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3-F100-06 修正案号:39-0961
一. 标题:检查 /调节燃油供给管路和液压油管路之间的间距
二. 适用范围: 飞机序号为11244到11438的F100系列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荷兰适航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 93-042(A)
2.1993.3.12 Fokker公司颁发的服务通告 F100-28-026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在F100飞机航前绕机一周检查时,发现右轮舱处渗漏燃油。经检查发现燃油供给管路被磨穿。这是由于与液压油管路连接座相摩擦而引起的。由于在同型号的其他飞机上有可能存在或将产生上面所描述的不安全因素,特颁发本适航指令以防止导致引起火灾的燃油渗漏,要求根据以下规定(除非事先已完成)检查有关燃油和液压油管路之间的间距及损坏情况并安装附加支架。
(a)在本适航指令生效后30天内,目视检查区域631和531内的燃油供给管路和液压油供给管路。
(1)根据1993.3.12 Fokker服务通告F100-28-026第二部分(完成指令)中第一段的要求检查右边燃油供给管路(件号为P/N D69518-403)和液压油管路(件号为P/N D71401-435)之间的间距。
(2)根据1993.3.12 Fokker服务通告F100-28-026第二部分(完成
CAD1993-F100-06 /39-0961
指令)中第一段的要求检查左边燃油供给管路(件号为P/N D69518-407或-417)和液压油管路(件号为P/N D71671-419)之间的间距。
(b)如按本适航指令(a)段检查时发现燃油管路和液压油管路之间的间距少于3mm(0.118英寸)并发现磨损,在飞下一次航班以前,根据飞机维修手册更换已损坏的燃油管路,并根据1993.3.12 Fokker服务通告F100-28-026第二部分(完成指令)中第二段的要求安装二个附加支架(件号为P/N MS21919MCE6)。
(C)如按本适航指令(a)段检查时发现燃油管路和液压油管路之间的间距少于3mm(0.118英寸)但没有发现磨损,在本适航指令生效后6个月内,根据1993.3.12 Fokker服务通告F100-28-026第二部分(完成指令)中第二段的要求安装二个附加支架(件号为P/N MS21919WCE6)。
(d)如发现有关燃油管路和液压油管路之间的间距是3mm(0.118英寸)或更大,不必做任何工作。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