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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22 20:5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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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9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自2004年1月14日发布以来,填补了中国民用航空“基础运行规章”的空白,对完善民航总局航空器运行管理规章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对日益普及的航空作业和通用航空的管理提供了管理依据。
CCAR-91部自2004年6月1日施行以来,经过近两年的管理实践证明了其对通用航空管理的有效性,对我国通用航空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尽管如此,由于航空器运行管理是随着航空业的发展而需要动态管理的过程,因此需要根据实践中反馈的问题不断修订完善;另外,随着民用航空管理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和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修订,也需要对规章不断进行修订,以达到规章的要求协调一致和履行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的责任。本次修订就是根据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进行的一次修订,主要修订了如下方面:
1.根据实践反馈的问题和CCAR-43部协调的需要,对D章“维修要求”进行了修订完善,同时也涉及到了K章和L章部分条款必要的协调修订;
2.根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修订,对E章第91.405条“应急定位发射机”的要求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3.对发现的原部分条款的错误和缺陷进行改正,具体涉及到B章第91.175条,E章第91.401、91.403、91.407、91.411条,另外将原F章第91.405条调整到E章。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内容
91.175(h)(2)
表格修订
91.301至91.321
重新改写
91.401
-(a)(1)增加“…(超轻型飞机除外)”;
-(c)改为“…,应当将按照CCAR-43部批准该安装的表格或者等校表格的复印件放在该航空器上。”;
-(d)改为“除经局方批准外,运行涡轮动力飞机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场时,应当符合CCAR-34部的燃油排泄和排气要求。”
91.403
-标题改为“有动力的民用航空器的仪表和设备要求”;
-增加“除经局方特别批准外,有动力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满足如下仪表和设备要求”;
-删除“…驾驶具有中国标准类适航证的有动力的民用航空器时,该航空器…”将该段改为(a)条;
-原来的(a)款改为(b)款,(b)款改为(c)款,依次修改;
-(b)(11)增加“…涡轮动力”、(14)删除“对小型民用飞机”、
(15)改为“应急定位发射机(按照第91.405要求)”;
-(d)(1)改为“本条(b)款规定的仪表和设备,对夜间飞行,还应当安装本条(c)款规定的仪表和设备”
-增加(h)款“除经局方批准外,2007年1月1日后首次颁发适航
-I证
件的航空器应当装备有以米为单位显示的高度表。对于在此之前已经颁发适航证件的航空器,如果没有装备有以米为单位显示的高度表,可以采取在航空器上配备相应高度层换算对照表的方式。”
91.405
-重新改写(a)、 (b)款;
-(c)删除“…和(b)”;
-(f)款删除(1)段,将(2)段修改为(1)段,以后各段依次修改;
(8)段改为“其他经局方批准的特殊情况”
91.407
(b)款删除“…根据91.403(c)(3)”
91.411
-(b)(1)改为“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明确或其他方式提出的作为航空器型号合格证审定基础要求的仪表和设备,并且在所有使用条件下是安全运行必不可少的。”;
-(d)(2)( ii)增加“…要求的”
91.423
移自原91.509条
91.509
删除该条
91.511
改为91.507条
91.801
(a)款改为“…,对于使用大型航空器的…”,并删除(a)款的(1)、(2)和(3)段
91.993
删除该条
91.995
删除该条
91.997
删除该条
91.999
改为91.993条
91.1041
删除该条
91.1119
(c)款改为“除直升机之外的航空器,应当装备可以在45秒内将最大装载量的农用物质至少释放一半的设备。如果航空器装备了料箱或漏斗的整体释放装置,还应当安装防止驾驶员或其他机组成员无意将料箱或漏斗释放的预防装置。”
附录A
增加“大型航空器”的定义
上述修订经2006年7月书面征求意见后,于11月24日由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组织召开的规章修订征求意见会上讨论后报批,于2007年1月25日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II关
于《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第二次修订的说明
随着国际民航组织在运行标准和建议措施方面的影响力日益增强,各缔约国在其法规中也越来越多地采纳和体现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一方面作为履行缔约国的安全管理责任,另一方面也可促进安全管理法规体系的完善。国际民航组织在针对缔约国是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方面,也通过差异通报和将全球安全监督审计从自愿接受变为强制行动来加强监督。2007年4月,中国继1999年后第二次接受了国际民航组织的全球安全监督审计,虽然审计的结果令人满意,但在准备审计的过程中也发现了在运行管理规章发面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尤其是对航空器仪表和设备要求方面,难以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对比符合性。
本次修订包括加强与国际民航组织标准的符合性和针对我国空域内全面实施RVSM运行要求的内容。主要具体内容如下:
1.修订和增加了RVSM运行要求的相应条款,涉及到B章修订了第91.179条、增加了第91.180条和附录D的修订。
2.对航空器仪表和设备要求进行了全面修订,涉及了E章的全面修订、删除了L章部分重复要求的条款和在附录A增加有关定义。
3.在总则和飞行运行部分修订和增加了一些补充要求,涉及了A章和B章的部分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条款
修订内容
91.5
-(a)款增加(1)、(2)段;
-(b)、(c)款重新改写;
-新增(d)、(e)款。
91.8
新增条款。
91.102
新增条款。
91.104
新增条款。
91.151
增加(c)款。
91.153
原(a)款改为(b)款,新增(a)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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