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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22 20:5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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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1217条 飞行特性要求
(a) 实施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运营人应当按照本条(b)、(c)和(d)款的相应要求接受飞行操作检查,向局方证明其所用的旋翼机与载荷组合具有良好的飞行特性。在进行飞行操作检查时,外部载荷物(包括外部载荷连接装置)的重量应当是运营人申请批准的最大重量。
(b) 对于A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飞行操作检查应当至少包括下列飞行动作:
(1) 起飞和着陆;
(2) 悬停时具有足够的方向操纵性;
(3) 从悬停状态下增速;
(4) 在多个空速上平飞,直至申请批准的最大空速。
(c) 对于B和D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飞行操作检查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动作:
(1) 外部载荷物挂接的操作;
(2) 悬停时具有足够的方向操纵性;
(3) 从悬停状态下增速;
(4) 在多个空速上平飞,直至申请批准的最大空速;
(5) 相应提升设备的使用;
(6) 在可能遇见的飞行操作条件下,机动飞行至外部载荷物释放位置,使用每一种快速机载释放装置释放外部载荷物。
(d) 对于使用C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进行布设电缆、电线的类似作业飞行,飞行操作检查应当包括本条(c)款相应的动作。
第91.1219条 结构和设计
(a) 机外载荷连接装置和快速释放装置应当按照CCAR-27、CCAR-29或CCAR-21部的相应规定获得批准。
(b) 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该旋翼机型号合格审定批准的最大重量。在所有的载荷条件下,重心的位置应当位于该旋翼机型号合格审定确定的范围之内。对于C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应当确定载荷力的大小和方向,在该力的作用之下,重心位置仍能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91.1221条 操作极限
除旋翼机飞行手册和局方规定的操作极限外,实施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运营人应当在旋翼机与载荷组合飞行手册中至少规定下列限制:
(a) 该旋翼机与载荷组合只能在按照第91.1219(b)款制定的重量和重心限制之内方可运行。
(b) 当机外载荷的重量超过了为证明符合第91.1217条和第91.1219条所用的重量时,该旋翼机与载荷组合不得运行。
(c) 该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空速不得超过根据第91.1217(b)、(c)和(d)款确定的最大空速 。
(d) 任何人不得使用 适航审定为限制类的旋翼机在人口稠密地区、繁忙航路和公共航空运输机场附近进行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e) 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实施D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运行 :
(1) 所用旋翼机的操作重量应当符合A类运输类旋翼机型号合格审定要求,并且在该操作重量和高度上,一台发动机失效后,仍然具有悬停能力;
(2) 该旋翼机应当装备可供机组必需成员之间直接进行双向无线电通话的设备;
(3) 人员升降设备应当经局方批准;
(4) 升降设备应当具有应急释放装置,该装置的释放操作应当由两个完全不同的动作组成。
第91.1223条 旋翼机与载荷组合飞行手册
实施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运营人应当制定旋翼机与载荷组合飞行手册并呈送局方批准。该手册应当根据CCAR-27和CCAR-29部中有关旋翼机飞行手册的规定进行编写。无需将高度—速度包线数据列为操作限制。手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007 年 X 月 X 日 -73-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a) 操作限制、程序(正常和应急)、性能和本章要求的其他信息;
(b) 根据第91.1217条、第91.1219条证实适航的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级别;
(c) 在旋翼机与载荷组合飞行手册的有关信息章节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操作特定旋翼机与载荷组合时发现的独有特性;
(2) B、C、D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静电防护措施;
(3) 旋翼机机外载荷安全运行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91.1225条 标志和标牌
下列标志和标牌应当固定在醒目的位置,并且不易被擦损和遮盖:
(a) 在驾驶舱或机舱内的标牌应载明该旋翼机被批准的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级别和第91.1221(a)所规定的载运限制;
(b) 处于机外载荷连接装置旁的标牌、标志或说明应载明第91.1221(c)作为操作限制所确定的最大机外载荷重量。
O章 超轻型飞行器
第91.130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管理超轻型飞行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规则。在本章中,超轻型飞行器是指由单人驾驶、仅用于娱乐或体育活动、不需要任何适航证的空中飞行器具,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如无动力驱动,空机重量小于71千克(155磅);
(b) 如有动力驱动,应当满足下列限制:
(1) 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254磅),不包括在遇险时使用的飘浮和安全器械;
(2) 燃油容量不超过20升(5美制加仑);
(3) 全马力平飞中,校正空速小于100千米/小时(55海里/小时);
(4) 发动机停车后的失速速度不超过校正空速45千米/小时(24海里/小时)。
第91.1303条 检查的要求
(a) 在局方要求时,按照本章运行超轻型飞行器的任何人应当允许局方检查其飞行器是否适用于本章的规定。
(b) 在局方要求时,超轻型飞行器的驾驶员或运营人应当提供表明该超轻型飞行器只遵守本章规定的可靠证据。
第91.1305条 偏离
需要偏离本章要求实施运行的任何人应当持有局方颁发的书面偏离批准文件。
第91.1307条 合格证和登记
(a) 超轻型飞行器及其部件和设备不要求按航空器适航审定标准进行审定,也不要求具有适航证。
(b) 局方对驾驶超轻型飞行器的人员没有航空知识、年龄及经历的具体要求,也不要求其具有航空人员执照及体检合格证。
(c) 超轻型飞行器不要求国籍登记或喷涂任何标志。 2007 年 X 月 X 日 -74-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第91.1309条 有危害的运行
(a) 任何人不得以可能对他人人身或财产产生危害的方式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b) 任何人不得允许从超轻型飞行器上以对他人人身或财产产生危害的方式投放物体。
第91.1311条 昼间运行
(a) 超轻型飞行器只允许在日出至日落之间运行。
(b) 如果超轻型飞行器装有工作良好的防撞灯,且至少在5公里可见,仍可在公布的日出时间前30分钟和公布的日落时间后30分钟的黎明和黄昏运行该飞行器。
第91.1313条 在航空器附近运行的规则
(a) 运行超轻型飞行器的人员应当保持警觉,观察并避开其他航空器,并且将航行优先权让给所有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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