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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4 23:2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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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3 在审定为要求有副驾驶员操作的航空器上,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驾驶员座位上担任副驾驶时,有权将其飞行时间全部计入为取得更高级别驾驶员执照所需的总飞行时间。
2.1.9.4 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监督之下担任机长时,有权将其飞行时间全部记入为取得更高级别驾驶员执照所需的总飞行时间。
2.1.10 年满60周岁驾驶员的权利限制
和年满65周岁驾驶员
的权利削减
2.1.10.1 如执照持有人年满60周岁,或者在有一名以上驾驶员参加飞行且其他驾驶员年龄不满60岁而执照持有人年满65周岁时,颁发驾驶员执照的缔约国不得允许该执照持有人在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
2.1.10.2 建议:执照持有人年满65周岁时,颁发驾驶员执照的缔约国不得允许该执照持有人在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
注:请注意1.2.5.2.3对年满60岁以上从事商业航空运输运行驾驶员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规定。
2.2 飞行学员
2.2.1 飞行学员必须符合有关缔约国规定的要求。规定此类要求时,缔约国必须确保所赋予的权利不致使飞行学员对空中航行安全构成危险。
2.2.2 除非在授权的飞行教员的监视下或经其授权,否则飞行学员不得单飞。
2.2.2.1 除非有关缔约国之间有特定的或一般的协议,否则飞行学员不得在飞国际航班的航空器上单飞。 2-3 23/11/06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第 2 章
g) 起飞、着陆和其他性能数据的使用与实际运用;
2.2.3 体检要求
h) 适合于按照目视飞行规则私人运行的飞行前准备和航路飞行计划;空中交通服务飞行计划的准备和申报;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程序;位置报告程序;高度表拨正程序;交通密集区的运行;
除非飞行学员持有现行有效的二级体检合格证,否则缔约国不得允许该飞行学员单飞。
2.3 私用驾驶员执照
人的行为能力
2.3.1 颁发与飞机、飞艇、直升机和
i) 人的行为能力,包括威胁和差错管理的原则;
动力升空器类别相应执照
的一般要求
注:有关设计人的行为能力,包括威胁和差错管理原则的训练大纲的指导材料见《人的因素训练手册》(Doc 9683号文件)。
2.3.1.1 年龄
申请人必须年满17周岁。
气象学
2.3.1.2 知识
j) 初级航空气象学的应用;气象资料的使用和获得气象资料的程序;测高法;危险气象条件;
申请人必须至少在下列科目中演示与授予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相适应,并且与预期包括在执照内的航空器类别相符的知识水平:
领航
k) 空中领航和推测领航技术的实践;航图的使用;
航空法
操作程序
a) 与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有关的规章条例;空中规则;高度表拨正程序;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措施和程序;
l) 在运行效绩方面运用威胁和差错管理;
注:运用威胁和差错管理原则的有关材料载于《空中航行服务程序 —— 培训》(PANS-TRG,Doc 9868号文件)第3章附篇C和《人的因素训练手册》(Doc 9683号文件)第II部分第2章。
飞机、飞艇、直升机和动力升空器类航空器的一般知识
b) 动力装置、系统和仪表的工作原理及其功能;
m) 高度表拨正程序;
c) 有关类别航空器和动力装置的使用限制;飞行手册或其他相应文件中的有关操作资料;
n) 航空文件,如《航行资料汇编》、《航行通告》、《航空代码及缩略语》的使用;
d) 对于直升机和动力升空器,传动装置(传动齿轮系)(如适用);
o) 适当的预防程序和应急程序,包括为避让危险天气、尾流和其他运行危险所采取的行动;
e) 对于飞艇,气体的物理特性与实际应用;
p) 对于直升机和动力升空器(如适用),带油门的缓慢垂直下降;地面共振;后行桨叶失速;动力侧滚翻转和其他操作危险;与目视气象条件飞行相关的安全程序;
飞行性能、计划和装载
f) 装载及重量分布对飞行特性的影响;重量和平衡计算; 23/11/06 2-4
第 2 章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飞行原理
q) 飞行原理;
无线电通话
r) 适用于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通信程序和用语;如遇通信故障应采取的行动。
2.3.1.3 技能
申请人必须演示作为相应类别航空器的航空器机长完成2.3.3.2或2.3.4.2.1或2.3.5.2或2.3.6.2所规定的各项程序和动作的能力,其胜任程度与授予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相适应,并且能够:
a) 识别并且管理威胁和差错;
注:运用威胁和差错管理原则的有关材料载于《空中航行服务程序 —— 培训》(PANS-TRG,Doc 9868号文件)第3章附篇C和《人的因素训练手册》(Doc 9683号文件)第II部分第2章。
b) 在航空器限制范围内驾驶航空器;
c) 平稳而准确地完成所有动作;
d) 运用良好的判断力和飞行技术;
e) 运用航空知识;和
f) 随时保持对航空器的操纵,以确保圆满地完成各项程序或动作。
2.3.1.4 体检要求
申请人必须持有现行有效的二级体检合格证。
注:请注意2.7.1.3中对申请仪表等级的私人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体检合格的要求。
2.3.2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与行使此种
权利应遵守的条件
2.3.2.1 在符合1.2.5、1.2.6、1.2.7.1、1.2.9和2.1所规定要求的条件下,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必须是在从事非营利飞行的航空器类别相应的航空器上不以取酬为目的担任机长或副驾驶。
2.3.2.2 在夜间行使权利之前,执照持有人必须在与航空器类别相应的航空器上接受过夜航带飞训练,包括夜间起飞、着陆和航行。
2.3.3 颁发飞机类别等级的特殊要求
2.3.3.1 经历
2.3.3.1.1 申请人必须在与申请级别等级相应的飞机上完成至少40小时作为驾驶员的飞行时间,如果是在批准的训练课程中完成,则不少于35小时。颁照当局必须决定申请人在飞行模拟训练装置内作为驾驶员接受训练的经历是否可以接受作为40小时或(视情)35小时总飞行时间的一部分。如将此项经历计入总飞行时间,必须限定最多为5小时。
2.3.3.1.1.1 如果申请人具有作为其他类别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时间,颁照当局必须决定此项经历是否可接受,如可接受,2.3.3.1.1对飞行时间的要求可相应减少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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