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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4 23:2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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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执照颁发的标准和建议措施是理事会于1948年4月14日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于芝加哥)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首次通过的,并定为公约的附件1,于1948年9月15日生效。
表A列明了其后各次修订的根据、涉及的主要内容以及附件和各次修订经理事会通过的日期、生效日期和适用日期。
一般说明
本附件中使用的“执照”一词与公约中使用的“胜任能力证书和执照”、“执照或证书”以及“执照”具有同样含义。同样,“飞行机组成员”一词与公约中使用的“航空器运行机组成员”和“运行人员”具有同样含义,而“飞行机组以外的人员”一词包括公约中使用的“机务人员”一词的含义。
人员执照颁发标准的适用范围
附件1包括了国际民航组织作为人员执照颁发的最低标准通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本附件适用于本附件规定的所有执照与等级的申请人和执照与等级更新后的持有人。
附件各组成部分的地位
理事会决定,影响现行颁照规定的修订,原则上适用于所有执照申请人和持有人,但至于对现有执照持有人的适用问题,必要时通过重新考核个别执照持有人的知识、经历和技术熟练程度对其进行评定事宜,由各缔约国酌情处理。
附件由下列各部分组成,但不一定每一附件都具有所有这些部分。各部分的地位如下:
1. 组成附件正文的材料:
a) 标准和建议措施 是根据公约的规定由理事会通过的。其定义如下:
缔约国的行动
标准 凡有关物理特征、结构、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范,其统一应用被认为对国际航行的安全与正常是必要的,各缔约国将按照公约予以遵守,如不可能遵照执行时,则根据公约第38条必须通知理事会。
通知差异 提请各缔约国注意公约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义务。此义务要求各缔约国将其本国规章和措施与本附件及其修订中的国际标准之间的任何差异通知本组织。如果通知这种差异对航行安全至关重要,请各缔约国将通知的内容扩大到与本附件及各次修订中建议措施之间的任何差异。此外,还请各缔约国将随后可能出现的任何差异或撤销前已通知的任何差异随时通知本组织。在本附件的每一修订获得通过之后,一项有关通知差异的特别要求将立即送达各缔约国。
建议措施 凡有关物理特征、结构、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范,其统一应用被认为对国际航行的安全、正常或效率是有利的,各缔约国将力求按照公约予以遵守。 附件 1 (v) 23/11/06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前言
b) 附录 为了方便而单独组成的材料,但仍构成理事会通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一部分。
d) 附篇 由对标准和建议措施进行补充,或作为对应用标准和建议措施进行指导而列入的材料组成。
c) 定义 对标准和建议措施中所用术语的界定,这些术语由于在字典中找不到可接受的词义,所以不能自明其义。定义本身并无独立的地位,但它是使用此项术语的每一标准和建议措施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因为术语含义的改变将会影响到规范的意义。
语言文字的选择
本附件以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六种文字通过。要求每一缔约国从中选定一种文本直接使用或译成本国文字,以便在本国实施或用于公约中规定的其他用途,并相应将此通知本组织。
d) 表和图 附加于一项标准或建议措施或者对标准或建议措施进行说明的表和图以及在本附件中提及的表和图,是有关标准或建议措施的一部分,并与标准或建议措施具有同等地位。
编辑上的安排
为了一目了然地表示每条条文的地位,采用了下列做法:“标准”用细正体字(中文本用宋体字 ——译注):“建议措施”用细斜体字(中文本用楷体字 —— 译注)并冠以“建议”(黑体)字样以表明其地位;“注”用细斜体字(中文本用楷体字 —— 译注)并冠以“注”字以表明其地位。
应予注意的是,本附件中有些标准以参照方式把具有建议措施地位的其他规范包括进来。在此种情况下,被参照的建议措施的正文即成为该标准的一部分。
2. 经理事会批准的,与标准和建议措施一起出版的材料:(SARPS)
应予以注意的是,在英文本中,在编写各项规范时,采用了以下办法:“标准”使用关键词“必须/须(shall)”,“建议措施”则使用了关键词“应该/应(should)”。
a) 前言 由根据理事会的行动编写的历史性和解释性材料组成,其中包括对公约和通过的决议所产生的各国在应用标准和建议措施方面所承担义务的解释。
本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5中规定的国际单位制一致。在附件5中允许使用的非国际单位制的替用单位,置于基本单位之后的括号内。当引用两套单位制时,切不可设想相对应的一对单位的数值是相等的和可以互换的,但可以推定,单独使用其中任何一套单位均可达到同等的安全水平。
b) 引言 由解释性材料组成,列在附件各部分、章或节的开头以帮助理解正文的适用。
c) 注 在正文中适当地方所加的注释,用以说明有关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事实资料或参考材料,但不构成标准或建议措施的一部分。
凡提及本文件中有编号的部分时,均包括该部分的所有各分款。
23/11/06 (vi)
前言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表A 附件1的各次修订
通过日期
生效日期
适用日期
修 订
根 据
内 容
第一版
人员执照颁发处第2次会议;
1948.04.14
飞行机组成员与负责航行服务主要负责人员的执照颁发。
(1947.1)。
1948.09.15
1949.05.01
1-123
人员执照颁发处第3次会议;
对现行标准的修改。
1950.03.22
(第二版)
(1948.3)。
1950.09.01
1951.10.01
124-129
人员执照颁发处第3次会议;
对现行标准的修改。
1950.06.27
(1948.3)。
1950.11.01
1951.10.01
对现行标准的修改。
1952.11.25
130-151
人员执照颁发处第3、4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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