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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29 12:1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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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生效日期:1993年4月1日
六. 颁发日期:1993年4月1日
七. 联系人:  何正华               民航华东管理局适航处 (021)2687788-6126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3-C130-01 修正案号:39-0962
一. 标题:检查增压机身整流罩支撑结构
二. 适用范围:
B-3002 B-3004
三. 参考文件:
    1.FAA
AD 92-10-14  修正案 39-8249

    2.FAA
AD 92-15-03  修正案 39-6265

3.CAD89-C130-01(即 CAD89-120-C130·0001·53)


    4.洛克希德公司服务通告(LASC)SB382-53-50R1(1991年 12月 13日)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本适航指令替代 CAD1989-C130-01,39-0307
    为防止飞机因疲劳裂纹而导致释压,应完成以下工作(已完成者除外):
    A.1989年9月14日以前已累计飞行6300小时的飞机,应在1989年9月14日以后的10飞行小时以内,在经FAA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FAM) “限制”章节内增加下述内容:
“飞机座舱增压使用压力不应超过10英寸水银柱。”
    B.对于上述A项不适用的飞机,在本指令生效后10飞行小时以内,
 CAD1993-C130-01 /39-0962
或累计飞行6300飞行小时,以后到者为准,在经FAA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FAM)限制章节内增加下述内容:
“飞机座舱增压使用压力不应超过10英寸水银柱。”
    C.1989年9月14日以前,即CAD89-C130-01生效之日前,已累计飞行6300小时,并且没有按CAD89-C130-01(AD89-15-03)的要求进行检查的飞机,在本指令生效后45天以内,按下述G项所要求的文件和检查范围,对飞机增压机身整流罩支撑结构进行检查。
D.对于已经按CAD89-C130-01的要求,完成检查折飞机,在上次检查拍3000飞行小时以内,按下述G项所要求的文件和检查范围,对飞机增压机身整流支撑结构进行检查。

    E.对于不适用本指令C项或D项的飞机,在累计飞行6300小时以前,或本指令生效后45天以内,以后到者为准,按下述G项所要求的文件和检查范围,对飞机增压机身整流支撑结构进行检查。

    F.对于所有的飞机,以不超过3600飞行小时的时间间隔,按下述G项所要求的文件和检查范围,进行重复检查。 G.(1)检查文件:           洛克希德公司(Lockheed Aeronautical  Systems


Company,LASC)服务通告382-53-50R1,1991年12月13日。 标准维修工卡(SMP)515-A/C
(2)检查范围: 机身站位(FS)477-(FS)517 工卡SP-126 机身站位(FS)477处的腹板上缘条(Upper Web Flange)工
卡SP-224 机身站位(FS)497处的顶部隔框板(Overhead Bulkhead Web)和外部T形结构件(Tee-Outboard) 序号S/N3946-S/N4932 工卡SP-224 S/N4933-S/N5305 工卡SP-126 机身站位(FS)497处的顶部隔模式上部连接拐角(Overhead Bulkhead Upper Attach Angle)工卡SP-224
H.如果在检查中发现裂纹,在下次飞行前,按服务通告SB382-53-50R1(1991年12月13日)附录A的要求,进行修理。在完成修理后,继续执行上述F项重复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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