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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4 23:2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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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4.1 根据本段需要进行近视力矫正的,必须另备一副可供立即使用的近读矫正眼镜。
6.5.3.5 必须要求申请人具有正常的视野。
6.5.3.6 必须要求申请人具有正常的双眼机能。
6.5.3.6.1 实体视觉衰退、非干扰近视力的会聚异常以及眼不对称但视像融合储备力足以防止发生眼疲劳和复视等情况,不必构成淘汰的理由。
6.5.4 听力要求
6.5.4.1 申请人在用纯音听力计进行测试时每耳必须能听到500、1 000或2 000赫兹频率,其损失不大于35分贝,对于3 000赫兹,损失不大于50分贝。
6.5.4.1.1 申请人的听力损失大于上述规定值也可评为合格,但条件是申请人在重现或模拟典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环境的背景噪声中,具有正常的听力能力。
注1:背景噪声的频率构成仅限于适当相当于600至4800赫兹(讲话频率范围)的范围。
注2:辨别检测的发音材料中,通常使用与航空相关的语句及语音平衡的词汇。
6.5.4.1.2 或者可以在与申请人执照和等级效力相符的空中交通管制环境中进行实际听力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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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06 6-16
附录1
无线电话通信使用语言能力的要求
(第1章1.2.9节所指要求)
1. 总则
a) 在仅用话音(电话/无线电话)和面对面的情况下进行有效交流;
注:国际民航组织语言能力要求包括第2节中的整体指标和附篇A所载国际民航组织语言能力评级表中国
b) 准确和清楚地就共同、具体和与工作有关的题目进行交流; 际民航组织工作级(4级)的要求。语言能力要求对专门术语和明语均适用。
c) 使用适当的交流策略在一般或与工作有关的范畴内,交换信息并识别和解决误会(例如核对、确认或澄清信息);
为达到第1章第1.2.9节中所述的语言能力要求,执照申请人或持有人必须以发证当局能接受的方式表现出其符合第2节中的整体指标和附篇A所载国际民航组织语言能力评级表中国际民航组织工作级(4级)的要求。
d) 成功和较为轻松地处理因日常工作范畴内的复杂或突发事件或因不熟悉的通信任务造成的语言挑战;和
2. 整体指标:
会话熟练者必须:
e) 使用航空界能够听懂的方言或口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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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APP 1-1 23/11/06

附录2 批准的培训机构
(参阅第1章1.2.8.2)
1. 颁发批准
h) 根据第7段的要求,对完成和保存训练记录所使用方法的说明;
1.1 对一培训机构颁发的批准以及该批准的持续有效性,必须取决于该培训机构符合本附录的要求。
i) 在适用的情况下,对为符合经营人的程序和要求所需额外训练的说明;
1.2 批准文件必须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j) 根据第8段,当一个国家授权一批准的培训机构在进行为颁发执照或等级所要求的考试时,对授权人员的挑选、任务和职责,以及颁发执照当局制定的适用要求的说明。
a) 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b) 颁发批准的日期和有效期(视情);
c) 批准的条件。
2.2 培训机构必须确保对训练和程序手册进行必要的更新,以便其中所包含的资料保持最新状态。
2. 训练和程序手册
2.3 训练和程序手册的所有修订文本,必须立即提供给手册发送对象的所有组织和人员。
2.1 培训机构必须提供训练和程序手册,供有关人员使用和进行指导。这份手册可以按单独的部分发行,并且必须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3. 训练大纲
a) 根据机构的批准条件授权提供训练范围的一般说明;
3.1 颁照当局可批准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或仪表等级的训练大纲,以此作为替代方法来满足附件1规定的经历要求,但是批准的训练机构必须以令颁照当局满意的方式证明,该训练提供的胜任能力水平至少相当于没有接受此类批准训练人员对经历的最低要求。
b) 提供训练方案的内容,包括使用的教具和设备;
c) 根据第4段,对机构的质量保证系统的说明;
d) 对机构设施的说明;
3.2 颁照当局批准多机组驾驶员执照的训练大纲时,批准的训练机构必须以令颁照当局满意的方式证明,该训练提供的多机组运行合格能力水平至少相当于在经审定需要最小机组至少为两名驾驶员操纵的飞机上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仪表等级和型号等级的人员所达到的水平。
e) 根据第6.1段,负责遵守批准要求的指定人员的姓名、职责和资格;
f) 根据第6.2段,对负责规划、执行和监督训练的指定人员的职责和资格的说明;
注:批准训练大纲的指导载于《批准飞行机组训练机构的手册》(Doc 9841号文件)。
g) 根据第6.3段的要求,对建立和保持教学人员能力所采用程序的说明; 附件 1 APP 2-1 23/11/06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附录 2
4. 质量保证系统
培训机构必须建立批准颁发执照的当局所满意的质量保证系统,确保训练和教学措施符合所有有关的要求。
5. 设施
5.1 设施和工作环境必须适合于要进行的各项任务,并且必须被颁发执照当局所接受。
5.2 培训机构必须具备、或可以获得必要的资料、设备、训练装置和材料,以教授被批准的课程。
5.3 模拟训练装置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要求,其使用必须得到颁发执照当局的批准,以确保适用于训练任务。
注:《飞行模拟机鉴定标准手册》(Doc 9625号文件)提供了批准飞行模拟机方面的指导。
6. 人员
6.1 培训机构必须指定一名人员负责确保其符合一批准机构的各项要求。
6.2 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人员来规划、执行和监督要提供的训练。
6.3 教学人员的资格能力必须符合程序,并能达到使颁发执照当局可接受的程度。
6.4 培训机构必须确保所有教学人员得到与所委派的任务和责任相称的初始和持续训练。培训机构制定的训练大纲必须包含有关人的行为能力的知识和技能的训练。
注:为开发人的行为能力的知识和技能而设计训练大纲的指导材料,请参阅《人的因素训练手册》(Doc 9683号文件)。
7. 记录
7.1 培训机构必须保存学员的详细记录,以证明已满足了颁发执照当局同意的对训练课程的各项要求。
7.2 在适当情况下,培训机构必须保持一个用于记录教学和考核人员资格能力和训练的系统。
7.3 第7.1段所要求的记录必须在完成训练之后至少保留2年时间。第7.2段所要求的记录必须在教员或考核人员停止履行培训机构的职能之后,至少保留2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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