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提供驾驶舱和货舱内部之间的双道通话联络设备。
(4)在货舱内明显的部位安装标牌,清楚地标明装置货物的包装要求和限制,它规定在集装板和集装箱至少两侧的整个长度上应有足够的通道和宽度便于接近和灭火。修改《载重和平衡手册》,通过说明和图表来表示装载说明。
3.安装和配置下列系统和设备:
(1)提供适当的防护服装并存放在进入货舱的入口附近。
(2)提供至少30分钟的保护式呼吸装置,该套设备必须满足TSO C-116,措施通报(Action Notice)8150.2A,或等效文件的要求,并存放在货舱入口附近。
B.在本指令生效后的四十二个月内,或在货物装入B级主层货舱前(无论何者后发生),应完成本指令B.1,B.2,B.3或B.4的要求之一:
1.按CCAR25.855(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5部(CCAR25,下同)第1次修正案,1990年7月18日生效)和25.858(CCAR25,1985年12月31日生效)的规定,将B级货舱改为C级货舱。
2.将有下列内容的标牌安装在所有B级主层货舱内醒目的位置,且需经当地适航部门批准。
标牌内容: “在货舱内的货物必须装在经批准的防止火焰穿透性集装箱内,并满足CCAR25.857(C)的要求,集装箱的顶部、侧壁和底板,必须满足CCAR25,附录F第Ⅲ部分(CCAR25第1次修正案)的要求。 ”
3.除完成本指令A.2条要求外,还需根据适航部门批准的文件,进行下述工作:
(1)B级主货舱内的所有货物,都要满足本指令B.3.(1).A或B.3.(1).(B)条的要求。
(A)用能包容火焰的护罩盖住货物。
(B)在能包容火焰的容器内装货。
(2)提供一套符合CCAR25.858条(1985年12月31日颁发)要求的B级主层货舱烟雾或火警探测系统,并能向旅客舱的乘务员(机组人员)提供音响和目视警告。
(3)在旅客舱和B级货舱之间设置一个隔板,防止烟雾或火焰从货舱渗入到旅客舱。防烟/防火隔板必须从货舱地板延伸到舱顶机身上
CAD1993-MULT-10 /39-0985
顶部区域,并从货舱的右侧壁板到左侧壁板,以致使货舱与旅客舱完全隔离。防火隔板和附属的密封材料及内表面必须符合CCAR25,附录F第Ⅲ部分(CCAR25第1次修订,1990年7月18日生效)的要求。
(4)按本指令下列B.3.(4)(A)和B.3.(4)(B)段的要求向B级主层货舱提供照明。
(A)货舱内一般区域的照明在40英寸间隔内,即在集装板和集装箱的一半高度和整个高度位置处,测得的平均亮度为0.1英尺-烛光。
(B)在货舱纵向进口通道上的照明要按本指令A.2(4)段的要求,沿一条宽2英寸并平行于货舱通道地板中心的直线上,每40英寸的间隔能测得的所提供照明的平均照度为0.05英尺-烛光的设备,或是提供在货舱内着火的情况下,可以看清舱内的情况的照明设备。
(5)按本指令B.3.(5)(A)和B.3.(5)(B)的规定要求,培训消防员:
(A)按B.3.(1)段要求,使用和维护所必须的项目。
(B)发生火警后迅速做出反应,以便能监视和控制B级主层货舱内的火情。
(6)设置能从旅客舱内看到B级货舱的观察点,观察点必须设置成能由机组人员在进入货舱前很容易确认烟雾情况。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