月 X 日 -45-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的职责分工;
(l) 如适用,经批准的航空器检查大纲;
(m) 紧急情况下将需要他人协助的乘客撤离至出口所需遵守的程序;
(n) 考虑起飞、着陆和航路等条件因素进行性能计划的程序;
(o) 以局方能够接受的方式建立的保存和查询维修记录的合适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系统),该系统可以提供下列信息:
(1) 对所进行的维修工作的描述(或当局方认可时,完成工作的日期);
(2) 如果维修是由运营人单位以外的人员实施的,需包括维修人员的姓名;
(3) 批准该维修工作的人员的姓名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p) 飞行定位和排班程序;
(q) 由运营人发出的或局方要求的有关运行的其他程序和政策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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