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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22 20:5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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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初次申请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说明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包括准许申请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证明文件。
(d) 局方在经过运行合格审定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则为该申请人颁发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相应的运行规范:
(1) 满足本规则所有适用于该申请人的条款的要求;
(2) 能够按本规则的规定及其运行规范实施安全运行。
(e)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运行合格证:
(1) 申请人不符合本条(d)款的要求;
(2) 原来颁发给该申请人的运行合格证被吊销后未满5年。 2007 年 X 月 X 日 -36-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第91.709条 运行合格证与运行规范的内容
(a)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包含下列内容:
(1) 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
(2) 合格证持有人主运行基地的地址;
(3) 合格证的编号;
(4) 合格证的生效日期;
(5) 负责监督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局方机构名称或代号;
(6) 被批准的运行种类;
(7) 说明经审定,该合格证持有人符合本规则H章的相应要求,批准其按所颁发的运行规范实施运行。
(b)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规范包含下列内容:
(1) 运营人的名称、住址、邮政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
(2) 运营人与航空器的运行相关的有关设施的地址,当设有时,包括其主运行基地和主维修基地的地址;
(3) 运营人参加运行的航空器的清单,列明航空器的型号、国籍标志与登记标志以及该航空器的运行目的和运行区域;
(4) 批准运营人实施的运行种类、运行区域以及限制和程序;
(5) 运营人运行的每型航空器的维修方式和地点,提供维修的人员或机构及其资格情况。
(6) 运营人在飞行运行中使用的每位飞行人员的姓名,持有执照的类别、编号和等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限和等级。可以为本项要求的内容单独列出清单,作为运行规范的附件,以便随时修改;
(7) 如果运营人借助航空器代管人的服务,注明代管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以及计划获取的服务项目(包括该运营人参加代管人的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项目的声明);
(8) 当运营人运行大型和涡轮多发飞机时,遵守本规则L章相应条款所采取的措施。
(9) 当运营人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时,遵守本规则M章相应条款所采取的措施。
(10) 当运营人实施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时,遵守本规则N章相应条款所采取的措施。
(11) 对航空器载重和平衡的控制方法的批准;
(12) 任何经批准的对本规则特定条款的偏离和豁免;
(13) 其他局方认为必要的信息。
第91.711条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
(a)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运行合格证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方为失效:
(1) 合格证持有人自愿放弃,并将其交回局方;
(2) 局方暂扣、吊销或以其他方式终止该合格证。
(b)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运行规范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方为全部失效或部分失效:
(1) 局方暂扣、吊销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其运行合格证;
(2) 局方暂停或终止该运行规范中全部或部分运行的批准;
(3) 运营人没有实施运行规范中批准的一个或多个种类的运行超过一年,并且没有按本条(c)款要求恢复该一种或多种运行。
(c) 如果运营人运行规范所批准的某种运行,连续间断时间超过一年,只有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局方批准后,方可恢复该种运行:
(1) 在恢复该种运行之前,至少提前7天通知局方;
(2) 如果局方决定重新进行全面检查,以确定其能否实施安全运行,运营人应当在前述7天期间处于能随时接受检查的状态。
(d) 当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被暂扣、吊销或因其他原因失效时,合格证或运行规范持有人应当将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交还局方。 2007 年 X 月 X 日 -37-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第91.713条 运行合格证与运行规范的保存和使用
(a) 运营人必须在其主运行基地或其他局方可接受的地点保存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以备局方检查。
(b) 运营人应当保证每个参与运行的人员熟知运行规范中适用于该人员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并遵照执行。
第91.715条 运行合格证的修改
(a) 在下列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按本章颁发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
(1) 局方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
(2) 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并且局方认为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进行这种修改。
(b) 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其运行合格证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不迟于其计划的修改生效日期前30天向局方提交修改其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书;
(2) 申请书应当按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局方提交。
(c) 当合格证持有人对其运行合格证修改的申请被拒绝或对局方发出的修改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重新考虑时,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天之内向局方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
第91.717条 运行规范的修改
(a)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局方可以修改按本章颁发的运行规范:
(1) 局方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
(2) 运营人申请修改,局方认为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此种修改。
(b) 除本条(e)款规定的情形外,局方提出修改运营人的运行规范时,使用下列程序:
(1) 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内容,通知运营人;
(2) 局方确定一个不少于7天的合理期限,在此期限内,运营人可以对修改内容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和意见;
(3) 局方在考虑了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后,作出下列决定之一并通知运营人:
(i) 采用全部修改内容;
(ii) 采用部分修改内容;
(iii) 撤销所提出的修改内容。
(4) 当局方颁发了运行规范的修改项时,修改项在运营人收到通知30天后生效,但下列情况除外:
(i) 局方发现,根据本条(e)款,存在紧急情况,为了安全需要立即行动;
(ii) 运营人根据本条(d)款,请求对修改的决定重新考虑。
(c) 当运营人申请修改其运行规范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 运营人必须按下列规定提交修改其运行规范的申请书:
(i) 对于发生兼并行为,或由于破产行为暂停运行后需要恢复运行的航空器运营人,应当至少在计划的运行规范修改生效日期前30天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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