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当前位置: 主页 > 航空资料 > 国外资料 > ICAO >

时间:2010-07-14 23:2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6.4.4.3 建议:未达到6.4.4.1或6.4.4.2要求的申请人应该按照6.3.4.1.1进一步测试。
6.5 三级体检合格证
6.5.1 颁发和换发体检合格证
6.5.1.1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必须接受首次体格检查,以获得三级体检合格证。
6.5.1.2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持有人必须在不超过1.2.5.2规定的时间间隔内,更新其三级体检合格证。
6.5.1.3 当颁照当局确信申请人已符合本节的要求以及6.1和6.2中的一般规定时,必须向申请人颁发三级体检合格证。
6.5.2 身体和心理要求
6.5.2.1 申请人不得患有可能会使其突然不能安全履行职责的任何疾病或失能。
6.5.2.2 申请人必须没有可能使申请人不能安全行使其申请或持有的执照所授予权利的下列各症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a) 器官性精神障碍;
b) 由于使用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精神或行为障碍,包括由酒精或其他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依赖症状;
c) 精神分裂症或精神分裂症型或妄想型障碍;
d) 情绪(情感)障碍;
e) 神经性、与紧张相关的或躯体形式的障碍;
f) 同心理失调或生理因素相关的行为综合症;
g) 成人人格障碍或行为障碍,尤其是反复出现的明显行为显示出的人格障碍或行为障碍;
h) 精神迟钝;
i) 心理发育障碍;
j) 儿童时代或青春期开始的行为或情绪障碍;或
k) 没有另外说明的精神障碍;
注:精神和行为障碍的定义是根据1992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出版的《疾病和有关保健问题国际统计分类(第十版)——精神和行为障碍分类》中所载的世界卫生组织临床说明和诊断指导原则确定的。这一文件中载有对诊断要求的具体说明,将其适用于体检评估可能是有益的。
6.5.2.3 申请人必须没有下列各症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23/11/06 6-12
第 6 章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a) 神经系统进行性或非进行性的疾病,其影响可能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的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
b) 癫痫;或
c) 对病因没有满意的医学解释的意识障碍。
6.5.2.4 申请人不得受过任何其影响可能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的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的头部损伤。
6.5.2.5 申请人不得患有任何可能妨碍安全行使其执照和等级权利的先天的或后天的心脏疾病。
6.5.2.5.1 进行过冠状搭桥移植或血管成形术(有或无移植片固定物固定)或其他心脏手术、或有心肌梗塞史、或有任何其他潜在心脏功能丧失情况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按照最好的体检方法对申请人的心脏情况做了调查和评价,并且评估认为不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
6.5.2.5.2 心率不正常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按照最好的体检方法对其心率不正常做了调查和评价,并且评估认为不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
注:关于心血管评价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中。
6.5.2.6 为首次颁发体检合格证进行心脏检查时,必须做心电图。
6.5.2.6.1 年龄在50岁以上的申请人复查时必须做心电图,每两年至少一次。
注1:例行心电图检查的目的是诊查病症。如未进一步对心血管进行全面检查,则不能仅依靠心电图判定申请人体检不合格。
注2:关于平静和运动心电图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中。
6.5.2.7 收缩血压与舒张血压必须在正常范围内。
6.5.2.7.1 用药物控制高血压者必须评为不合格,但使用适合于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所授予权利的那些药物除外。
注:此问题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中。
6.5.2.8 循环系统不得有明显的功能性或结构性异常。
6.5.2.9 申请人不得患有肺部失能,也不得有肺结构、胸腔纵隔或胸膜的任何可能引起失能症状的活动性疾病。
注:通常不必做胸部X光检查,但是如果预期会发生无症状肺部疾病,可能有必要这样做。
6.5.2.10 患有慢性肺部障碍性疾病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按照最好的体检方法对申请人的情况做了调查和评价,并且评估认为不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或等级所授予的权利。
6.5.2.11 患有哮喘引起明显症状或可能引起失能症状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
6.5.2.11.1 使用药物控制哮喘必须评为不合格,但使用适合于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和等级所授予权利的那些药物除外。
注:关于药物危害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中。
6.5.2.12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
6.5.2.12.1 确诊为结核或病症可能来源于结核,但已治愈或结核已处于非活动状态的申请人,可评为合格。
注1:关于呼吸性疾病评估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中。
注2:关于药物和药品危害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中。
6.5.2.13 胃肠道或其附属器官机能有严重损伤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 6-13 23/11/06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第 6 章
6.5.2.14 申请人在消化道的任一部分或其附属器官患有可能引起失能的疾病或外科手术后遗症,特别是由于狭窄或压缩而引起的任何梗阻,必须评为不合格。
6.5.2.19.1 进行了肾切除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其情况得到很好的补偿。
6.5.2.20 患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
6.5.2.14.1 建议:申请人在胆道、消化道或其附属器官做过大手术,且任一这类器官被全部或部分切除或转接,应该评为不合格,直至体检评估人了解手术的详情后,认为手术影响不至于造成失能时为止。
6.5.2.20.1 人体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毒)血清阳性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全面调查显示没有临床疾病的迹象。
6.5.2.15 患有代谢、营养或内分泌失调的申请人,如果可能妨碍安全行使其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则必须评为不合格。
注1:对人体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毒)血清阳性申请人的评价需要特别注意其精神状态,包括诊断的心理影响。
6.5.2.16 患有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
注2:关于人体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毒)血清阳性申请人评估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中。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29)