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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22 20:5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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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所服务的每架航空器、每个机组成员工作位置、每种运行,持续保持充分的训练和近期熟练水平;
(2) 对新的设备、设施、程序和技术,包括对航空器的改装,具有合格的知识和技术水平。
第91.983条 机组成员的应急生存训练
(a) 机组必需成员应当针对所飞飞机的型别、布局及所实施的每种运行,完成本条规定的应急生存训练。
(b) 应急生存训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讲解应急工作的任务分派和程序,包括机组成员之间的协调配合。
(2) 逐个讲解下列应急设备的所在位置、功能和使用方法:
(i) 用于水上迫降和撤离的设备;
(ii) 急救设备;
(iii) 手提灭火瓶,重点是适用不同类型失火的灭火瓶型号;
(3) 讲解紧急情况的处理,包括下列内容:
(i) 急剧释压;
(ii) 空中或地面的失火和烟雾控制程序,重点是找到客舱区域(包括所有厨房、服务舱、升降机、盥洗室和放置电影屏幕处)内的电气设备和相关的断路器;
(iii) 水上迫降或其他形式的撤离,包括在紧急情况下,撤离那些需要由别人帮助才能迅速撤至某一出口的人员;
(iv) 乘客或机组人员生病、受伤等非正常情况的处置;
(v) 劫机和其他非法干扰情况的处理。
(4) 回顾和讨论以前与实际紧急情况有关的飞行事故和事件。
(c) 每一个机组成员应当使用适当的应急设备和程序进行以下几种应急演练。但对于某些特定的演练,如果局方通过机组成员的演示发现其已经得到足够的训练,则可以同意其免除这些演练:
(1) 当适用时,水上迫降;
(2) 紧急撤离;
(3) 灭火和烟雾控制;
(4) 操作和使用紧急出口,包括在适用时,展开和使用撤离滑梯;
(5) 机组和乘客氧气的使用方法;
(6) 当适用时,从航空器上放下救生筏,充气,使用救生绳索,以及乘客和机组的登筏;
(7) 救生衣的穿戴和充气,以及在适用时,其他漂浮装置的使用。
(d) 在7600米(25000英尺)以上高度的飞行中服务的机组成员,应当通过教学了解以下知识:
(1) 呼吸原理;
(2) 生理组织缺氧;
(3) 高空不供氧情况下的有知觉持续时间;
(4) 气体膨胀;
(5) 气泡的形成;
(6) 减压的物理现象和事件。
第91.985条 危险品识别训练
航空器代管人的驾驶员应当接受识别危险品的训练,否则不得进行任何分派、运送和处理国际
2007 年 X 月 X 日 -61-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中列明的危险品的工作。
第91.987条 驾驶员训练内容
(a) 驾驶员训练中的地面训练,至少应当包括适用于其指定职位的下列内容:
(1) 一般科目,包括下列内容:
(i) 航空器代管人的飞行定位程序;
(ii) 确定重量与平衡、起飞与着陆跑道限制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iii) 足够的气象学知识,以保证掌握有关天气现象的实用知识,包括锋面系统、结冰、雾、雷暴及各种高空气象情况的原理;
(iv) 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程序和用语;
(v) 导航和导航设备的使用,包括仪表进近程序;
(vi) 正常和应急通信程序;
(vii) 下降到决断高度(DA)/决断高(DH)或最低下降高度(MDA)/最低下降高(MDH)之前,以及在其后下降过程中的目视参考;
(viii) 对于喷气飞机,喷气发动机的工作原理及使用特点,高速空气动力学和现代大型客机的操纵特性,包括喷气飞机失速、飘摆原理及其改出方法;
(ix) 机组资源管理;
(x) 确保其胜任工作所必需讲授的其他内容。
(2) 对于每一航空器型别,应讲授下列内容:
(i) 一般介绍;
(ii) 性能特征;
(iii) 发动机和螺旋桨;
(iv) 主要部件;
(v) 飞机主要系统(如飞行操纵、电气、液压)和其他有关的系统;
(vi) 正常、非正常和应急操作的原则以及相应的程序和限制;
(vii) 识别和避开危险天气的程序,包括意外遭遇危险天气时(包括低空风切变)从中脱离的程序,以及靠近雷暴或穿越雷暴区(包括最佳穿越高度)、颠簸(包括晴空颠簸)、结冰、冰雹和其他危险天气环境中的操作程序;
(viii) 使用限制;
(ix) 燃油消耗和巡航控制;
(x) 飞行的计划;
(xi) 每一正常和应急程序;
(xii) 经批准的飞行手册。
(b) 驾驶员的的飞行训练,应当包含CCAR-61部对初始颁发相应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所要求的实践考试中要求的动作和程序,对这些动作和程序的描述应当包括在航空器代管人经批准训练大纲的训练课程中。飞行训练应当在实际飞行中完成。但经局方批准后,也可以在飞行模拟机或适当的飞行训练器上完成全部或部分飞行训练科目。
第91.989条 客舱乘务员训练内容
客舱乘务员训练只包含地面训练,该训练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一般课目,包括下列内容:
(1) 机长的权力;
(2) 处理乘客事务,包括处理神经错乱的或其行为可能危及安全的乘客时需遵守的程序;
(b) 对于每一航空器型别,包括下列内容:
(1) 关于航空器的一般介绍,应着重介绍与实施水上迫降、紧急撤离、飞行中的应急程序和其他相关职责相关的物理特性;
(2) 客舱广播系统的使用以及与其他飞行机组成员之间的联系方法,包括出现劫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时的应急联络方法; 2007 年 X 月 X 日 -62-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3) 厨房电器设备和客舱加温、通风设备的正确使用。
第91.991条 复训的训练内容
(a) 航空器代管人应当为每一机组成员提供定期复训,保证其在所飞航空器和机组成员工作位置上获得充分训练并保持熟练水平。
(b) 机组成员的定期复训地面训练课程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一次问答或其他形式的考查,以确认机组成员对所飞航空器和工作位置的了解;
(2) 根据需要,包括本规则第91.987条要求的地面训练课程中的适当内容。
(c) 定期复训的飞行训练课程中,应当包含CCAR-61部对初始颁发相应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所要求的实践考试中要求的动作和程序。
(d) 本规则第91.967条中要求的驾驶员理论检查和熟练检查可以代替驾驶员的定期复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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