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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4 23:2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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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视力要求
体检必须基于下列要求。
6.3.3.1 两眼及其附属器官的机能必须正常。两眼及其附属器官必须没有可能会减损正常视觉功能以致干扰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和等级所授予权利的急性或慢性活动性疾病,或任何此种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6.3.3.2 每只眼睛的单眼远视力不论矫正与否必须达到6/9或以上,双眼视力必须达到6/6或以上。对未矫正视力不设限制。如果必须佩戴矫正眼镜才能够达到此标准,则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对申请人可评为合格:
a) 在行使所申请或持有的执照或等级授予的权利期间,必须佩戴此种矫正眼镜;和
b) 此外,在申请人行使执照授予的权利期间,备有随时可以使用的、合适的备份矫正眼镜。
注1: 6.3.3.2 b) 是附件6第I部分中标准条款的内容。
注2:如果没有出现存在疑问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人即可认为一直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出现有疑问的情况,颁照当局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要求提供眼科检查报告。每次复查通常均须对经矫正的和未经矫正的视力进行测验和记录。表明有必要提供眼科检查报告的情况包括:未经矫正的视力大为减退;经矫正最佳视力发生任何减退;患有眼病、眼伤或做过眼科手术。
6.3.3.2.1 为满足上述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隐形眼镜,但条件是:
a) 镜膜是单焦距、无色调的;
b) 镜膜佩带舒适;和
c) 在行使执照特许权期间备有随时可供使用的合适的普通矫正眼镜。 23/11/06 6-6
第 6 章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注:对使用隐形眼镜的申请人可以不必在每次复查时测验其未经矫正的视力,但须了解其隐形眼镜配方的历史。
6.3.3.2.2 屈光差大的申请人必须使用隐形眼镜或高指标普通眼镜。
注:如使用普通眼镜,必须使用高指标普通镜片,以便将外周视野扭曲减至最小。
6.3.3.2.3 申请人任一只眼睛的未矫正远视力小于6/60的,必须要求其在进行初次体格检查前提交全面的眼科检查报告,并于其后每五年提交一次报告。
注1:要求进行眼科检查的目的是(1)确定正常视力情况,和(2)查明任何重大的病理变化。
注2:关于对属于1.2.4.8款规定的单眼申请人进行合格检查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
6.3.3.3 申请人经过手术后眼睛屈光情况受到影响的,除非其没有产生可能妨碍安全行使其证书和等级特许权的后遗症,否则必须评为不合格。
6.3.3.4 申请人如属于6.3.3.2规定的情况在佩带眼镜时,必须有能力在其选定的30-50厘米的距离范围内,读出N5表或与其等效的表,并有能力在100厘米的距离上读出N14表或与其等效的表。如果仅在进行近视力矫正后才能达到此项要求,申请人可被评为合格,但这种近视力矫正必须是在根据6.3.3.2的规定已经配制的矫正眼镜上增加的矫正;如果没有配制此种矫正,则必须在行使执照特许权期间备有一副随时可供使用的近读用眼镜。如果要求进行近视力矫正,申请人必须表明使用同一副眼镜就足以满足远视力和近视力的要求。
注1:N5表和N14表系指所用字体的大小。进一步细节见《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
注2:需经近视力矫正以达到此要求的申请人,需要使用“镜底变焦”、双焦距或多焦距眼镜,以使其能看清仪表或阅读手中的航图或手册,并且利用远视力通过风挡玻璃看到远处,而不需要取下眼镜。单焦距近读矫正眼镜(全镜片只有一种适于阅读的焦强)会显著地降低远视能力,因此是不能接受的。
注3:当需要得到或重配矫正眼镜时,申请人要告诉配镜员,在他可能工作的航空器型别上为了完成驾驶舱内依赖于视力的工作所需的判读距离。
6.3.3.4.1 根据本段需要进行近视力矫正的,必须另备一副可供立即使用的近读矫正眼镜。
6.3.3.5 必须要求申请人具有正常的视野。
6.3.3.6 必须要求申请人具有正常的双眼机能。
6.3.3.6.1 实体视觉衰退、非干扰近视力的会聚异常以及眼不对称但视像融合储备力足以防止发生眼疲劳和复视等情况,不必构成淘汰的理由。
6.3.4 听力要求
6.3.4.1 申请人在用纯音听力计进行测试时,每耳必须分别能听到500、1 000和2 000赫兹频率,其损失不大于35分贝,对于3 000赫兹,损失不大于50分贝。
6.3.4.1.1 申请人的听力损失大于上述规定值也可评为合格,但条件是申请人在重现或模拟驾驶舱噪声的掩盖性噪声中,能够听到谈话声和信标台信号声,具有正常的听力能力。
注1:背景噪声与申请人执照和等级有效力的航空器类型的驾驶舱噪声相类似,这一点很重要。
注2:辨别测试的发音材料中,通常使用与航空相关的语句及语音平衡的词汇。
6.3.4.1.2 或者可在飞行中,在与申请人执照和等级效力相符的航空器类型的驾驶舱,进行实际听力测试。
6.4 二级体检合格证
6.4.1 颁发和换发体检合格证
6.4.1.1 私人(飞机、飞艇、直升机或动力升空器)驾驶员执照、滑翔机驾驶员执照、自由气球驾驶员执照、飞行机械员执照或飞行领航员申请人必须接受首次体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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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第 6 章
检查,以获得二级体检合格证。
k) 没有另外说明的精神障碍;
6.4.1.2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私人(飞机、飞艇、直升机或动力升空器)驾驶员执照、滑翔机驾驶员执照、自由气球驾驶员执照、飞行机械员执照或飞行领航员执照持有人必须在不超过1.2.5.2规定的时间间隔内,更新其二级体检合格证。
注:精神和行为障碍的定义是根据1992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出版的《疾病和有关保健问题国际统计分类(第十版)—— 精神和行为障碍分类》中所载的世界卫生组织临床说明和诊断指导原则确定的。这一文件中载有对诊断要求的具体说明,将其适用于体检评估可能是有益的。
6.4.1.3 当颁照当局确信申请人已符合本节的要求及6.1和6.2中的一般规定时,必须向申请人颁发二级体检合格证。
6.4.2.3 申请人必须没有下列各症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a) 神经系统进行性或非进行性的疾病,其影响可能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的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
6.4.2 身体和心理要求
体检必须基于下列要求。
b) 癫痫;
6.4.2.1 申请人不得患有可能会使其突然不能安全操纵航空器或安全履行指定职责的任何疾病或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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