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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4 23:2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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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任何先天或后天的畸形;或
b) 任何活动性的、隐匿性的、急性的或慢性的失能;或
c) 任何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或
d) 使用任何处方或非处方治疗、诊断或预防性药物而造成的任何后果或副作用;
注:有关检验辨色力的恰当方法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
因为它将会造成某种程度的功能丧失,而这种失能又可能会影响到航空器的安全运行或职责的安全行使。
6.2.4.4.1 建议:在执行执照授予或按所持等级行使有关特许权时佩带的太阳镜,应该是非偏光镜,镜色以中性的灰色色调为宜。
注:使用草药和替代治疗方法时要求特别注意可能出现的副作用。
6.2.5 听力检查要求
6.2.3 视力检查要求
6.2.5.1 各缔约国必须使用能保证听力检查可靠的方法。
6.2.3.1 目前所用的视力测量方法,有可能导致不同的鉴定结果。因此,为统一起见,缔约国必须保证各种测量方法能够得到同等的鉴定结果。
6.2.5.2 申请人必须显示其听力足以安全行使其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
6.2.3.2 建议:视力检查应该采用如下方法:
6.2.5.3 一类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必须在首次颁发合格证时接受纯音听力检查,至少每五年一次直到40周岁,其后至少每两年一次。
a) 视力检查应该在照明水平相当于一般办公场所照明标准(每平方米30-60烛光)的环境下进行。
6.2.5.3.1 或者也可以采取提供相同结果的其他方法。
b) 测量视力应该使用一套兰道特氏(Landolt)圈标或类似的视标,应该根据所采用的方法将视标置于距离申请人恰当的位置。
6.2.5.4 三类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必须在首次颁发合格证时接受纯音听力检查,至少每四年一次直到40周岁,其后至少每两年一次。 23/11/06 6-2
第 6 章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6.2.5.4.1 或者也可以采取提供相同结果的其他方法。
6.3.1.3 当颁照当局确信申请人已符合本节的要求及6.1和6.2中的一般规定时,必须向申请人颁发一级体检合格证。
6.2.5.5 建议:二类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该在首次颁发合格证时接受纯音听力检查,50周岁以后至少每两年一次。
6.3.2 身体和心理要求
6.3.2.1 申请人不得患有可能会使其突然不能安全操纵航空器或安全履行指定职责的任何疾病或失能。
6.2.5.6 在6.2.5.3、6.2.5.4和6.2.5.5所述之外的其他体检中,如果没有进行听力检查,申请人必须在静室内接受耳语和口语语音检查。
6.3.2.2 申请人必须没有可能使申请人不能安全行使其申请或持有的执照所授予权利的下列各症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注1:纯音听力计的标准基准零位,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出版的《听力检查方法》现行版的相关标准中规定的。
a) 器官性精神障碍;
注2:按照要求检查听力时,静室房间的背景噪声强度要求应小于35分贝(A)。
b) 由于使用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精神或行为障碍,包括由酒精或其他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依赖症状;
注3:按照要求检查听力时,距离输出点(讲话人的下唇)1米的平均谈话声音声级是c.60分贝(A),耳语声音声级是c.45分贝(A)。距离讲话人2米之处,声音等级低6分贝(A)。
c) 精神分裂症或精神分裂症型或妄想型障碍;
d) 情绪(情感)障碍;
注4:关于使用助听装置的申请人合格证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中。
e) 神经性、与紧张相关的或躯体形式的障碍;
f) 同心理失调或生理因素相关的行为综合症;
注5:提请注意对持有私人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签发仪表飞行等级要求的2.7.1.3.1。
g) 成人人格障碍或行为障碍,尤其是反复出现的明显行为显示出的人格障碍或行为障碍;
6.3 一级体检合格证
h) 精神迟钝;
6.3.1 颁发和换发体检合格证
i) 心理发育障碍;
6.3.1.1 商用(飞机、飞艇、直升机或动力升空器)驾驶员执照、多机组(飞机)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飞机、直升机或动力升空器)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接受首次体格检查,以获得一级体检合格证。
j) 儿童时代或青春期开始的行为或情绪障碍;或
k) 没有另外说明的精神障碍;
注:精神和行为障碍的定义是根据1992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出版的《疾病和有关保健问题国际统计分类(第十版)——精神和行为障碍分类》中所载的世界卫生组织临床说明和诊断指导原则确定的。这一文件中载有对诊断要求的具体说明,将其适用于体检评估可能是有益的。
6.3.1.2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商用(飞机、飞艇、直升机或动力升空器)驾驶员执照、多机组(飞机)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飞机、直升机或动力升空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必须在不超过1.2.5.2所规定的时间间隔内更新其一级体检合格证。 6-3 23/11/06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第 6 章
6.3.2.3 申请人必须没有下列各症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a) 神经系统进行性或非进行性的疾病,其影响可能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的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
b) 癫痫;或
c) 对病因没有满意的医学解释的意识障碍。
6.3.2.4 申请人不得受过任何,其影响可能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的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的头部损伤。
6.3.2.5 申请人不得患有任何可能妨碍安全行使其执照和等级所授予权利的先天的或后天的心脏疾病。
6.3.2.5.1 进行过冠状搭桥移植或血管成形术(有或无移植片固定物固定)或其他心脏手术、或有心肌梗塞史、或有任何其它潜在心脏功能丧失情况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按照最好的体检方法对申请人的心脏情况做了调查和评价,并且评估认为不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或等级所授予的权利。
6.3.2.5.2 心率不正常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按照最好的体检方法对其心率不正常做了调查和评价,并且评估认为不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或等级所授予的权利。
注:关于心血管评价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中。
6.3.2.6 为首次颁发体检合格证而进行的心脏检查中,必须做心电图。
6.3.2.6.1 年龄在50岁以上的申请人复查时必须做心电图,每年至少一次。
6.3.2.6.2 建议:年龄在30岁至50岁之间的申请人复查时应该做心电图,每两年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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