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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执照持有人必须熟悉所要签发维修放行单的特定航空器维修与适航方面的所有相关资料,或者所要确定适航性的特定机体、动力装置、航空器系统或组件及航空器电子系统或组件的维修和适航方面的所有相关资料;和
c) 在过去24个月之内,执照持有人具有至少6个月,按所持执照授予的权利对航空器或组件实施检查、养护或维修的经历,或已达到具有相应权利的执照颁发要求,并得到颁照当局的认可。
4.2.2.3 缔约国必须根据合格审定任务的复杂性来确定执照持有人的权利范围。
4.2.2.3.1 建议:合格审定权利的详细内容应该在执照上进行签注或附于执照之后,其方式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引用缔约国颁发的另一文件。
4.2.2.4 当缔约国授权一个批准的维修机构任命非执照持有人行使4.2.2的权利时,被任命的人员必须达到4.2.1规定的要求。
4.3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
4.3.1 颁发执照的要求
在颁发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之前,缔约国必须要求执照申请人满足4.3.1的要求和4.4所列至少一种等级的要求。不持执照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满足同样要求情况下,也可以担任空中交通管制员。
4.3.1.1 年龄
申请人必须年满21周岁。
4.3.1.2 知识
申请人必须至少在下列科目中演示与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航空法
a) 与空中交通管制员有关的规章条例;
空中交通管制设备
b) 空中交通管制所用设备的原理、使用与限制; 23/11/06 4-2
第 4 章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一般知识
a) 机场管制等级;
c) 飞行原理;航空器、动力装置与系统的工作原理与功能;与空中交通管制运行相关的航空器性能;
b) 进近管制等级;
c) 进近雷达管制等级;
人的行为能力
d) 进近精密雷达管制等级;
d) 与空中交通管制有关的人的行为能力;
e) 区域管制等级;和
注:有关设计人的行为能力培训计划的指导材料见《人的因素培训手册》(Doc 9683号文件)。
f) 区域雷达管制等级。
注:世界气象组织已对气象观测人员规定了具体的要求,该要求也适用于提供此项服务的空中交通管制员。
气象学
4.4.2 空中交通管制员等级的要求
e) 航空气象学;气象文件与资料的使用与判读;影响飞行运行及安全的天气现象的起源与特征;测高法;
4.4.2.1 知识
申请人必须至少在其负责区域所涉及的下列科目中演示与所授予的权利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领航
f) 空中航行的原理;导航系统与目视助航设备的原理、限制及精度;和
a) 机场管制等级:
1) 机场平面图;物理特征及目视助航设备;
操作程序
2) 空域结构;
g) 空中交通管制、通信、无线电通话以及(正常、不正常及应急)用语程序;相关航空文件的使用;与飞行有关的安全措施。
3) 适用的规则、程序和资料来源;
4) 空中导航设施;
4.3.1.3 经历
5) 空中交通管制设备及其使用;
申请人必须完成批准的训练课程,并且在具有合适等级的空中交通管制员监视下圆满完成至少3个月的空中交通实际管制服务。4.4中规定的空中交通管制员等级的经历要求可作为本条规定经历要求的一部分。
6) 地形和显著地标;
7) 空中交通特征;
4.3.1.4 体检要求
8) 天气现象;和
申请人必须持有现行有效的三级体检合格证。
9) 应急、搜寻与援救计划;
b) 进近管制与区域管制等级:
4.4 空中交通管制员等级
1) 空域结构;
4.4.1 空中交通管制员等级的类别
2) 适用的规则、程序与资料来源;
空中交通管制员等级必须由下列类别组成: 4-3 23/11/06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第 4 章
3) 空中导航设施;
4) 空中交通管制设备及其使用;
5) 地形和显著地标;
6) 空中交通及交通流量的特征;
7) 天气现象;和
8) 应急、搜寻与援救计划;和
c) 进近雷达、精密进近雷达及区域雷达管制等级:申请人必须满足其负责区域所涉及的上述b)款中规定的要求,并且至少在下列补充科目中演示与所授予的权利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1) 雷达、其他监视系统及相关设备的原理、使用与限制;和
2) 视情提供进近、精密进近或区域雷达管制服务的程序,包括确保相关超障要求的程序。
4.4.2.2 经历
4.4.2.2.1 申请人必须:
a) 已圆满完成批准的训练课程;
b) 已在具有合适等级的空中交通管制员监视下圆满完成:
1) 机场管制等级 在申请等级所在单位至少90小时或1个月的机场管制服务(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2) 进近、进近雷达、区域或区域雷达管制等级 在申请等级所在单位至少180小时或3个月的所申请等级的管制服务(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3) 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等级 至少200次精密进近,其中在颁照当局为此目的批准的雷达模拟机上完成的次数不得多于100次。这些精密进近中至少50次必须在申请等级所在单位和设备上进行;和
c) 如果进近雷达管制等级的权利中包括监视雷达进近的职责,则申请人的经历中必须包括在具有适当等级进近雷达管制员监视下,在申请等级所在单位使用的监视设备型号上实施至少25次平面位置指示器(PPI)进近。
4.4.2.2.2 4.4.2.2.1 b)规定的经历必须在申请前6个月内完成。
4.4.2.2.3 如申请人已持有另一类别的空中交通管制员等级或另一单位的相同等级,颁照当局必须决定4.2.2.2对经历的要求是否可以减少,若可以减少,减少到何种程度。
4.4.2.3 技能
申请人必须演示提供安全、有序与快速的管制服务所需的技能、判断力与表现,并达到与所授予权利相适应的水平。
4.4.2.4 同时颁发两种空中交通管制员等级
当同时申请两种空中交通管制员等级时,颁照当局必须根据各等级的要求确定适用的要求。这些要求不得低于所申请的较高等级所需的要求。
4.4.3 空中交通管制员等级持有人的权利以及
行使此种权利应遵守的条件
4.4.3.1 在满足1.2.5、1.2.6、1.2.7.1和1.2.9规定要求的条件下,签注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等级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必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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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