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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4 23:2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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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
d) 航空电台电信设备的原理、使用与限制。
4.7 航空气象人员
4.6.1.4 经历
注:按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世界气象组织的工
申请人必须: 作安排》(Doc 7475号文件),所有航空气象人员的培训
a) 在申请前12个月内圆满完成批准的训练课程,并已在合格的航空电台报务员领导下圆满服务至少2个月;或 和资格要求是世界气象组织(WMO)的职责。这些要求见WMO文件258 —《气象和应用水文人员教育和培训指南》—第I卷:《气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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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23/11/06

第5章 人员执照的规格
5.1 缔约国依照本附件有关规定颁发的人员执照,必须符合下列规格:
X) 颁照人签字和颁照日期;
XI) 颁照当局的印章;
5.1.1 详细内容
XII) 等级,例如:航空器机体、机场管制等的类别、级别和型别;
5.1.1.1 颁发执照的缔约国必须确保其他缔约国能够易于确定执照的权利和等级的有效性。
XIII) 备注,即有关限制的特殊批注和权利的批注;包括自2008年3月5日起的语言能力的批注,以及按照芝加哥公约第三十九条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国际飞行通常不携带经营人记录或飞行机组成员的个人记录本,其上可能满意地记录有保持胜任能力和最新经历。
XIV) 颁照国需要的其他细节。
5.1.1.2 执照必须印有下列详细内容:
I) 国名(黑体字);
5.1.2 材料
必须用优质纸张或其他合适的材料,包括塑料卡片在内,清楚地印上5.1.1.2所列的各项内容。
II) 执照名称(用粗黑体字);
III) 颁照当局用阿拉伯数字编排的执照序号;
5.1.3 语言文字
IV) 持有人全名(如本国文字的书写体不是罗马字母,还应给出罗马字母书写形式);
颁发执照使用的语文不是英文的,执照中必须至少包括I)、II)、VI)、IX)、XII)、XIII)和XIV)项的英译文。根据1.2.2.1所做授权不是使用英文的,必须附上授权国国名、授权有效期限和可能施加的约束或限制的英译文。
IVa) 出生日期;
V) 持有人住址(如果缔约国需要);
VI) 持有人国籍;
5.1.4 内容安排
VII) 持有人签字;
执照上各项标题必须统一按5.1.1以罗马数字编号,无论如何排列,任何执照上同一数字编号均指同样的内容标题。
VIII) 执照的授权以及(如果必要)颁照条件;
IX) 关于有效期限和授权持有人行使与执照相适应权利的证明;
注:内容标题的顺序可以采用颁照缔约国最为方便的形式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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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5-1 23/11/06

第6章 颁发执照的体检规定
注1:本章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本身不可能详尽地包括所有各种情况,必然有很多有关体检鉴定合格的决定需要由体检医师作出判断。因此体检鉴定必须以按照最高标准的医学实践进行的彻底的医学检查为依据。
b) 二级体检合格证;
适用于下列执照申请人和持有人:
— 飞行领航员执照
— 飞行机械员执照
注2:易于引起疾病的因素,例如肥胖症和吸烟等,对于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个案评价或调查可能很重要。
— 私用(飞机、飞艇、直升机和动力升空器)驾驶员执照
— 滑翔机驾驶员执照
注3:如果申请人不完全符合体检要求并且情况复杂特殊,可能不得不推迟评价,应将该情况递交给颁照当局的体检评估人进行最终评价。在这种情况下,体检鉴定必须适当考虑申请人申请或持有的执照所授予的权利以及执照持有人在执行指定任务时行使权利的条件。
— 自由气球驾驶员执照
c) 三级体检合格证;
适用于下列执照申请人和持有人:
—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
注4:请注意1.2.4.8中有关认可的体检结论的行政条款。
6.1.2 体检鉴定申请人必须向体检医师提供一份由自己证明的有关本人、家庭和遗传病史的健康情况的申报。申请人必须明确,申请人有必要尽其所知提供一份尽可能完整和准确的申报,任何虚假的申报必须按1.2.4.5.1的规定处理。
注5:为颁照当局及体检医师提供的指导材料分别刊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的现行版本中。该指导材料还载有第6章体检规定所使用的“可能”和“严重”两词的讨论内容。
6.1.3 如果根据体检医师判断,申请人在某些指标上或其他方面不符合某项体检要求,但在行使所申请或所持有的执照的权利时不至于危及飞行安全(1.2.4.8),体检医师则必须将任何此种个别情况报告颁照当局。
6.1 体检合格证 —— 总则
6.1.1 体检合格证的级别
6.1.4 除另有专门规定以外,换发体检合格证应符合的要求和首次颁发体检合格证的要求相同。
必须建立如下三级体检合格证:
a) 一级体检合格证;
注:换发体检合格证的例行体检时间间隔,参见1.2.5.2规定。
适用于下列执照申请人和持有人:
— 商用(飞机、飞艇、直升机和动力升空器)驾驶员执照
6.2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 多机组(飞机)驾驶员执照
6.2.1 总则
— 航线运输(飞机、直升机和动力升空器)驾驶员执照
申请按1.2.4.1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必须接受按
附件 1 6-1 23/11/06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第 6 章
下列要求进行的体检:
6.2.4 色觉要求
a) 身体和心理;
6.2.4.1 缔约国采用的检验色觉的方法必须能够保证获得可靠的检查结果。
b) 视力和色觉;和
6.2.4.2 申请人必须表现出能够很快地辨别出那些安全履行职责所必需识别的颜色。
c) 听力。
6.2.4.3 申请人必须经过测验表明其有能力在白天或在与《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规定的CIE标准光源C或D
6.2.2 身体和心理要求
65所提供色温相同的人工光线下,正确地识别出一系列的假同色板。
要求申请任何级别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必须没有下列疾病:
6.2.4.4 取得颁照当局规定的良好结果的申请人须评为辨色力合格。如果申请人在此测验中未能取得良好结果,须评为辨色力不合格,除非其能够快速正确地识别出民用航空使用的各种颜色和航空用色光。对未能达到上述标准的申请人须评为不合格,但附有“仅在日间有效”限制的二级体检合格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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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