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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4 23:2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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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机场管制等级 在执照持有人取得等级的机场提供或监视提供机场管制服务;
b) 进近管制等级 在执照持有人取得等级的一个或多个机场,在提供进近管制服务单位的管辖空域或部分空域内,提供或监视提供进近管制服务; 23/11/06 4-4
第 4 章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c) 进近雷达管制等级 在执照持有人取得等级的一个或多个机场,在提供进近管制服务单位的管辖空域或部分空域内,使用雷达或其他监视系统提供和/或监视提供进近管制服务;
申请人必须至少在下列科目中演示与授予飞行运行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航空法
a) 与飞行运行员执照持有人有关的规章条例;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措施和程序;
1) 在满足4.4.2.2.1 c)规定的条件下,权利必须包括提供雷达监视进近;
航空器一般知识
d) 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等级 在执照持有人取得等级的机场内,提供和/或监视提供精密进近雷达服务;
b) 飞机动力装置、系统和仪表的工作原理;
c) 飞机和动力装置的使用限制;
e) 区域管制等级 在执照持有人取得等级的管制区域或部分管制区域内,提供和/或监视提供区域管制服务;和
d) 最低设备清单;
飞行性能计算、计划程序和装载
f) 区域雷达管制等级 在执照持有人取得等级的管制区域或部分管制区域内,使用雷达提供和/或监视提供区域管制服务。
e) 装载及重量分布对航空器性能和飞行特性的影响;重量和平衡计算;
4.4.3.2 在行使4.4.3.1中授予的权利前,执照持有人必须熟悉所有相关和现行有效的资料。
f) 运行飞行计划;燃油消耗与航程计算;备降机场的选择程序;航路巡航控制;延程运行;
4.4.3.3 颁发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的缔约国不得允许执照持有人在运行环境中执行训练,除非该持有人已获得该缔约国的适当授权。
g) 空中交通服务飞行计划的准备与申报;
h) 计算机辅助计划系统的基本原理;
人的行为能力
4.4.3.4 等级的有效性
i) 与签派职责有关的人的行为能力;
如果空中交通管制员停止行使等级权利的时间超过颁照当局确定的期限,该等级即行失效。这一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恢复失效等级的有效性前,必须重新确定管制员行使等级权利的能力。
注:有关设计人的行为能力培训计划的指导材料见《人的因素培训手册》(Doc 9683号文件)。
气象学
4.5 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执照
j) 航空气象学;气压系统的移动;锋面结构和影响起飞、航路和着陆条件的重要天气现象的起源及特征;
4.5.1 颁发执照的要求
4.5.1.1 年龄
申请人必须年满21周岁。
k) 航空气象报告、图表和预测的判读及应用;代码与简字;气象资料的使用以及获得气象资料的程序;
4.5.1.2 知识 4-5 23/11/06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第 4 章
领航
l) 空中航行的原理,尤其是仪表飞行;
操作程序
m) 航空文件的使用;
n) 载运货物和危险物品的操作程序;
o) 与航空器事故和事件相关的程序;应急飞行程序;
p) 与非法干扰及破坏航空器有关的程序;
飞行原理
q) 与适当航空器类别有关的飞行原理;和
无线电通信
r) 与航空器及相关地面电台通信的程序。
4.5.1.3 经历
4.5.1.3.1 申请人必须取得下述经历:
a) 在1)至3)款规定的任一职位或任何综合职位上共服务2年,但就综合经历而言,在每一职位上服务的时间至少必须为1年:
1) 航空运输的飞行机组成员;或
2) 航空运输的航空器签派部门的气象员;或
3) 空中交通管制员;或飞行运行员或航空运输飞行运行系统的技术监督员;

b) 在航空运输的签派部门中担任助理员至少1年;

c) 已圆满完成批准的训练课程。
4.5.1.3.2 申请人在申请前6个月内,必须在飞行运行员监视下至少服务90个工作日。
4.5.1.4 技能
申请人必须表现出下列能力:
a) 根据一系列每日天气图和天气报告,作出准确和运行上可以使用的天气分析;对特定航路附近主要天气条件提供运行有效的简介;预报与航空运输相关的天气趋势,特别是对于目的地和备降机场;
b) 确定航段的最优飞行航迹,提出准确的人工和/或计算机制作的飞行计划;和
c) 在实际或模拟恶劣天气条件下,为飞行提供与飞行运行员执照持有人职责相应的运行监督和所有其他协助。
4.5.2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及行使此种
权利应遵守的条件
在符合1.2.5所规定要求的条件下,飞行运行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必须是,在申请人符合附件6所规定要求的任一区域内担任飞行运行员。
4.6 航空电台报务员执照
注:这一执照并不是为提供机场飞行信息服务(AFIS)的人员颁发的,这些人员应达到的资格要求指南载于第211号通告《机场飞行信息服务》。
4.6.1 颁发执照的要求
4.6.1.1 在颁发航空电台报务员执照之前,缔约国必须要求申请人满足4.6.1的要求。如果电台所在国能够确保不持执照的人员满足同样要求,则这些人员也可担任航空电台报务员。
4.6.1.2 年龄
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 23/11/06 4-6
第 4 章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4.6.1.3 知识
b) 在申请前12个月内,在合格的航空电台报务员领导下圆满服务至少6个月。
申请人必须至少在下列科目中演示与航空电台报务员执照持有人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4.6.1.5 技能
一般知识
申请人必须在下列方面表现出或已表现出其胜任能力:
a) 国家内提供的空中交通服务;
a) 操作所用的电信设备;和
操作程序
b) 有效并准确地发射和接受无线电通信电报。
b) 无线电通信程序;用语;电信网络;
4.6.2 航空电台报务员的权利及行使此种
权利应遵守的条件
规章条例
在满足1.2.5和1.2.9所规定要求的条件下,航空电台报务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必须是在航空电台中担任报务员。在行使执照的权利前,持有人必须熟悉该航空电台所用设备的类型以及与操作程序有关的最新信息。
c) 适用于航空电台报务员的规章条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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