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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4 23:2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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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原理
bb) 飞行原理;
无线电通话
cc) 通信程序和用语;如遇通信故障应采取的行动。
2.6.1.2.2 除了上述科目之外,申请飞机或动力升空器类别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满足2.7.1.1的仪表等级知识要求。 23/11/06 2-16
第 2 章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2.6.1.3 技能
e) 运用良好的判断力和飞行技术,包括有条理的决策和对事态保持警觉;和
2.6.1.3.1 申请人必须演示在要求有一名副驾驶操作的相应类别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完成下列各项程序和动作的能力:
f) 与其他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有效沟通,并演示有能力切实完成机组失能和机组配合程序,包括驾驶员任务的分配、机组配合、标准运行程序(SOPs)的执行及检查单的使用。
a) 飞行前程序,包括运行飞行计的准备和空中交通服务飞行计划的申报;
2.6.1.4 体检要求
b) 所有飞行阶段的正常飞行程序和动作;
申请人必须持有现行有效的一级体检合格证。
c) 与动力装置、系统、机体等设备故障有关的不正常和应急程序与动作;
2.6.2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与行使此种
权利应遵守的条件
d ) 机组失能和机组协调程序,包括驾驶员任务的分配、机组配合及检查单的使用;和
2.6.2.1 在符合1.2.5、1.2.6、1.2.7.1、1.2.9和2.1所规定要求的条件下,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必须是:
e) 对于飞机和动力升空器,2.7.4.1 a)至d) 规定的各项仪表飞行程序和动作,包括模拟发动机故障。
a) 在与航空器类别相应的航空器上行使私用驾驶员执照和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所有权利,对于飞机和动力升空器类别的执照,行使仪表等级持有人的所有权利;和
2.6.1.3.1.1 对于飞机,申请人必须演示担任多发飞机机长完成2.6.1.3.1规定的各项程序和动作的能力。
2.6.1.3.1.2 申请人必须演示完成2.6.1.3规定的各项程序和动作的能力,其胜任程度与授予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相适应,并且能够:
b) 在审定要求有一名以上驾驶员飞行的相应类别的航空器上,担任商业航空运输的机长。
a) 识别并且管理威胁和差错;
2.6.2.2 如果飞机类别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以前仅持有多机组驾驶员执照,除非执照持有人满足2.5.2.1 a)、2.5.2.2和2.5.2.3规定的要求,否则其执照权利必须仅限于多机组运行。必须在执照上签注对权利的任何限制。
注:运用威胁和差错管理原则的有关材料载于《空中航行服务程序 —— 培训》(PANS-TRG,Doc 9868号文件)第3章附篇C和《人的因素训练手册》(Doc 9683号文件)第II部分第2章。
注:执照持有人年满60和65周岁后,按2.1.10规定对执照的某些权利予以削减。
b) 在各种情况下,在航空器限制范围内平稳而准确地手动操纵航空器,以确保圆满地完成各项程序或动作;
2.6.3 颁发飞机类别等级的特殊要求
2.6.3.1 经历
c) 用与飞行阶段相适应的自动化模式来操作航空器,并且保持对工作中的自动化模式的意识;
2.6.3.1.1 申请人必须完成至少1500小时作为飞机驾驶员的飞行时间。颁照当局必须决定申请人在飞行模拟训练装置内作为驾驶员接受训练的经历是否可以接受作为1500小时总飞行时间的一部分。如将此项经历计入
d) 在飞行的各个阶段能准确地完成正常、不正常和应急程序; 2-17 23/11/06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第 2 章
总飞行时间,必须限定最多为100小时,其中在飞行程序训练器或基本仪表飞行训练器内的时间不得超过25小时。
a) 250小时作为机长的飞行时间,或70小时作为机长的飞行时间,其余必需的附加飞行时间是在监督之下担任机长;
2.6.3.1.1.1 申请人必须在飞机上完成至少:
b) 200小时转场飞行时间,其中100小时是作为机长或在监督之下担任机长;
a) 500小时在监督之下作为机长的飞行时间,或250小时作为机长的飞行时间,或70小时作为机长的飞行时间,其余必需的附加飞行时间是在监督之下担任机长;
c) 30小时仪表时间,其中仪表地面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和
d) 50小时作为机长或副驾驶的夜航时间。
b) 200小时转场飞行时间,其中100小时是作为机长或在监督之下担任机长;
2.6.4.1.2 如果申请人具有其他类别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时间,颁照当局必须决定此项经历是否可以接受,如可以接受,2.6.4.1.1对飞行时间的要求可相应减少的程度。
c) 75小时仪表时间,其中仪表地面时间不得超过30小时;和
2.6.4.2 飞行训练
d) 100小时作为机长或副驾驶的夜航时间。
2.6.3.1.2 如果申请人具有作为其他类别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时间,颁照当局必须决定此项经历是否可接受,如可接受,2.6.3.1.1对飞行时间的要求可相应减少的程度。
申请人必须接受为颁发商用驾驶员执照要求的飞行训练(2.4.4.2)。
注: 2.6.4.1.1.1 c)规定的仪表时间和2.6.4.1.1.1 d)规定的夜间飞行时间,并未授予航线运输(直升机)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按仪表飞行规则驾驶直升机的权利。
2.6.3.2 飞行训练
申请人必须接受2.4.3.2规定的颁发商用驾驶员执照和2.7.4段规定的颁发仪表等级,或2.5.4段规定的颁发多机组驾驶员执照要求的带飞训练。
2.6.5 颁发动力升空器类别等级
的特殊要求
2.6.5.1 经历
2.6.4 颁发直升机类别等级
2.6.5.1.1 建议:申请人应该完成至少1 500小时作为动力升空器驾驶员的飞行时间。颁照当局应该决定申请人在飞行模拟训练装置内作为驾驶员接受训练的经历,是否可以接受作为1 500小时总飞行时间的一部分。
的特殊要求
2.6.4.1 经历
2.6.4.1.1 申请人必须完成至少1 000小时作为直升机驾驶员的飞行时间。颁照当局必须决定申请人在飞行模拟训练装置内作为驾驶员接受训练的经历,是否可以接受作为1 000小时总飞行时间的一部分。如将此项经历计入总飞行时间,必须限定最多为100小时,其中在飞行程序训练器或在基本仪表飞行训练器内的时间不得超过25小时。
2.6.5.1.2 建议:申请人应该在动力升空器上完成至少:
a) 250小时作为机长的飞行时间,或其中至少70小时担任机长,其余必需的附加飞行时间是在监督之下担任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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