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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4 23:2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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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1.2 申请人必须在授权飞行教员监督下在与申请级别等级相应的飞机上完成至少10小时单飞时间,包括5小时转场飞行时间,其中一次总距离至少为270公里 (150海里)的转场飞行,飞行过程中必须在两个不同机场作全停着陆。
2.3.3.2 飞行训练
申请人必须在与申请级别等级相应的飞机上接受授权飞行教员的带飞训练。教员必须保证申请人至少在下列科目中具有私用驾驶员所需技能水平的操作经历:
a) 识别并且管理威胁和差错;
注:运用威胁和差错管理原则的有关材料载于《空中航行服务程序 —— 培训》(PANS-TRG,Doc 9868号文件)第3章附篇C和《人的因素训练手册》(Doc 9683号文件)第II部分第2章。 2-5 23/11/06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第 2 章
b) 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的确定、飞机的检查和勤务工作;
c) 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避免相撞的预防措施和程序;
d)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操纵飞机;
e) 用临界小速度飞行,识别并从临近失速和失速中改出;
f) 用临界大速度飞行,识别并从急盘旋下降中改出;
g) 正常及侧风起飞和着陆;
h) 最大性能(短跑道和越障)起飞,短跑道着陆;
i) 仅参照仪表的飞行,包括完成180度水平转弯;
j) 使用目视参考、推测领航和有条件时使用无线电导航设备作转场飞行;
k) 应急操作,包括模拟的飞机设备故障;
l) 按照空中交通服务程序飞往、飞离和飞越管制机场;和
m) 通信程序和用语。
注:2.3.3.2.1 i) 规定的仪表经历和2.3.2.2规定的夜航带飞教学,并未授予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按仪表飞行规则驾驶飞机的权利。
2.3.4 颁发直升机类别等级的特殊要求
2.3.4.1 经历
2.3.4.1.1 申请人必须完成至少40小时作为直升机驾驶员的飞行时间,如果是在批准的训练课程中完成,则不少于35小时。颁照当局必须决定申请人在飞行模拟训练装置内作为驾驶员接受训练的经历,是否可以作为40小时或(视情)35小时总飞行时间的一部分。如将此项经历计入总飞行时间,必须限定最多为5小时。
2.3.4.1.1.1 如果申请人具有其他类别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时间,颁照当局必须决定此项经历是否可接受,如可接受,2.3.4.1.1对飞行时间的要求可相应减少的程度。
2.3.4.1.2 申请人必须在直升机上在授权飞行教员监督下完成至少10小时单飞时间,包括5小时转场单飞时间,其中一次总距离至少为180公里(100海里)的转场飞行,飞行过程中必须在两个不同的地点着陆。
2.3.4.2 飞行训练
2.3.4.2.1 申请人必须在直升机上接受授权飞行教员至少20小时的带飞训练。教员必须保证申请人至少在下列科目中具有私用驾驶员所需技能水平的运行经历:
a) 识别并且管理威胁和差错;
注:运用威胁和差错管理原则的有关材料载于《空中航行服务程序 —— 培训》(PANS-TRG,Doc 9868号文件)第3章附篇C和《人的因素训练手册》(Doc 9683号文件)第II部分第2章。
b) 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的确定、直升机的检查和勤务;
c) 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避免相撞的预防措施和程序;
d)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操纵直升机;
e) 在涡环的初始阶段改出;在发动机转速正常范围内从低旋翼转速改出的技术;
f) 地面机动和试车;悬停;正常、无风和倾斜地面的起飞和着陆;
g) 以最小的必需动力起飞和着陆;最大性能起飞和着陆技术;限制区域内的运行;快停;
h) 使用目视参考、推测领航和有条件时使用无线电导航设备作转场飞行,包括一次至少1小时的飞行;
i) 应急操作,包括模拟的直升机设备故障;自转下降; 23/11/06 2-6
第 2 章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j) 按照空中交通服务程序飞往、飞越和飞离管制机场;和
k) 通信程序和用语。
2.3.4.2.1.1 建议:申请人应该接受授权飞行教员的仪表飞行带飞训练。教员应该保证申请人具有仅参照仪表飞行的运行经历,包括在装有适当仪表设备的直升机上完成180度水平转弯。
注:2.3.4.2.1.1中规定的仪表经历和2.3.2.2规定的夜航带飞教学,并未授予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按仪表飞行规则驾驶直升机的权利。
2.3.5 颁发动力升空器类别等级
的特殊要求
2.3.5.1 经历
2.3.5.1.1 建议:申请人应该完成至少40小时作为动力升空器驾驶员的飞行时间。颁照当局应该决定申请人在飞行模拟训练装置内作为驾驶员接受训练的经历是否可以作为40小时总飞行时间的一部分。
2.3.5.1.2 建议:如果申请人具有作为其他类别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时间,颁照当局应该决定此项经历是否可接受,如可接受,2.3.5.1.1对飞行时间的要求可相应减少的程度。
2.3.5.1.3 建议:申请人应该在授权飞行教员监督下在动力升空器上完成至少10小时的单飞时间,包括5小时转场单飞时间,其中一次总距离至少为270公里(150海里)的转场飞行,飞行过程中必须在两个不同的地点全停着陆。
2.3.5.2 飞行训练
建议:申请人应该在动力升空器上接受授权飞行教员至少20小时的带飞训练。教员应该保证申请人至少在下列科目中具有私用驾驶员所需技能水平的操作经历:
a) 识别并且管理威胁和差错;
注:运用威胁和差错管理原则的有关材料载于《空中航行服务程序 —— 培训》(PANS-TRG,Doc 9868号文件)第3章附篇C和《人的因素训练手册》(Doc 9683号文件)第II部分第2章。
b) 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的确定、动力升空器的检查和勤务;
c) 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避免相撞的预防措施和程序;
d)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操纵动力升空器;
e) 地面机动和试车;悬停、滑跑与上升;正常、无风和倾斜地面的悬停和滑跑进近与着陆;
f) 以最小的必需动力起飞和着陆;最大性能起飞和着陆技术;限制区域内的运行;快停;
g) 仅参照仪表飞行,包括完成180度水平转弯;
h) 在涡环的初始阶段改出;在发动机转速正常范围内从低旋翼转速改出的技术;
i) 使用目视参考、推测领航和有条件时使用无线电导航设备作转场飞行,包括一次至少1小时的飞行;
j) 应急操作,包括模拟的动力升空器设备故障;动力转换为自转和自转下降(如适用);传动装置和互连式传动轴故障(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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