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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地面机动和试车;悬停;正常、无风及倾斜地面的起飞和着陆;大下滑角进近;
c) 10小时仪表教学时间,其中仪表地面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和
g) 以所需最小动力起飞和着陆;最大性能起飞和着陆技术;受限制区域内的运行;快停;
d) 在夜间行使执照权利时,5小时作为机长的夜航时间,包括5次起飞和5次着陆。
h) 无地面效应的悬停;外挂载荷运行(如可行);高空飞行;
2.4.5.1.3 建议:如果申请人具有作为其他类别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时间,颁照当局应该决定此项经历是否可接受,如可接受, 2.4.5.1.1对飞行时间的要求可相应减少的程度。
i) 基本飞行机动和仅参照基本飞行仪表从不正常姿态中改出;
j) 使用目视参考、推测领航和无线电导航设备作转场飞行;改航程序;
2.4.5.2 飞行训练
建议:申请人应该在动力升空器上接受授权飞行教员的带飞训练。教员应该保证申请人至少在下列科目具有商用驾驶员所需技能水平的操作经历:
k) 不正常和应急程序,包括模拟的直升机设备故障、自转下降到着陆;
l) 按照空中交通服务程序飞往、飞离和飞越管制机场;和
a) 识别并且管理威胁和差错;
注:运用威胁和差错管理原则的有关材料载于《空中航行服务程序 —— 培训》(PANS-TRG,Doc 9868号文件)第3章附篇C和《人的因素训练手册》(Doc 9683号文件)第II部分第2章。
m) 通信程序和用语。
注: 2.4.4.1.1.1 c)和2.4.4.2 i)规定的仪表飞行经历及2.4.4.1.1.1 d)和2.4.2.2规定的夜航经历和带飞训练,并未授予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按仪表飞行规则驾驶直升机的权利。
b) 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的确定、动力升空器的检查和勤务工作;
2.4.5 颁发动力升空器类别等级的特定要求
c) 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避免相撞的预防措施和程序;
2.4.5.1 经历 23/11/06 2-12
第 2 章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d)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操纵动力升空器;
a) 50小时在飞艇上作为驾驶员的飞行时间;
e) 在涡环的初始阶段改出;在发动机转速正常范围内从低旋翼转速改出的技术;
b) 30小时在飞艇上担任机长或监督下的机长,其中至少包括:
f) 地面机动和试车;悬停、滑跑与上升;正常、无风及倾斜地面的悬停和滑跑进近到着陆;大下滑角进近;
— 10小时转场飞行;和
— 10小时夜间飞行。
c) 40小时仪表时间,其中20小时必须是空中飞行时间,包括10小时在飞艇上的飞行时间;和
g) 以所需最小动力起飞和着陆;最大性能起飞和着陆技术;受限制区域内的运行;快停
d) 20小时在飞艇上按2.4.6.2操作领域要求实施的飞行训练。
h) 无地面效应的悬停;外挂载荷运行(如可行);高空飞行;
2.4.6.2 飞行训练
i) 基本飞行机动和仅参照基本飞行仪表从不正常姿态中改出;
申请人必须在飞艇上接受授权飞行教员的带飞训练。教员必须保证申请人至少在下列科目具有商用驾驶员所需技能水平的操作经历:
j) 使用目视参考、推测领航和有条件时使用无线电导航设备作转场飞行,包括一次至少1小时的飞行;
a) 识别并且管理威胁和差错;
k) 应急操作,包括模拟的动力升空器设备故障、动力转换为自转和自转下降(如适用);传动装置和互连式传动轴故障(如适用);
注:运用威胁和差错管理原则的有关材料载于《空中航行服务程序 —— 培训》(PANS-TRG,Doc 9868号文件)第3章附篇C和《人的因素训练手册》(Doc 9683号文件)第II部分第2章。
l) 按照空中交通服务程序、无线电话通信程序及用语飞往、飞越管制机场或从管制机场起飞;和
b) 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的确定、飞艇的检查和勤务工作;
m) 通信程序和用语。
注:2.4.5.1.2 c)和2.4.5.2 i)规定的仪表飞行经历及2.4.5.1.2 d)和2.4.2.2 规定的夜航经历和带飞训练,并未授予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按仪表飞行规则驾驶动力升空器的权利。
c) 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避免相撞的预防措施和程序;
d) 起飞技术和程序,包括相应限制、应急程序和使用的信号;
2.4.6 颁发飞艇类别等级的特殊要求
e)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操纵飞艇;
2.4.6.1 经历
f) 识别漏气;
2.4.6.1.1 申请人必须完成至少200小时作为驾驶员的飞行时间。
g) 正常起飞和着陆;
h) 最大性能(短跑道和越障)起飞;短跑道着陆;
2.4.6.1.1.1 申请人必须完成至少: 2-13 23/11/06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第 2 章
i) 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c) 用与飞行阶段相适应的自动化模式操作飞机,并且保持对工作中的自动化模式的意识;
j) 使用目视参考、推测领航和有条件时使用无线电导航设备作转场飞行;
d) 在飞行的各个阶段都能准确地完成正常、不正常和应急程序;和
k) 应急操作,包括模拟的飞艇设备故障;
e) 与其他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并且演示有能力切实履行机组失能和机组协调程序,包括驾驶员任务的分配、机组配合、标准运行程序(SOPs)的执行及检查单的使用。
l) 按照空中交通服务程序飞往、飞越管制机场或从管制机场起飞;和
m) 通信程序和用语。
2.5.1.3.2 必须持续不断地评估在掌握2.5.1.3.1规定的技能方面取得的进展。
2.5 与飞机类别相应的多机组
驾驶员执照
2.5.1.4 体检要求
2.5.1 颁发执照的一般要求
申请人必须持有现行有效的一级体检合格证。
2.5.1.1 年龄
2.5.2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与行使此种
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
权利应遵守的条件
2.5.1.2 知识
2.5.2.1 在符合1.2.5、1.2.6、1.2.7.1、1.2.9和2.1所规定要求的条件下,多机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必须是:
申请人必须在经过批准的培训课程中达到2.6.1.2段规定的与飞机类别相应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要求。
2.5.1.3 技能
a) 在达到2.3.3段要求的条件下,在相应飞机类别上行使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所有权利;
2.5.1.3.1 申请人必须演示作为正在飞行的驾驶员和不在飞行的驾驶员,完成附录3规定的所有胜任能力单元所要求技能的能力,在审定需要最小机组至少为两名驾驶员操纵的涡轮发动机飞机上,能够担任副驾驶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和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程度,并且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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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