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下列特性和功能必须进行飞行演示:
(A)本指令B.4.(1)段所要求的灭火剂浓度。
(B)本指令B.4.(2)段所要求的烟雾、火焰探测系统。
(C)按CCAR25.857(B)(2)和25.855(E)(2)条所要求的防止烟雾进入客舱区域的功能。
CAD1993-MULT-10 /39-0985
(D)本指令A.2.(4)段所要求规定的货舱可达性。
(10)提供下列系统和设备:
(A)提供两人用的适当的防护服装,并存放在旅客舱内的进入B级货舱入口处附近。
(B)提供其中一人至少120分钟的保护式呼吸装置,对另一人提供30分钟附加的保护式呼吸装置,该套设备必须满足TSO,C-116措施通报(Action Notice)8150.2A,或等效文件的要求,并且其中至少有30分钟的保护式呼吸装置存放在B级货舱入口附近。所有保护式呼吸装置都必须放在货舱的外面。
(11)修改经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的限制部分,以包括下述内容:
“如果有货物装入B级货舱,每次飞行时,在飞行前,关闭货舱门后,负责飞行中消防任务的机组成员必须对整个B级主货舱进行目视检查,以便熟悉情况。”
C.完成本指令B.1或B.2段要求,即完成了本指令A段所要求的昀终措施;完成本指令B.3或B.4段要求,即完成了本指令A.1和A.3段所要求的昀终措施。
五. 生效日期:1993年6月3日
六. 颁发日期:1993年 5月 16日
七. 联系人: 王彦田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4012233-8962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3-S365-03 修正案号:39-0986
一. 标题:检查 SA365N直升机电气并联板
二. 适用范围: SA365N、N1、N2型直升机
三. 参考文件:
DGAC AD 87-167-022(B)R1 EUROCOPTER FRANCE SA365N服务通告 N°39.03 R1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消除电缆束与下列器件干扰的可能性:
- 在4 ALPHA盒内的金属件(N型)
- 雷达屏后接口(如装有此件),控制板后,(N型)
- 雷达屏后,6 ALPHA板(N、N1和N2型)
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 N型直升机:
1.1
自本指令生效之日的50飞行小时内(除非已完成了本指令):
1.1.1
检查EUROCOPTER FRANCE SA365服务通告N°39.03R1中1C(1)(a)段所述的,在4 ALPHA盒中的全部电缆线。
1.1.2
如果以上1.1.1段中要求的检查表明电缆束有干扰或损坏,在下次飞行前完成服务通告中1C(1)(b)(ba)段要求的工作。
1.1.3 如果以上1.1.1段中的检查表明:只是没有满足5mm间隙的
CAD1993-S365-03 /39-0986
要求但没有干扰,航空器可继续使用直到下一个“T”检,完成服务通告1C(1)(b)(bb)段中要求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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