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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4 23:2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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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运用威胁和差错管理的原则的有关材料载于《空中航行服务程序 —— 培训》(PANS-TRG,Doc 9868号文件)第3章附篇C和《人的因素训练手册》(Doc 9683号文件)第II部分第2章。
2.4.3 颁发飞机类别等级的特殊要求
2.4.3.1 经历
b) 在航空器限制范围内驾驶航空器;
2.4.3.1.1 申请人必须完成至少200小时作为飞机驾驶员的飞行时间,如果是在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完成,则不少于150小时。颁照当局必须决定申请人在飞行模拟训练装置内作为驾驶员接受训练的经历是否可以接受作为200小时或(视情)150小时总飞行时间的一部分。如将此项经历计入总飞行时间,必须限定最多为10小时。
c) 平稳而准确地完成所有动作;
d) 运用良好的判断力和飞行技术;
e) 运用航空知识;和
f) 随时保持对航空器的操纵,以确保圆满地完成各项程序或动作。
2.4.3.1.1.1 申请人必须在飞机上完成至少:
a) 100小时作为机长的飞行时间,或在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70小时作为机长的飞行时间;
2.4.1.4 体检要求
申请人必须持有现行有效的一级体检合格证。
b) 20小时作为机长的转场飞行时间,其中一次总距离至少为540公里(300海里)的转场飞行,飞行过程中必须在两个不同的机场作全停着陆;
2.4.2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与行使此种
权利应遵守的条件
c) 10小时仪表教学时间,其中仪表地面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和
2.4.2.1 在符合1.2.5、1.2.6、1.2.7.1、1.2.9和2.1所规定要求的条件下,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必须是:
d) 在夜间行使执照权利时,5小时作为机长的夜航时间,包括5次起飞和5次着陆。
a) 在与航空器类别相应的航空器上行使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所有权利;
2.4.3.1.2 如果申请人具有作为其他类别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时间,颁照当局必须决定此项经历是否可接受,如可接受,2.4.3.1.1对飞行时间的要求可相应减少的程度。
b) 在从事非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航空器类别相应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
c) 在审定为唯一驾驶员操纵的与航空器类别相应的航空器上担任商业航空运输的机长;
2.4.3.2 飞行训练 23/11/06 2-10
第 2 章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申请人必须在与申请级别和/或型别等级相应的飞机上接受授权飞行教员的带飞训练。教员必须保证申请人至少在下列科目中具有商用驾驶员所需技能水平的操作经历:
a) 识别并且管理威胁和差错;
注:运用威胁和差错管理原则的有关材料载于《空中航行服务程序 —— 培训》(PANS-TRG,Doc 9868号文件)第3章附篇C和《人的因素训练手册》(Doc 9683号文件)第II部分第2章。
b) 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的确定、飞机的检查和勤务工作;
c) 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避免相撞的预防措施和程序;
d)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操纵飞机;
e) 用临界小速度飞行;避免螺旋;识别并从临近失速和失速中改出;
f) 多发级别或型别等级的不对称动力飞行;
g) 用临界大速度飞行,识别并从急盘旋下降中改出;
h) 正常及侧风起飞和着陆;
i) 最大性能(短跑道和越障)起飞;短跑道着陆;
j) 基本飞行机动和仅参照基本飞行仪表从不正常姿态中改出;
k) 使用目视参考、推测领航和无线电导航设备作转场飞行;改航程序;
l) 不正常和应急程序以及动作,包括模拟的飞机设备故障;
m) 按照空中交通服务程序飞往、飞离和飞越管制机场起飞;和
n) 通信程序和用语。
注: 2.4.3.1.1.1 c)和2.4.3.2 j) 规定的仪表经历及2.4.3.1.1.1 d)和2.4.2.2规定的夜航经历和带飞教学训练,并未授予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按仪表飞行规则驾驶飞机的权利。
2.4.4 颁发直升机类别等级的特殊要求
2.4.4.1 经历
2.4.4.1.1 申请人必须完成至少150小时作为直升机驾驶员的飞行时间,如果是在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完成,则不少于100小时。颁照当局必须决定申请人在飞行模拟训练装置内作为驾驶员接受训练的经历,是否可以接受作为150小时或(视情)100小时总飞行时间的一部分。如将此项经历计入总飞行时间,必须限定最多为10小时。
2.4.4.1.1.1 申请人必须在直升机上完成至少:
a) 35小时作为机长的飞行时间;
b) 10小时作为机长的转场飞行时间,包括一次在两个不同地点着陆的转场飞行;
c) 10小时仪表教学时间,其中仪表地面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和
d) 在夜间行使执照权利时,5小时作为机长的夜航时间,包括5次起飞和5次着陆的起落航线飞行。
2.4.4.1.2 如果申请人具有作为其他类别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时间,颁照当局必须决定此项经历是否可接受,如可接受,2.4.4.1.1对飞行时间的要求可相应减少的程度。
2.4.4.2 飞行训练
申请人必须在直升机上接受授权飞行教员的带飞训练。教员必须保证申请人至少在下列科目具有商用驾驶员所需技能水平的操作经历:
a) 识别并且管理威胁和差错;
注:运用威胁和差错管理原则的有关材料载于《空中航行服务程序 —— 培训》
2-11 23/11/06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第 2 章
(PANS-TRG,Doc 9868号文件)第3章附篇C和《人的因素训练手册》(Doc 9683号文件)第II部分第2章。
2.4.5.1.1 建议:申请人应该在动力升空器上完成至少200小时作为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时间,如果在批准的训练课程中完成,则不少于150小时。颁照当局应该决定申请人在飞行模拟训练装置内作为驾驶员接受训练的经历,是否可以接受作为200小时或(视情)150小时总飞行时间的一部分。
b) 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的确定、直升机的检查和勤务工作;
c) 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避免相撞的预防措施和程序;
2.4.5.1.2 建议:申请人应该在动力升空器上完成至少:
a) 50小时作为机长的飞行时间;
d)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操纵直升机;
b) 10小时作为机长的转场飞行时间,其中一次总距离至少为540公里(300海里)的转场飞行,飞行过程中应该在两个不同机场作全停着陆;
e) 在涡环的初始阶段改出;在发动机转速正常范围内从低旋翼转速改出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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