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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22 20:5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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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手提灭火器与其他紧急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f) 客舱中的设备和控制开关的正确使用方法;
(g) 乘客氧气装置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h) 所有正常和紧急出口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包括撤离滑梯和绳索的使用方法;
(i) 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手册中规定的,在紧急情况时需他人帮助方可快速撤至出口的人员的就座方法。
第91.971条 关于机组成员检查的补充规定
(a) 航空器代管人应当严格控制机组成员参加本章要求的检查的周期,检查应当按照检查周期在固定的日历月内完成。对于在要求进行检查的那个日历月之前一个或之后一个日历月内完成检查的驾驶员,可被视为在所要求的那个日历月完成了检查。
(b) 如果参加熟练检查的驾驶员未能圆满完成规定的动作,实施检查的人员可以在实施检查飞行的同时对该驾驶员进行附加训练。除了需要重复先前未通过的动作外,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该驾驶员重复其他认为有必要实施的动作,以判断该驾驶员的真实水平。如果参加检查的驾驶员不能通过检查,航空器代管人不得允许该驾驶员参加运行,直至其通过下一次同样的检查。
第91.973条 对航空器代管人实施人员训练的基本要求
(a) 航空器代管人应当符合下列关于其人员训练的基本要求:
(1) 训练大纲的制定、使用和修订需满足本章相应条款的要求,确保机组成员、飞行教员、飞行检查员和经指派担负危险品运输和处理职责的人员能得到充分的训练。训练大纲应当得到局方的批准。
(2) 为训练提供足够的地面训练设施和飞行训练设施。
(3) 对于每一型别飞机以及在该飞机型别范围内的各种改型,提供实施本规则训练和检查所需的合适的训练资料、试题、表格、指南、程序,并使其保持现行有效。
(4) 提供足够的地面教员、飞行教员、飞行模拟机教员和航空检查人员,以实施所要求的训练和检查。
(b) 对应当进行定期复训的机组成员,在要求进行训练的那个日历月之前一个或之后一个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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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月中完成训练的,被视为在所要求的那个日历月中完成了训练。
(c) 负责每一阶段训练或检查的每个教员或航空检查人员,在完成这些训练或检查后,应当对训练或检查合格的机组成员、飞行教员或航空检查人员的技术熟练程度和知识水平作出合格证明。这种合格证明应当作为该人员个人记录的一部分。
(d) 适用于一个以上飞机型别或机组成员位置的训练科目,如果已在其中某一型别或某一机组成员位置上完成了该训练科目,则这些科目在以后的训练中,除定期复训之外,不需要重复训练。
(e) 经局方批准后,航空器代管人可以在其按训练大纲实施的训练中使用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
(f) 航空器代管人应当为飞行的每个阶段建立有效的机组管理方法,包括保证机组成员完成所有适用于机组成员的机组资源管理训练。
第91.975条 关于人员训练的特殊规定
(a) 经局方批准后,航空器代管人可以根据训练合同,使用下列训练中心为其人员提供本章所要求的训练、考试和检查:
(1) 按CCAR-121部审定合格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或其他经局方审定合格的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航空运营人运行的训练中心;
(2) 其他航空器代管人运行的训练中心;
(3) 经局方批准的其他训练中心。
(b) 本条(a)款所述的训练中心应当经局方审定合格,并得到局方同意其为其他单位提供训练服务的批准。训练中心应当具备符合本章要求的训练设施、设备和训练课程,并具有足够的教员和航空检查人员,能为航空器代管人提供本章规定的训练、考试和检查。
第91.977条 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批准
(a) 申请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批准时,航空器代管人应当向局方提交按本章要求制订或修订的训练大纲,以及局方要求的相关资料。
(b) 对于符合本章要求的训练大纲或其修订,局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后,航空器代管人即可依照该大纲进行训练。局方在训练过程中对该训练大纲的训练效果作出评估,并指出应当予以纠正的缺陷。
(c) 当局方认为,为了使已经获得批准的训练大纲继续保持良好训练效果,应当对其作某些修订时,则航空器代管人在接到局方的通知之后,应当对大纲进行相应的修订。航空器代管人在接到这种通知后30天之内,可向局方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在对重新考虑的请求未作出决定的期间,上述局方通知暂停生效。但是,如果局方认为出于安全考虑应当使修订立即生效,局方可以在向航空器代管人说明原因后,要求其立即对训练大纲作出修改。
第91.981条 对机组成员的总体训练要求
(a) 航空器代管人应当制定、使用和修订驾驶员训练大纲并得到局方批准,当在运行中使用客舱乘务员时,还应当制定、使用和修订客舱乘务员训练大纲并得到局方批准。训练大纲应当与每个驾驶员和客舱乘务员被指派参加的运行相适应,并且保证驾驶员和客舱乘务员经适当训练后能够达到本规则第91.967条至第91.971条中对理论知识和飞行技能的要求。
(b) 机组成员在参加运行前12个日历月内,应当针对所飞航空器的型别或级别、该成员在航空器上的职位和运行的实际情况,按照训练大纲完成首次训练或定期复训,否则不得作为机组必需成员参加实际飞行。
(c) 航空器代管人应当根据机组成员的具体任务,在训练大纲中为其提供下列地面训练:
(1) 对于新招聘的机组成员,提供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基础教育地面训练:
(i) 机组成员的职责;
(ii)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相应内容;
(iii) 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规范中的内容;
(iv) 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手册中的相应部分。 2007 年 X 月 X 日 -60-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2) 按照适用情况,本规则第91.987条和第91.989条规定的地面训练。
(3) 本规则第91.983条规定的应急生存训练。
(d) 训练大纲中应当按照适用情况,为机组成员提供本规则91.987(b)款规定的飞行训练。
(e) 训练大纲中应当提供本规则第91.991条规定的定期复训地面和飞行训练。
(f) 航空器代管人应当为参训的驾驶员和客舱乘务员提供适应实际运行的现行有效的学习材料。
(g) 除本条以上规定的训练内容外,航空器代管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在训练大纲中增加必要的地面和飞行训练内容,以确保每一机组成员达到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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