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2 批准的培训机构
(参阅第1章1.2.8.2)
1. 颁发批准
h) 根据第7段的要求,对完成和保存训练记录所使用方法的说明;
1.1 对一培训机构颁发的批准以及该批准的持续有效性,必须取决于该培训机构符合本附录的要求。
i) 在适用的情况下,对为符合经营人的程序和要求所需额外训练的说明;
1.2 批准文件必须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j) 根据第8段,当一个国家授权一批准的培训机构在进行为颁发执照或等级所要求的考试时,对授权人员的挑选、任务和职责,以及颁发执照当局制定的适用要求的说明。
a) 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b) 颁发批准的日期和有效期(视情);
c) 批准的条件。
2.2 培训机构必须确保对训练和程序手册进行必要的更新,以便其中所包含的资料保持最新状态。
2. 训练和程序手册
2.3 训练和程序手册的所有修订文本,必须立即提供给手册发送对象的所有组织和人员。
2.1 培训机构必须提供训练和程序手册,供有关人员使用和进行指导。这份手册可以按单独的部分发行,并且必须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3. 训练大纲
a) 根据机构的批准条件授权提供训练范围的一般说明;
3.1 颁照当局可批准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或仪表等级的训练大纲,以此作为替代方法来满足附件1规定的经历要求,但是批准的训练机构必须以令颁照当局满意的方式证明,该训练提供的胜任能力水平至少相当于没有接受此类批准训练人员对经历的最低要求。
b) 提供训练方案的内容,包括使用的教具和设备;
c) 根据第4段,对机构的质量保证系统的说明;
d) 对机构设施的说明;
3.2 颁照当局批准多机组驾驶员执照的训练大纲时,批准的训练机构必须以令颁照当局满意的方式证明,该训练提供的多机组运行合格能力水平至少相当于在经审定需要最小机组至少为两名驾驶员操纵的飞机上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仪表等级和型号等级的人员所达到的水平。
e) 根据第6.1段,负责遵守批准要求的指定人员的姓名、职责和资格;
f) 根据第6.2段,对负责规划、执行和监督训练的指定人员的职责和资格的说明;
注:批准训练大纲的指导载于《批准飞行机组训练机构的手册》(Doc 9841号文件)。
g) 根据第6.3段的要求,对建立和保持教学人员能力所采用程序的说明; 附件 1 APP 2-1 23/11/06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附录 2
4. 质量保证系统
培训机构必须建立批准颁发执照的当局所满意的质量保证系统,确保训练和教学措施符合所有有关的要求。
5. 设施
5.1 设施和工作环境必须适合于要进行的各项任务,并且必须被颁发执照当局所接受。
5.2 培训机构必须具备、或可以获得必要的资料、设备、训练装置和材料,以教授被批准的课程。
5.3 模拟训练装置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要求,其使用必须得到颁发执照当局的批准,以确保适用于训练任务。
注:《飞行模拟机鉴定标准手册》(Doc 9625号文件)提供了批准飞行模拟机方面的指导。
6. 人员
6.1 培训机构必须指定一名人员负责确保其符合一批准机构的各项要求。
6.2 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人员来规划、执行和监督要提供的训练。
6.3 教学人员的资格能力必须符合程序,并能达到使颁发执照当局可接受的程度。
6.4 培训机构必须确保所有教学人员得到与所委派的任务和责任相称的初始和持续训练。培训机构制定的训练大纲必须包含有关人的行为能力的知识和技能的训练。
注:为开发人的行为能力的知识和技能而设计训练大纲的指导材料,请参阅《人的因素训练手册》(Doc 9683号文件)。
7. 记录
7.1 培训机构必须保存学员的详细记录,以证明已满足了颁发执照当局同意的对训练课程的各项要求。
7.2 在适当情况下,培训机构必须保持一个用于记录教学和考核人员资格能力和训练的系统。
7.3 第7.1段所要求的记录必须在完成训练之后至少保留2年时间。第7.2段所要求的记录必须在教员或考核人员停止履行培训机构的职能之后,至少保留2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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