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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22 20:5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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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关下列方面的程序和指南:
(i) 决断高的识别;
(ii) 跑道视程的使用;
(iii) 进近的监控;
(iv) 决断区(在中指点标和决断高之间的区域);
(v) 在决断区内ILS指示的最大允许偏差;
(vi) 复飞;
(vii) 机载低能见进近设备的使用;
(viii) 使用自动驾驶仪的最低高度;
(ix) 仪表和设备故障警告系统;
(x) 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指令和限制。
2 要求的仪表和设备
进行II类运行的航空器应当安装本条所列的仪表和设备。如果本条要求的仪表和设备与91.413条或其他规定所要求的相同,则不要求重复配备。
(a) 第一组
(1) 两套航向道和下滑道信号接收系统。每套系统应当有一个基本的ILS显示器,并且仪表板的每一侧应当有一个基本的ILS显示器。但是,可以采用单一的航向道天线和单一的下滑道天线。
(2) 至少不会影响一套ILS工作的通信系统。
(3) 能提供视觉和听觉信号的外指点标和中指点标信号接收机。
(4) 两个陀螺俯仰和滚转指示系统。
(5) 两个陀螺方向指示系统。
(6) 两个空速表。
(7) 两个可调节气压的灵敏高度表,每一个都有标牌,标出高度表刻度误差和该航空器机轮高的修正表。
(8) 两个升降速度表。
(9) 一套由自动进近耦合器或飞行指引系统组成的飞行控制引导系统。飞行指引系统应当依据计算的信息显示出相对于ILS航向道的方向操纵指令,并且在同一仪表上还要依据计算的信息显示出相对于ILS下滑道的俯仰指令,或者显示基本ILS下滑道信息。自动进近耦合器应当提供至少相对于ILS航向道的自动方向操纵。飞行控制引导系统可由本条(1)款要求的接收系统之一提供信号。
(10) 对于决断高低于45米(150英尺)的II类运行,能提供视觉和听觉信号的内指点标接收机,或者无线电高度表。
(b) 第二组 2007 年 X 月 X 日 -82-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1) 能使驾驶员立即发现第一组中第(1)(4)(5)和(9)款仪表和设备故障的警告系统,以及对于III类运行,无线电高度表和自动油门系统。
(2) 双套操纵装置。
(3) 带有备用静压源的外部通气的静压系统。
(4) 风挡雨刷或等效装置,能提供足够的驾驶舱外视可见度,以便每一驾驶员安全地目视操作航空器至接地和滑跑。
(5) 每个空速系统的空速管加温装置或等效装置,能防止空速管因结冰而失效。
3 仪表和设备的批准
(a) 本附录第2条要求的仪表和设备,在供II类运行使用之前,应当按本条规定得到批准。在提交飞机以取得仪表和设备的批准之前,它应当表明,自提交日期之前的第12个日历月内:
(1) 仪表着陆系统航向和下滑道设备,曾按照制造商说明进行了台架校验。
(2) 高度表和静压系统曾按照CCAR-43部附录D进行了试验和检查。
(3) 列在维修方案中,本附录第2条(a)规定的所有其他仪表与设备项目,都进行了台架校验并认为是符合制造商的规范。
(b) 飞行控制引导系统的所有部件,如果尚未按照有关的型号合格审定程序或补充型号合格审定程序取得供III类运行的批准,应当用本条(e)规定的评审大纲进行在安装状态下的批准。此外,后来对部件厂号、型号或设计的更改也应当按本款批准。有关的系统或装置,如自动油门和复飞引导计算系统,如在 II 类运行中使用,应当以同样方式取得批准。
(c) 对最初的批准及在后来每次的更改,无线电高度表应当符合本条的性能要求:
(1) 应当向飞行机组成员清晰地、正确地显示主起落架机轮离地面的高度。
(2) 在下列条件下,显示主起落架机轮离地面的高度,其精确度达到±5英尺或5%(取较大者):
(i) 对于平均进近姿态俯仰角为零至±5°。
(ii) 在每一方向滚转角为零到20度。
(iii) 前进速度从最低进近速度到200海里/小时。
(iv) 在高度30米至60米(100至200英尺),下降率从零至4.5米/秒 (15英尺/秒)。
(3) 飞越平地时,应当显示追踪航空器飞行的真实高度而无明显的滞后或摆动。
(4) 航空器飞行高度在60米(200英尺)或以下,对于地形不大于航空器飞行高度 10%的突然改变,应当不致使高度表不能及时显示,并且高度表对这种改变的反应应当不超过0.1秒。此外,如遇较大的改变,该系统不能及时显示时,应当至少在1秒钟内,获得真实信号。
(5) 带有“按下测试”特性的系统,应当在模拟高度150米(500英尺)以下,对整个系统进行测试(带或不带天线)。
(6) 当任何时间失去电源或在设计的使用高度范围内失去地面回波信号时,该系统应当向飞行机组成员提供确切的故障警告显示。
(d) 本附录第2条所要求的所有其他仪表和设备项目,应当具备完成II类运行所需的功能。在随后每次对这些仪表和设备项目更改之后,应当得到批准。
(e) 评审大纲
(1) 作为II类手册申请的一部分,要首先通过评审大纲的评审。
(2) 除非局方另有批准,每架航空器的评审大纲要求进行本款规定的演示,至少应当飞行50次仪表着陆系统进近,其中至少用三个不同的仪表着陆系统设施各做5次,而且对于任一仪表着陆系统设施所做的次数不得超过进近总次数的一半。所有的进近应当在模拟仪表条件下至30米(100英尺)决断高,并且所做进近的总次数的90%应当是成功的。成功的进近是指:
(i) 在30米(100英尺)决断高,指示空速和航向对于进行正常的拉平和着陆是令人满意的。(速度应当在大纲规定的空速 ±5节范围之内,但如果使用了自动油门,则不得低于计算的入口速度)。
(ii) 航空器在30米(100英尺)决断高时进行的航迹修正,使其驾驶舱位置始终处于跑道两侧边界延长线范围之内。
(iii) 在飞离外指点标后,离开下滑道的偏差不大于在仪表着陆系统指示器上显示的满刻度偏差的50%。
(iv) 在飞离中指点标后,没有不正常的剧烈起伏或过度的姿态改变;
(v) 对于装有进近耦合器的航空器,当耦合器在决断高断开以便继续进行正常的进近和着陆时,航空器处于充分的配平状态。
(3) 在执行评审大纲期间,申请人应当保留下列有关航空器每次进近的资料,并按要求提供给
2007 年 X 月 X 日 -83-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局方。
(i) 妨碍开始进近的机载仪表和设备的每项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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