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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22 20:5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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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除本条(a)的情况外,当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对其航空器及其部件实施重要修理和改装时,如果超出了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持续适航文件的规定,应当就修理和改装方案的内容向局方申请批准后才能实施。
(c) 当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对其航空器及其部件实施本条(b)之外的修理和改装时,如果超出了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持续适航文件的规定,应当获得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就修理和改装方案内容的书面批准或者认可后才能实施。如果不能得到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的书面批准或者认可,则应当就修理和改装方案的内容向局方申请批准后才能实施。
(d) 本条涉及的修理和改装工作的实施按照第91.303条的维修实施规则划分。
第91.315条 航空器批准恢复使用
(a) 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在每次对航空器完成任何维修和改装工作后,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维修人员在其航空器技术记录本上签署批准恢复使用。
(b) 除按照CCAR-145部的维修放行以外,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代管人使用航空器的批准恢复使用人员,还应当经其维修责任人授权后才能实施。
(c) 仅有在实施的任何维修和改装工作符合CCAR-43部的规定时,才能批准航空器恢复使用。
(d) 当航空器经过可能明显改变其飞行特性或对其飞行操作有重大影响的维修或者改装后,在载运人员(机组人员除外)前应当进行试飞检查,但如果可以通过地面试验和检查表明维修没有明显改变航空器的飞行性能或对其飞行操作产生重大影响时可以不进行试飞。
(e) 在规定的使用限制和条件下,可以按照第91.443条的规定批准带有某些不工作的仪表或设备的航空器恢复使用,但应当按照CCAR-43部的要求挂上标牌。
第91.317条 航空器技术记录
(a) 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应当按照本条(b)的要求为其使用的每一架航空器建立航空器技术记录,以连续记录航空器有关的技术信息。
(b) 航空器技术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和格式要求:
(1) 航空器的型号和国籍登记号;
(2) 以当地时间或者国际标准时间记录的航空器每次飞行时间和发动机运转时间;
(3) 机组发现的缺陷和工作不正常情况及所采取的修复措施;
(4) 油料添加记录;
(5) 航空器使用超限记录和采取的特殊检查措施;
(6) 每次完成维修和改装的日期、项目、实施人员或者单位、批准恢复使用人员(包括姓名、签名和执照编号);
(7) 适航指令执行记录。
(c) 航空器技术记录的格式应当固定,并且需要飞行机组填写和了解的内容应当放置在驾驶舱内,但放置驾驶舱部分的内容应当至少有一个复页来保证每次起飞前在地面保存一份记录上一次飞行和本次飞行前填写内容的记录。
(d) 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应当妥善保存航空器技术记录,并且建立有效的备份措施,以保证记录丢失或者损毁后的可恢复性。
第91.319条 航空器记录的保存
(a) 不论维修工作由谁实施,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都应当获得并按照本条(b)规定的期限保存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和改装记录。
(b) 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必须按下述时限妥善保存维修记录: 2007 年 X 月 X 日 -22-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1) 除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翻修以外,其他任何维修的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2) 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翻修记录应当保存至该工作被等同范围和深度的工作所取代;
(c) 航空器技术记录应当保存至航空器出售或者永久性退役后一年,航空器出售时航空器技术记录和维修记录应随同航空器转移。
(d) 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应当保证所有的维修记录可以提供给局方或者国家授权的安全调查机构的检查。
第91.321条 适航性检查
(a) 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的每架航空器在首次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局方的检查,确认其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获得适航证签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签署后才能投入使用。
(b) 在航空器首次获得适航证签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签署后,每连续12个日历月之内,应当接受局方进行的年度适航性检查,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获得适航证签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签署后才能继续投入使用。如果航空器长期处于停用的存储状态,可以在将其适航证件交回局方后不进行年度适航性检查,但应当在再次投入使用前完成一次适航性检查。
(c) 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应当接受局方在任何时间对其正在使用的航空器进行的适航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任何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应当在其改正措施满足局方的要求后方可以再投入使用。
(d) 对于航空器首次投入使用的检查和年度适航性检查,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检查费用。
E章 设备、仪表和合格证要求
第91.401条 民用航空器的合格证要求
(a) 除第91.613条规定外,运行民用航空器时,航空器应当携带下列证件:
(1) 适用的现行适航证件(超轻型飞行器除外)。
(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该航空器的航空器国籍登记证;在国外登记的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时,国外民航当局颁发的该航空器的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b) 运行民用航空器时,本条(a)所要求的适航证件或按第91.613颁发的特许飞行证应当展示在客舱或驾驶舱的入口处,以便乘客或机组清晰可见。
(c) 运行在客舱内或行李舱内安装有燃油箱的航空器时,应当将按照CCAR-43部批准该安装的表格或者等校表格的复印件放在该航空器上。
(d) 除经局方批准外,运行涡轮动力飞机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场时,应当符合CCAR-34部的燃油排泄和排气要求、CCAR-36部的噪声要求。
第91.403条 按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仪表和设备
(a) 航空器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应当至少安装下列仪表和设备:
(1) 一个磁罗盘;
(2) 一个指示时、分、秒的准确的计时表;
(3) 一个灵敏的气压高度表;
(4) 一个空速表。
(b) 除固定翼飞机的航空作业运行外,作为管制飞行而实施的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应当按照本规则第91.405条的仪表飞行规则进行装备。
(c) 对于涡轮动力的固定翼飞机,还应当装有防撞灯光系统,但该系统失效后,可继续飞行到能够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地点。 2007 年 X 月 X 日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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